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05":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9-s0201-005",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5,"single","甲酒駕撞上懷孕剛滿 6 個月孕婦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胎兒的身體健康權受損時，得以其母乙為法定代理人，向甲請求損害賠償","法定代理人得代理胎兒拋棄損害賠償請求權","胎兒之母因車禍傷重癱瘓在床，胎兒得向甲請求慰撫金","法定代理人代理胎兒受領賠償金後，若胎兒嗣後死產，應返還之","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胎兒的權利能力範圍，以及法定代理人代理權限的界線。\n【正解理由】本題所涉之胎兒權利能力，《民法》定有明文；其保護係以將來非死產為條件，且方向在使胎兒取得利益，而非使其喪失既得利益。《民法》第 1166 條第 2 項規定：「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可見胎兒之母得為胎兒之代理人，但代理的目的在維護胎兒利益；拋棄損害賠償請求權是使胎兒喪失既得利益的處分，依通說不在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之內，(B) 敘述錯誤，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胎兒的身體健康受侵害時，其損害賠償請求權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民法》第 1166 條第 2 項亦是以其母為胎兒之代理人的立法例。\n(B) 敘述錯誤；拋棄損害賠償請求權使胎兒喪失既得利益，與胎兒受保護的方向相反，依通說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為拋棄。\n(C) 敘述正確；胎兒之母因車禍傷重癱瘓，屬對胎兒基於子女關係之身分法益的侵害，實務見解肯認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的賠償。\n(D) 敘述正確；胎兒嗣後死產者，其受保護的條件未成就，法定代理人代為受領的賠償金失其保有的法律上原因，依通說應予返還。\n【涵攝步驟】步驟一，胎兒是否受保護：以將來非死產為條件。步驟二，該行為是取得利益還是喪失利益：受領賠償金是取得，拋棄請求權是喪失。步驟三，死產時如何處理：保護的條件未成就，已受領之給付返還。\n【記憶點】胎兒受保護的方向是為它取得利益，因此法定代理人代為受領賠償金可以，代為拋棄請求權依通說不可以；死產時，已受領的部分要返還。","一、本題的決定性依據與其位置。胎兒權利能力的一般規定，《民法》定有明文，其內容是以將來非死產為條件，就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學說對此有法定停止條件說與法定解除條件說之爭：前者認為胎兒於出生前尚無權利能力，非死產時溯及取得；後者認為胎兒於受胎時即取得權利能力，死產時溯及消滅。實務多採解除條件說，因此胎兒在出生前即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權利，這正是 (A)、(D) 兩個選項得以成立的理論基礎。\n二、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無論採何說，胎兒受保護的方向都指向為其取得利益。受領損害賠償金是取得利益，符合保護目的；拋棄損害賠償請求權則是單方消滅既得權利，方向相反。(B) 把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寫成不受利益方向節制的一般代理權，是本題唯一的錯誤敘述。可資參照的是《民法》第 1086 條第 2 項與《民法》第 1098 條第 2 項，兩項都在父母或監護人的行為與子女、受監護人利益相反時，設有由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的機制，顯示法定代理權本身即受利益衡量的節制。\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1166 條第 1 項規定：「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該項處理的是繼承場合的應繼分保留，與侵權行為場合的損害賠償無涉，但兩者共用同一個代理設計，也就是同條第 2 項以母為代理人。命題時常把繼承編這一條搬到侵權行為的事實裡當誘餌。\n四、死產的法律效果。死產使保護的前提未成就，先前以胎兒名義取得的利益即失其法律上原因，依通說應依不當得利的法理返還。這一格的考法常設計成已受領賠償金後死產、加害人得否請求返還，答案的關鍵不在有無過失，而在條件未成就。\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除本題外，胎兒的權利能力還常與遺產繼承、認領、以及對父親死亡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合併命題。作答的固定順序是：先確認胎兒是否非死產，再確認該行為是取得或喪失利益，最後才處理由誰代理。\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ot-retrieved","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9-s0201-004",4,"關於法人之總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9-s0201-006",6,"關於動產與不動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9-s0201-003",3,"下列何者，並非消滅時效之客體？",{"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9-s0201-007",7,"甲、乙二人，因其父遺產分配之事失和甚久。某日，其母丙病危，召甲乙前來，丙對甲說：「乙…",{"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9-s0201-002",2,"甲未得乙允許，以自己名義出售並讓與乙所有之腳踏車予丙；A 未經 B 允許，卻以 B …",{"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9-s0201-008",8,"乙委託甲出售其所有之鑽石並授予代理權，甲以乙之名義與丙締結鑽石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80,1789445437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