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101-04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101-049",109,"109120","20200808","s0101","public",null,49,"single","甲向 A 縣選舉委員會（下稱 A 縣選委會）申請登記為 A 縣某屆縣議員候選人。案經中央選舉委員會以甲犯有刑法妨害投票罪，經判決確定為由，否准甲登記為 A 縣議員候選人之申請，並由 A 縣選委會轉知甲。甲不服，應以何者為被告，循序提起行政訴訟？",{"A":16,"B":17,"C":18,"D":19},"A 縣選委會","A 縣政府","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政訴訟被告機關的認定，關鍵在於誰是作成否准處分的原處分機關。\n【正解理由】否准甲登記為縣議員候選人之決定，是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作成，A 縣選舉委員會僅係轉知該決定，並未自行作成處分；故原處分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 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甲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時，如訴願遭駁回，被告即為原處分機關即中央選舉委員會。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A 縣選委會僅受理申請並轉知中央選舉委員會的決定，非作成否准決定之機關，不符《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第 1 款所稱原處分機關。\n(B) 錯誤。A 縣政府並未參與本件候選人登記的准駁決定，與《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所定被告機關無涉。\n(C) 正確。中央選舉委員會為作成否准處分之機關，依《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第 1 款，訴願遭駁回時即以其為被告。\n(D) 錯誤。行政院係中央選舉委員會之上級機關，本件處分非由行政院作成，亦非由行政院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不符《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各款。\n【涵攝步驟】第一步找出作成處分的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第二步確認轉知的機關不因轉知而成為處分機關；第三步依《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第 1 款定被告為原處分機關。\n【記憶點】誰下的決定誰當被告，轉知的不算。","一、要件拆解：《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把被告機關的認定分成兩種情形，第 1 款是訴願遭駁回時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第 2 款是訴願決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以該撤銷或變更之機關為被告。判斷的第一步永遠是先找出誰作成了那個對外發生效力的決定，而不是誰把公文交到人民手上。\n二、本題的陷阱：題幹刻意安排申請係向 A 縣選委會提出、結果亦由 A 縣選委會轉知，讓考生誤以為與甲有接觸的機關就是處分機關。但決定的作成主體既然是中央選舉委員會，轉知行為本身並未再作成一個新的規制，故不生機關變更的效果。這種上級決定、下級轉知的分工，在考試、選舉、證照等大量作成處分的領域相當常見。\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此條決定的是訴訟種類與起訴要件；《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決定的則是當事人適格中的被告一方，兩者處理不同層次的問題，考題常把兩者綁在同一題裡。\n四、與訴願階段的銜接：訴願階段所要確定的是訴願管轄機關，行政訴訟階段所要確定的是被告機關，兩者的判斷雖然都以原處分機關為起點，但結論未必相同：訴願原則上向上級機關提起，行政訴訟則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考生若把兩個問題混為一談，就會在本題選出上級機關。\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同型題會把事實改成原處分機關經裁撤改組，測驗考生是否知道應以承受業務之機關為對象；也有把訴願決定改為撤銷原處分，答案就轉為《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第 2 款的撤銷或變更之機關。\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9-s0101-048",48,"比較行政程序法所定之閱覽卷宗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政府資訊公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9-s0101-050",50,"甲財團法人受乙機關委託辦理補助事項。甲以自己名義對丙作成否准其申請補助之行政處分，丙…",{"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9-s0101-047",47,"關於行政程序法所定之行政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9-s0101-051",51,"甲公益團體以書面敘明，乙主管機關疏於執行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所定命丙違規行為人…",{"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9-s0101-046",46,"關於行政執行法所規定之拘提及管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9-s0101-052",52,"下列何種民事訴訟之制度，為行政訴訟所不採？",[],{"id":47,"number":48,"stem":72},"比較行政程序法所定之閱覽卷宗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政府資訊公開，下列敘述何者…",{"id":51,"number":52,"stem":74},"甲財團法人受乙機關委託辦理補助事項。甲以自己名義對丙作成否准其申請補助之…",75,178944544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