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101-06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101-066",109,"109120","20200808","s0101","public",null,66,"single","下列法律關係，何者不採屬人法主義？①自然人的行為能力 ②監護宣告 ③債權行為的成立及效力④婚姻的成立 ⑤因侵權行為而生之債",{"A":16,"B":17,"C":18,"D":19},"④⑤","①②④","②③④","③⑤","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涉外民事各類法律關係的連結因素，何者不採屬人法主義。\n【正解理由】屬人法主義以當事人的本國法或住所地法為準據法。就①行為能力，《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就②監護宣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依其本國及中華民國法律同有受監護、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為監護、輔助宣告。」就④婚姻的成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三者均以本國法為連結因素。至於③債權行為的成立及效力，《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至於⑤因侵權行為而生之債，《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5 條規定：「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③的連結因素是當事人意思，⑤是侵權行為地，均非屬人法。故選 D。\n【逐項排除】\n(A) ④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以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為準，屬屬人法主義，本項錯誤。\n(B) ①②④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12 條與第 46 條均以本國法為連結因素，本項錯誤。\n(C) ②與④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2 條與第 46 條亦屬屬人法，本項錯誤。\n(D) ③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1 項以當事人意思為連結因素，⑤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5 條以侵權行為地為連結因素，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步驟一，找出各該法律關係的衝突法則；步驟二，讀出連結因素是人、是意思還是地；步驟三，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者即屬人法。①②④落在屬人法，③⑤落在意思與行為地。\n【記憶點】能力與身分靠人走，債靠意思與行為地走。","本題是國際私法連結因素分類的統整題，考的是把散在各章的衝突法則抽出共同結構的能力。\n第一組要拆解的是屬人法的兩種立法例。屬人法可以本國法為準，也可以住所地法為準；我國兼採而以本國法為原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這是行為能力採本國法主義的明文。同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能力，不因其國籍變更而喪失或受限制。」這一項處理的是國籍變更後的既得能力保護，屬人法一旦取得即不因嗣後變更國籍而喪失，是本國法主義的重要配套。\n第二組是監護宣告的雙重要件。《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2 條第 1 項所定的是原因要件的累積：受宣告人依其本國法與依中華民國法律同有受監護、輔助宣告之原因時，始得為之，因此仍以其本國法為判斷基準之一，屬人法的色彩明顯。同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監護、輔助宣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宣告的效力則改依中華民國法律，這是原因與效力分別定其準據法的典型設計，命題者常把兩項對調來設陷阱。\n第三組是身分行為與債之關係的分野。婚姻的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採的是分別適用主義，兩造各依自己的本國法檢驗其實質要件；而債的成立及效力則以當事人意思為首要連結因素，這是意思自治原則在衝突法上的展現。兩者的差別根源在於身分關係涉及公益與屬人身分的安定，不容當事人任意選法，財產上的債之關係則以尊重當事人的預期為優先。\n第四組是侵權行為的定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5 條以侵權行為地法為原則，另設關係最切之法律為例外，屬於場所支配行為原則的延伸，連結因素附著於地而非附著於人。與此並列的是同法第 28 條第 1 項所定經由傳播方法所為侵權行為的特別規則，以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各自的連結因素，這些都同樣不採屬人法。\n第五組是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題會把五個法律關係換成收養、認領、扶養、繼承與遺囑，要求判斷何者採本國法；也會把題目倒過來問何者採當事人意思自治。作答時只要回到條文的連結因素本身，不必記憶分類名稱。\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9-s0101-065",65,"關於國際法院的訴訟程序與判決執行，下列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9-s0101-067",67,"我國人甲男與 A 國人乙女在 A 國結婚，婚後二人住在 B 國。乙女名下無財產，而以…",{"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9-s0101-064",64,"關於國際法之禁止酷刑（torture），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9-s0101-068",68,"A 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婚後二人定居在 A 國，在我國均無住所及居所。某次假期…",{"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9-s0101-063",63,"依國際法院在2007年波士尼亞危害種族罪案之判決見解，關於危害種族罪公約及危害種族罪…",{"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9-s0101-069",69,"A 國人甲向 B 國人乙承租位於 C 國之房屋一棟，甲、乙二人於 D 國訂定該租賃契…",[],{"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我國人甲男與 A 國人乙女在 A 國結婚，婚後二人住在 B 國。乙女名下…",75,1789445444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