[{"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101-04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101-048",109,"109120","20200808","s0101","public",null,48,"single","比較行政程序法所定之閱覽卷宗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政府資訊公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行政程序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所規定之資訊申請人，資格要件並無不同","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就資訊錯誤之情況，均有請求更正之規定","涉及機關作成決定前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之資訊，依行政程序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皆應不予公開或提供","申請人對於否准閱覽卷宗或政府資訊公開之決定不服時，均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無庸踐行先行程序","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閱覽卷宗與政府資訊公開，在申請人資格、更正請求、內部擬稿及救濟途徑上的異同。\n【正解理由】兩部法律就資訊內容有錯誤時，都設有請求更正的規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資訊內容關於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資料有錯誤或不完整者，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得申請政府機關依法更正或補充之。」《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4 項規定：「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兩者資格要件並不相同。\n(B) 正確，即上述兩條更正規定。\n(C) 錯誤。《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該款設有但書，並非一律不予公開。\n(D)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可見不服閱覽卷宗之決定，原則上須併同實體決定聲明不服。\n【涵攝步驟】就更正請求此一比較點，兩部法律各有明文，故 (B) 成立。\n【記憶點】更正權兩邊都有；申請資格、內部擬稿、救濟途徑則兩邊不同。","一、要件拆解：本題是制度比較題，須逐一比對四個比較點。就申請人資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採國籍與互惠標準；《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則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且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採程序地位與利益關聯標準，兩套標準的軸線根本不同。\n二、內部擬稿的處理並列：《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該項第 1 款為「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兩相對照，前者列為得拒絕的事由，後者則附有對公益有必要時得公開的但書，故 (C) 所稱一律不予公開並不正確。\n三、部分公開的共通原則：《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兩者都採部分公開原則，是本題另一個可以出題的比較點。\n四、救濟途徑的對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0 條規定：「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該條所稱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仍須踐行法定的先行程序；而閱覽卷宗之決定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原則上併同實體決定聲明不服，兩者都不是逕行起訴。\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體是把比較點換成收費規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機關依本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向申請人收取費用；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免。」測驗考生是否知道資訊公開得收費而閱覽卷宗另有規定。\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9-s0101-047",47,"關於行政程序法所定之行政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9-s0101-049",49,"甲向 A 縣選舉委員會（下稱 A 縣選委會）申請登記為 A 縣某屆縣議員候選人。案經…",{"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9-s0101-046",46,"關於行政執行法所規定之拘提及管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9-s0101-050",50,"甲財團法人受乙機關委託辦理補助事項。甲以自己名義對丙作成否准其申請補助之行政處分，丙…",{"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9-s0101-045",45,"地政機關在土地登記簿上之「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仍應受原地…",{"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9-s0101-051",51,"甲公益團體以書面敘明，乙主管機關疏於執行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所定命丙違規行為人…",[],{"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甲向 A 縣選舉委員會（下稱 A 縣選委會）申請登記為 A 縣某屆縣議員…",75,1789445444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