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101-05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101-053",109,"109120","20200808","s0101","public",null,53,"single","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何者有可能因輕過失即遭賠償義務機關求償？",{"A":16,"B":17,"C":18,"D":19},"該法所定之公務員","該法所定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該法所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該法所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國家賠償法上各種求償權的主觀歸責門檻，何者不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要件。\n【正解理由】《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5 項規定：「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該項就求償僅要求該人對損害原因應負責任，未如其他求償規定另設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門檻，故此類人員縱僅有輕過失，亦有可能遭賠償義務機關求償。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對公務員求償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要件。\n(B) 正確。依《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5 項，對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求償，條文未附加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限制。\n(C) 錯誤。《國家賠償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同樣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要件。\n(D) 錯誤。《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此類公務員須就參與之案件犯職務上之罪並經判決有罪確定，始有本法之適用。\n【涵攝步驟】第一步確定求償對象為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第二步檢視該項所設的主觀要件，條文僅要求其對損害原因應負責任；第三步得出結論，輕過失即可能被求償。\n【記憶點】對公務員、受託人求償要故意或重大過失；對公共設施損害原因的責任人，條文沒設這道門檻。","一、要件拆解：國家賠償法的求償規定散在三處，即《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項、《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5 項與《國家賠償法》第 4 條第 2 項，而三處只有兩種主觀門檻：《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項與《國家賠償法》第 4 條第 2 項都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要件，《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5 項則僅要求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國家對外的責任只要故意或過失即成立；而《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項對內求償時，門檻提高為故意或重大過失。這種對外從寬、對內從嚴的設計，目的在避免公務員因輕微過失而動輒承擔求償壓力，以維持行政運作的積極性。\n二、公共設施責任的特殊性：《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為無過失責任，國家不以公務員有故意過失為必要。而《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5 項的求償對象並非公務員，而是承包商、設計人等就損害原因應負責任者，其與國家間本即另有契約或侵權關係，故不再套用對公務員的保護性門檻。\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國家賠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受託人既被擬制為公務員，其求償門檻自與《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項一致。此一併列可看出一條清楚的線：凡是被當作公務員看待者，求償都要故意或重大過失。\n四、時效的並列：《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五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此項把三種求償權的時效一併規定，也是判別哪些條項屬於求償規定的便捷線索。\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體是問求償權的時效起算點、或以自然公物的警告標示為例，測驗考生是否記得國家責任得減輕或免除。\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9-s0101-052",52,"下列何種民事訴訟之制度，為行政訴訟所不採？",{"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9-s0101-054",54,"關於國家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9-s0101-051",51,"甲公益團體以書面敘明，乙主管機關疏於執行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所定命丙違規行為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9-s0101-055",55,"關於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9-s0101-050",50,"甲財團法人受乙機關委託辦理補助事項。甲以自己名義對丙作成否准其申請補助之行政處分，丙…",{"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9-s0101-056",56,"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常被引用說明國際法的淵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4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