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101-06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101-063",109,"109120","20200808","s0101","public",null,63,"single","依國際法院在2007年波士尼亞危害種族罪案之判決見解，關於危害種族罪公約及危害種族罪（crime of，下列敘述何者正確？genocide）",{"A":16,"B":17,"C":18,"D":19},"直接犯、預備犯、教唆犯或共謀犯皆視為正犯懲治","危害種族罪追究自然人之刑事責任，而不及於國家之責任","危害種族罪是否成立，應審酌族群被害人數比例","危害種族罪僅依客觀事實認定，不論加害人是否具犯罪意圖","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危害種族罪公約所定應予懲治的參與型態，以及國際法院 2007 年波士尼亞危害種族罪案判決的重要見解。\n【正解理由】危害種族罪公約在列舉構成要件行為之外，另設一條把各種參與型態並列為應予懲治的行為，滅絕種族行為本身、共謀滅絕種族、直接且公然煽動滅絕種族、意圖滅絕種族的未遂，以及參與滅絕種族的共犯，都各自獨立成為處罰對象。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危害種族罪公約與該案判決的意旨，我國國內法就此未設明文；四個選項中僅 (A) 未與該案判決牴觸。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本項所列的預備犯與視為正犯，與上開型態並非逐字對應（公約列者為未遂與共犯，且係定為應予懲治而非擬制正犯）；惟 (B)(C)(D) 各與該案判決正面牴觸，本項為四者中唯一可選，正確。\n(B) 國際法院在該案中認定公約所課的義務同時及於國家本身，國家負有不犯滅絕種族罪、防止並處罰該罪的義務，違反時發生國家責任；本項把責任限縮於自然人，與判決意旨不符，錯誤。\n(C) 判決就局部消滅所採的判準是該局部是否具實質性，屬質的評價，並非以固定的被害人數比例為要件，本項錯誤。\n(D) 滅絕種族罪的核心在於行為人須具有意圖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的特別故意，欠缺該意圖即不成立本罪，本項僅憑客觀事實認定，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保護客體：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要件二，客觀行為：公約列舉之殺害成員等行為。要件三，主觀要件：意圖全部或局部消滅該團體的特別故意。要件四，參與型態：本身、共謀、煽動、未遂與共犯均應予懲治。\n【記憶點】危害種族罪的靈魂是消滅團體的特別故意，而其參與型態則是各型並列、一律可罰。","本題橫跨公約條文結構與國際法院判決意旨兩層，是國際公法中難度較高的題型。\n第一組要拆解的是罪的構成。危害種族罪由三個要素組成：受保護的團體、公約所列舉的客觀行為，以及消滅該團體的特別故意。受保護的團體以民族、族裔、種族與宗教四種為限，政治團體與社會階級並不在內，這是公約起草時刻意作成的限縮。客觀行為包括殺害團體成員、致團體成員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故意使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團體內的生育，以及強迫轉移團體的兒童至另一團體。\n第二組是特別故意的地位。滅絕種族罪與一般殺人罪的分界不在死亡人數，而在行為人是否具有消滅團體本身的意圖。國際法院在該案中強調，該意圖必須是唯一合理的推論，若證據同時容許其他合理解釋，即不得認定；正因為證明門檻極高，法院最終只認定被告國違反防止與處罰的義務，而未認定其本身犯滅絕種族罪。這一層區分是本題第四個選項的來源。\n第三組是局部消滅的判斷。所謂局部，法院採取的是實質性的評價，須就該局部在整個團體中的分量、其在特定地理區域內的地位，以及行為人所能控制的範圍綜合判斷，而不是機械地計算被害人占團體人數的比例。本題第三個選項把質的判斷改寫成量的比例，正是對判決意旨的誤讀。\n第四組是國家責任的層次。該案最重要的貢獻，在於確認公約不僅要求締約國以國內法懲治個人，同時直接對國家課以不犯滅絕種族罪、防止並處罰該罪的義務；防止義務是行為義務而非結果義務，締約國只要在其影響力所及範圍內未盡合理努力即屬違反。這使得個人刑事責任與國家責任在同一部公約之下並行，本題第二個選項的錯誤即在於把兩者對立起來。\n第五組是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題會問滅絕種族罪是否屬於絕對法、是否得主張元首豁免、國家責任與個人刑事責任的關係，以及公約所定的爭端解決條款如何成為國際法院管轄權的基礎。\n最後應指出的是，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我國國內法的條文文字，而在危害種族罪公約的處罰結構與國際法院該案判決所建立的判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9-s0101-062",62,"依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外交特權與豁免之範圍？",{"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9-s0101-064",64,"關於國際法之禁止酷刑（torture），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9-s0101-061",61,"我國刑法第3條規定：「本法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屬於國際法中何種刑事管轄…",{"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9-s0101-065",65,"關於國際法院的訴訟程序與判決執行，下列何者正確？",{"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9-s0101-060",60,"下列何者並非聯合國大會之職權？",{"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9-s0101-066",66,"下列法律關係，何者不採屬人法主義？①自然人的行為能力 ②監護宣告 ③債權行為的成立及…",[],{"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44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