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69},["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01":3},{"question":4,"paper":31,"subjectMeta":11,"related":41,"repeats":66,"prev":11,"next":67,"paperCount":4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12,"history":24,"explanation":26,"explanationDeep":27,"confidence":28,"flags":29,"indexable":30},"law-109-s0201-001",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1,"single","丙欲出售平板電腦予甲，但甲因精神疾病，已受到監護宣告，法院並選任乙為其監護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丙欲出售平板電腦予甲之意思表示，其通知應到達乙時發生效力","即使甲之精神疾病已痊癒，於監護宣告經撤銷確定前，甲仍是無行為能力人","甲如欲向丙買受平板電腦，須由乙代為意思表示","丙不知甲受監護宣告，甲自行與丙訂立之契約有效","D","normal",[20],false,[25],{"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受監護宣告之人的行為能力，以及對其為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點。\n【正解理由】《民法》第 15 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甲既受法院監護宣告，即為無行為能力人；而《民法》第 75 條前段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甲自行與丙訂立之買賣契約，其意思表示無效，該契約自不因丙不知悉監護宣告而有效，(D) 敘述錯誤，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民法》第 96 條規定：「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者，以其通知達到其法定代理人時，發生效力。」丙出售平板電腦之通知，到達監護人乙時始生效力。\n(B) 敘述正確；《民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監護宣告經法院撤銷確定前，甲仍是受監護宣告之人。\n(C) 敘述正確；《民法》第 76 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甲欲向丙買受平板電腦，由監護人乙代為意思表示。\n(D) 敘述錯誤；甲為無行為能力人，其自為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 75 條前段所定之效果為無效，丙是否知悉監護宣告，並非該條所設之要件。\n【涵攝步驟】要件一（受監護宣告）→甲因精神疾病經法院為監護之宣告；要件二（無行為能力）→依《民法》第 15 條，甲為無行為能力人；要件三（自為意思表示）→甲自行與丙締約，依《民法》第 75 條前段其意思表示無效。\n【記憶點】受監護宣告者依《民法》第 15 條無行為能力，其自為之意思表示依同法第 75 條前段無效，而宣告在法院撤銷確定前持續。","一、制度定位。《民法》就行為能力採三個層級：《民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民法》第 15 條就受監護宣告之人設同樣效果，二者是無行為能力的兩個入口；相對地，《民法》第 15-1 條第 1 項所定之輔助宣告，並未剝奪行為能力。\n二、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監護宣告的實體要件見《民法》第 14 條第 1 項，其核心是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本題把（事實狀態）與（宣告狀態）拆開來問：精神疾病痊癒屬事實狀態的改變，但依《民法》第 14 條第 2 項，須經法院依聲請撤銷宣告，宣告的效力才終止。這是 (B) 的著力點，也是命題者最愛的一格。\n三、效果面的兩段。《民法》第 75 條後段規定：「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該後段處理的是未受監護宣告之人，主張者須就行為當時的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狀態負舉證責任；而受監護宣告之人適用同條前段，不必再就個別行為時的狀態舉證。(D) 想引誘考生以相對人善意作為契約有效的理由，然而該條所定之無效並未以相對人明知宣告為要件。\n四、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15-1 條第 3 項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該項顯示輔助與監護兩種宣告之間可以互相變更，而其對行為能力的影響程度並不相同；《民法》第 96 條處理的則是意思表示對無行為能力人的到達，與《民法》第 76 條的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一個講生效時點、一個講由誰為之。\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化題會改問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 79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承認始生效力，是效力未定而非無效；再往下就接到《民法》第 80 條的催告與確答。把（無效／效力未定／得撤銷）三種效果與各自的條文對號入座，本題型即可迅速作答。\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2,"tag":33,"label":34,"subjects":35,"kicker":38,"tagline":39,"hint":40},"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6,37],"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2,46,50,54,58,62],{"id":43,"number":44,"year":6,"stem":45},"law-109-s0201-080",80,"甲起訴請求判決准其與夫乙離婚，並於判決准許離婚時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行使由甲任之。關…",{"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9-s0201-002",2,"甲未得乙允許，以自己名義出售並讓與乙所有之腳踏車予丙；A 未經 B 允許，卻以 B …",{"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9-s0201-079",79,"甲夫、乙妻生有未成年子丙、丁，離婚後有關乙請求甲給付贍養費事件之審理程序，下列敘述，…",{"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9-s0201-003",3,"下列何者，並非消滅時效之客體？",{"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9-s0201-078",78,"關於家事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9-s0201-004",4,"關於法人之總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7,"number":48,"stem":68},"甲未得乙允許，以自己名義出售並讓與乙所有之腳踏車予丙；A 未經 B 允許…",1789445437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