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101-05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101-059",109,"109120","20200808","s0101","public",null,59,"single","依條約締結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條約及協定之簽訂，原則上由外交部主辦","條約或協定草案內容獲致協議時，除經立法院授權，主辦機關應先報請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協定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30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並於生效後以適當方式周知及送請立法院查照","立法院審議多邊條約案，除該約文明定禁止保留外，得經院會決議提出保留條款","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條約締結法所定的主辦機關、簽署前的核定程序、協定的備查與查照，以及立法院審議條約案時的保留權限。\n【正解理由】《條約締結法》第 7 條規定：「條約或協定草案內容獲致協議時，除經行政院授權或因時機緊迫而經行政院同意者外，主辦機關應先報請行政院核定，始得簽署。」條文所定的授權主體是行政院，而 (B) 寫成經立法院授權，與該條規定不符。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條約締結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條約及協定之簽訂，由外交部主辦。但條約及協定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且經外交部或行政院同意者，不在此限。」以外交部主辦為原則，並設有但書。\n(B) 敘述錯誤，為本題所選。依《條約締結法》第 7 條，例外情形是經行政院授權或因時機緊迫而經行政院同意，並非經立法院授權。\n(C) 敘述正確。《條約締結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協定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並於協定生效後，以適當方式周知及送請立法院查照。但其內容涉及國家機密或有外交顧慮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者，不在此限。」\n(D) 敘述正確。《條約締結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院審議多邊條約案，除該約文明定禁止保留外，得經院會決議提出保留條款。」\n【涵攝步驟】第一步定程序階段，為草案內容獲致協議時；第二步定原則，應先報請行政院核定始得簽署；第三步定例外，須經行政院授權或因時機緊迫經行政院同意；(B) 把行政院換成立法院，故錯誤。\n【記憶點】簽署前要看行政院臉色，簽署後才輪到立法院。","一、要件拆解：條約締結法把整個流程切成三段，各段的主導者不同。談判與簽署階段由行政部門主導，《條約締結法》第 7 條所定的核定即在此階段；簽署後的審議階段由立法院承接，《條約締結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條約案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但未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且未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之條約案，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應於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並於條約生效後，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並送立法院查照： 一、經法律授權簽訂。 二、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 三、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該項但書所定之條約案並不進入立法院審議，而是備查後送立法院查照。最後才是生效與公布階段。(B) 的錯誤，正是把第二段的機關提前搬到第一段。\n二、條約與協定的分流：《條約締結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所稱協定，指條約以外，內容對締約各方均具有拘束力之國際書面協定。」協定不走立法院審議，而依《條約締結法》第 12 條第 1 項報請行政院備查、生效後送立法院查照，兩者的國會參與密度明顯不同，這是本題 (C) 的所在。\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條約締結法》第 6 條規定：「主辦機關於條約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得就談判之方針、原則及可能爭議事項，適時向立法院說明並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該條發生在協議之前，且以得為之的方式作說明報告；《條約締結法》第 7 條則發生在協議之時，且課以應先報請行政院核定的義務。兩條的時點與拘束力都不同，考題極愛在此設陷阱。\n四、審議結果的處理：《條約締結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雙邊條約經立法院決議修正者，應退回主辦機關與締約對方重新談判。」《條約締結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條約案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者，主辦機關應即通知締約對方。」與《條約締結法》第 10 條第 1 項的保留權限並列，即構成立法院審議權的完整圖像：得提保留、得決議修正、得不通過。\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體是問條約於何時具國內法效力，答案回到《條約締結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條約，自總統公布之生效日期起具國內法效力。」也常問條約的修正、終止或退出應循何種程序，此時即回到《條約締結法》第 16 條規定：「條約或協定之修正、變更、續約、停止、終止或退出，準用締結程序之規定。」\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9-s0101-058",58,"有關特定政治實體是否具備國家屬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9-s0101-060",60,"下列何者並非聯合國大會之職權？",{"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9-s0101-057",57,"有關1969年條約法公約關於保留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9-s0101-061",61,"我國刑法第3條規定：「本法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屬於國際法中何種刑事管轄…",{"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9-s0101-056",56,"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常被引用說明國際法的淵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9-s0101-062",62,"依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外交特權與豁免之範圍？",[],{"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4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