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101-07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59},{"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101-073",109,"109120","20200808","s0101","public",null,73,"single","德國人甲久住於我國，生前預立遺囑後歸化為瑞士籍，死後因其訂立遺囑之能力問題涉訟，我國法院應適用何國法律？",{"A":16,"B":17,"C":18,"D":19},"德國法","瑞士法","我國法","關係最切之國之法","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遺囑能力的準據法，以及成立時本國法與死亡時本國法的區別。\n【正解理由】訂立遺囑的能力屬於遺囑成立要件的問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遺囑之成立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本項的基準時點被定死在遺囑成立時，而非遺囑人死亡時，其立法思考在於遺囑是要式的單獨行為，其效力應在作成當時即告確定，不因遺囑人嗣後變更國籍而動搖。本題甲於預立遺囑時仍為德國人，其後始歸化為瑞士籍，依上開規定，就其訂立遺囑之能力應適用成立時之本國法即德國法。故選 A。\n【逐項排除】\n(A) 甲預立遺囑時的本國法為德國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0 條第 1 項，遺囑之成立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故應適用德國法，本項正確。\n(B) 瑞士法是甲死亡時的本國法。以死亡時本國法為準的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所定之繼承，而非遺囑之成立；本題所爭執者為訂立遺囑之能力，不適用該條，本項錯誤。\n(C) 甲雖久住於我國，惟《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0 條第 1 項所定的連結因素是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而非住所地法，本項錯誤。\n(D)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就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以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本題甲於立遺囑時僅有德國籍，並無多數國籍可資比較，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爭點定性：訂立遺囑之能力，屬遺囑之成立。要件二，準據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0 條第 1 項為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要件三，成立時的國籍：甲預立遺囑時為德國人。結論：適用德國法。\n【記憶點】遺囑的成立看寫的時候，遺囑的撤回看撤的時候，繼承才看死的時候。","本題是國際私法繼承章的基準時點題，考的是三個時點各自對應哪一條。\n第一組要拆解的是遺囑與繼承的分立。遺囑本身是一個獨立的法律行為，其成立、效力與撤回自有其準據法；繼承則是被繼承人死亡後財產概括移轉的制度。《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0 條第 1 項與同法第 58 條分別處理這兩個層次，前者的基準時是遺囑成立時，後者的基準時是被繼承人死亡時。本題把歸化的時點插在立遺囑之後、死亡之前，正是要測試考生會不會把兩條混用。\n第二組是撤回的基準時。《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0 條第 2 項規定：「遺囑之撤回，依撤回時遺囑人之本國法。」撤回是另一個獨立的意思表示，因此另以撤回時的本國法為準。同一條之內設有兩個不同的基準時，是本條最容易被忽略的細節；若遺囑人在立遺囑後、撤回前變更國籍，成立與撤回將分別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n第三組是方式的選擇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1 條規定：「遺囑及其撤回之方式，除依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外，亦得依下列任一法律為之：一、遺囑之訂立地法。二、遺囑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三、遺囑有關不動產者，該不動產之所在地法。」該條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0 條所定的準據法之外，另開三條途徑供選擇，只要合於其中之一，方式即為有效。可以看出遺囑一節的體例是能力與實質從嚴、方式從寬，目的在於盡量維持遺囑的效力。\n第四組是本國法的補充規則。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以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當事人無國籍時，依同法第 3 條適用其住所地法；本國法因地域而有不同者，依同法第 5 條處理。本題的第三、四個選項分別取材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 條與同法第 2 條，惟甲於立遺囑時僅有德國籍，既非無國籍人，亦無多數國籍可資比較，兩者均無適用餘地。\n第五組是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題會把爭點換成遺囑內容是否逾越特留分，此時應注意特留分屬繼承的問題而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也會把遺囑人設定為在我國有財產的外國人，此時同法第 59 條就無人繼承財產的處理即可能被牽動。\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9-s0101-072",72,"關於債權讓與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9-s0101-074",74,"日本人甲男有一歸化韓國之子乙，二人因位於我國之不動產之處分問題發生爭執，乙於泰國持刀…",{"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9-s0101-071",71,"A 國人甲受僱於 B 國人乙在 C 國從事研發工作，約定僱傭契約之準據法為 D 國法…",{"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9-s0101-075",75,"我國人甲被 A 國人乙詐欺，與 B 國人丙訂立藥品買賣契約。甲、丙明示約定契約準據法…",{"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9-s0101-070",70,"A 國人甲在 A 國的拍賣購物網站上向我國人乙訂購一批在我國生產的芋頭酥，依照該拍賣…",{"id":66,"number":24,"year":6,"stem":67},"law-109-s0101-001","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社會秩序維護法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1},"日本人甲男有一歸化韓國之子乙，二人因位於我國之不動產之處分問題發生爭執，…",1789445444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