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0},["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0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6,"prev":67,"next":68,"paperCount":69},{"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201-004",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4,"single","關於法人之總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社團法人得透過總會決議解散社團，不必附具理由","總會決議之內容如有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社員得請求法院撤銷該決議","變更章程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每位社員皆具有總會召集之權限","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社團總會的職權、決議瑕疵的效果與召集權人。\n【正解理由】《民法》第 57 條規定：「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該條就社團的解散決議，設定的要件是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並未於決議之外另設附具理由的要件，(A) 敘述正確，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依《民法》第 57 條，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是社團自主決定其存續的表現。\n(B) 敘述錯誤；《民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的效果是無效，得請求法院撤銷者則是同法第 56 條第 1 項所定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之瑕疵。\n(C) 敘述錯誤；《民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書面之同意。」出席門檻是全體社員過半數，並非四分之三。\n(D) 敘述錯誤；《民法》第 51 條第 1 項規定：「總會由董事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董事不為召集時，監察人得召集之。」召集權人是董事與監察人，社員的召集請求權另定於《民法》第 51 條第 2 項，以全體社員十分一以上之請求為要件。\n【涵攝步驟】要件一（社團）→本題為社團法人；要件二（總會決議）→由總會作成解散決議；要件三（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符合《民法》第 57 條所定門檻，決議即生解散之效力。\n【記憶點】《民法》第 57 條的解散門檻是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決議內容違法依同法第 56 條第 2 項無效，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法才走同法第 56 條第 1 項的撤銷。","一、社團自治與總會的地位。社團法人以社員為基礎，總會是最高意思機關，《民法》第 57 條把解散決議的門檻定在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正是自治原則的體現：社團要不要繼續存在，由社員自己決定，法律只設票數門檻。與之對照，《民法》第 36 條規定：「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那是外部的、由法院介入的解散途徑，兩條分屬自願解散與宣告解散兩軌。\n二、決議瑕疵的兩分法。《民法》第 56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該項所處理的是程序面瑕疵，效果是得撤銷，且設有三個月的期間限制，同項但書並要求出席社員須當場表示異議；而內容面瑕疵依《民法》第 56 條第 2 項當然無效，不待訴請撤銷。(B) 的錯誤就在於把內容瑕疵掛到程序瑕疵的效果上。\n三、章程變更的門檻。《民法》第 53 條第 1 項提供兩條途徑，一是全體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三以上同意，二是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書面同意；同條第 2 項另對受設立許可之社團加上主管機關許可的要求。選項 (C) 把出席門檻寫成四分之三，是把出席與同意兩個數字調換位置，屬於典型的數字陷阱題。\n四、召集權的層次。《民法》第 51 條第 1 項先定董事的召集義務與監察人的補位；同條第 2 項規定：「如有全體社員十分一以上之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董事應召集之。」再由同條第 3 項處理董事受請求後一個月內不召集時，由請求之社員經法院許可召集。可見社員取得召集權有人數與程序兩重限制，(D) 把召集權寫成每位社員均有，落差極大。\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組條文常與清算連著考：《民法》第 37 條本文規定：「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解散後接清算、清算中法人視為存續、賸餘財產歸屬依《民法》第 44 條，是完整的一組考線。\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2],{"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9-s0201-003",3,"下列何者，並非消滅時效之客體？",{"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9-s0201-005",5,"甲酒駕撞上懷孕剛滿 6 個月孕婦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9-s0201-002",2,"甲未得乙允許，以自己名義出售並讓與乙所有之腳踏車予丙；A 未經 B 允許，卻以 B …",{"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9-s0201-006",6,"關於動產與不動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0,"number":24,"year":6,"stem":61},"law-109-s0201-001","丙欲出售平板電腦予甲，但甲因精神疾病，已受到監護宣告，法院並選任乙為其監護人。下列敘…",{"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9-s0201-007",7,"甲、乙二人，因其父遺產分配之事失和甚久。某日，其母丙病危，召甲乙前來，丙對甲說：「乙…",[],{"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37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