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0},["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0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6,"prev":67,"next":69,"paperCount":5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201-002",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2,"single","甲未得乙允許，以自己名義出售並讓與乙所有之腳踏車予丙；A 未經 B 允許，卻以 B 之名義代理 B出售並讓與 B 所有之書籍予 C。關於上述兩種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讓與乙所有之腳踏車予丙是無權處分，A 以 B 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是無權代理","無權處分及無權代理，原則上效力未定","丙如善意並無重大過失可取得所有權，C 如善意並無重大過失也可善意取得","無權代理行為可為負擔行為，亦可為處分行為","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的區別，以及善意取得的射程。\n【正解理由】《民法》第 118 條第 1 項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甲以自己名義出售並讓與乙之腳踏車，是無權處分，丙得因善意受讓而取得所有權；A 則是以 B 之名義為代理行為，書籍的權利人本來就是 B，C 能否取得所有權繫於 B 是否承認，而非善意取得的問題，(C) 敘述錯誤，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甲以自己名義處分乙之腳踏車，該當《民法》第 118 條第 1 項之無權處分，而 A 以 B 名義所為者則是無權代理。\n(B) 敘述正確；《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該項與《民法》第 118 條第 1 項所定之效力，在承認前尚未確定。\n(C) 敘述錯誤；《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該項本文所預設的情形，是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書籍的權利人 B 有處分權，C 無從主張善意取得。\n(D) 敘述正確；無權代理欠缺的是代理權，與法律行為的種類無關，其標的得為負擔行為，亦得為處分行為。\n【涵攝步驟】步驟一，看名義：甲用自己名義是處分權問題，A 用 B 名義是代理權問題。步驟二，套效果：前者依《民法》第 118 條第 1 項待有權利人承認，後者依《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待本人承認。步驟三，前者的讓與人欠缺讓與之權利，才進入《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本文。\n【記憶點】名義決定戰場：用自己名義是無權處分，可能由《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本文的善意受讓治癒；用他人名義是無權代理，依《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待承認。","一、兩個制度的分界線。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的外觀都是（別人的東西被處理掉了），但《民法》把它們放在完全不同的位置：《民法》第 118 條第 1 項處理的是處分權的欠缺，行為人以自己名義出面，效果本來要歸屬於他自己，只是他對標的物沒有處分權；《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處理的是代理權的欠缺，行為人以本人名義出面，效果自始要歸屬於本人。判斷的第一步永遠是看名義，這也是本題把兩組事實並排的用意。\n二、要件拆解與陷阱所在。善意取得的條文基礎是《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其但書規定：「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題目特意寫（善意並無重大過失），就是在餵這個要件。然而該項本文所預設的情境是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在 A、B、C 這一組，讓與人是書籍的所有人 B 本人，權利並無欠缺，欠缺的是 A 的代理權。缺代理權的補正管道是本人承認，不是受讓人的善意。這正是 (C) 把兩個制度接錯線的地方。\n三、承認與催告的配套。《民法》第 17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相對人另有《民法》第 171 條本文所定之撤回權；而無權代理人對善意相對人的責任，則見《民法》第 110 條。這一組條文常與本題同時出現在同一年度的其他題目裡。\n四、易混淆條文對照。與《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配套的是《民法》第 110 條，該條使無代理權人對善意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而與《民法》第 118 條第 1 項相對的是同條第 2 項所定處分人事後取得權利時處分自始有效。並列時要注意：一組講的是效力是否確定，另一組講的是責任是否發生。\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實務題常把無權處分與不當得利串在一起：善意受讓人取得所有權後，原所有人對無權處分人的請求基礎轉為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而非物上請求權。把（名義→制度→補正方法→善後請求權）四步固定下來，這一族題型的變形都能拆解。\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6,50,54,58,62],{"id":44,"number":24,"year":6,"stem":45},"law-109-s0201-001","丙欲出售平板電腦予甲，但甲因精神疾病，已受到監護宣告，法院並選任乙為其監護人。下列敘…",{"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9-s0201-003",3,"下列何者，並非消滅時效之客體？",{"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9-s0201-080",80,"甲起訴請求判決准其與夫乙離婚，並於判決准許離婚時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行使由甲任之。關…",{"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9-s0201-004",4,"關於法人之總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9-s0201-079",79,"甲夫、乙妻生有未成年子丙、丁，離婚後有關乙請求甲給付贍養費事件之審理程序，下列敘述，…",{"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9-s0201-005",5,"甲酒駕撞上懷孕剛滿 6 個月孕婦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4,"number":24,"stem":68},"丙欲出售平板電腦予甲，但甲因精神疾病，已受到監護宣告，法院並選任乙為其監…",{"id":47,"number":48,"stem":49},1789445437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