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0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201-006",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6,"single","關於動產與不動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之讓與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則以登記為要件","債權人受領遲延後，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得拋棄其占有，而有交付動產義務之債務人則不得拋棄占有","不動產不可能成立消費借貸與使用借貸，動產則皆可成立","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須經法院許可；動產則否","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動產與不動產在物權變動、受領遲延、借貸標的與監護人處分權限上的差異。\n【正解理由】《民法》第 474 條第 1 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不動產不是代替物，無從成立消費借貸；但《民法》第 464 條規定：「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該條所稱之物包含不動產，房屋或土地得為使用借貸之標的，(C) 敘述錯誤，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動產物權之讓與則依《民法》第 761 條第 1 項本文以交付為生效要件。\n(B) 敘述正確；《民法》第 241 條第 1 項規定：「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於債權人遲延後，得拋棄其占有。」該條所定得拋棄占有者，是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n(C) 敘述錯誤；依《民法》第 464 條之定義，不動產亦得為使用借貸之標的。\n(D) 敘述正確；《民法》第 1101 條第 2 項柱句及第 1 款規定：「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該款所列者為不動產。\n【涵攝步驟】步驟一，把四個選項拆成物權變動、受領遲延、借貸標的、監護人權限四組。步驟二，逐組回條文：物權變動看《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受領遲延看《民法》第 241 條第 1 項；借貸標的看《民法》第 464 條與第 474 條第 1 項。步驟三，找出與條文不符者。\n【記憶點】消費借貸的標的依《民法》第 474 條第 1 項是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使用借貸依同法第 464 條則以交付之物為標的，不動產可以借用而不能借貸消費。","一、四組條文的座標。本題把總則、債編、物權編、親屬編各取一格，考的是同一組事實在不同編章的處理差異。物權變動採形式主義：《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要求不動產物權的法律行為變動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同條第 2 項並規定：「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動產則以交付為原則，《民法》第 761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同項但書另設簡易交付，同條第 2 項、第 3 項再設占有改定與返還請求權讓與兩種代替交付的方法。\n二、受領遲延的效果。《民法》第 241 條第 1 項給予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拋棄占有的權能，理由是不動產無法提存、保管負擔又重；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拋棄，應預先通知債權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動產的債務人在債權人受領遲延時，走的是提存與拍賣的途徑，兩者的設計方向不同，這正是 (B) 的立基。\n三、借貸標的的分界。這是本題的勝負手。《民法》第 474 條第 1 項把消費借貸的標的限定於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並要求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不動產具有個性、不能以同種同量之物替代，因此無法成立消費借貸。反之，《民法》第 464 條對使用借貸的標的只寫（以物交付他方），且返還的是原物，房屋、土地的無償借用是日常最常見的使用借貸型態。(C) 把兩種借貸一起否定，錯的是使用借貸那一半。\n四、監護人的處分權限。《民法》第 1101 條第 1 項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這是一般性的利益拘束。同條第 2 項各款所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 1101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可見須經許可者集中在不動產相關行為，動產的處分回到第 1 項的利益判斷。\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組規定常延伸到消費寄託與使用借貸的區別、借用物返還請求權的時效起算，以及《民法》第 1101 條第 3 項本文所定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的限制。把（標的是否代替物）（返還原物或同種物）兩個問題背成一組，借貸類型題即可穩定作答。\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9-s0201-005",5,"甲酒駕撞上懷孕剛滿 6 個月孕婦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9-s0201-007",7,"甲、乙二人，因其父遺產分配之事失和甚久。某日，其母丙病危，召甲乙前來，丙對甲說：「乙…",{"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9-s0201-004",4,"關於法人之總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9-s0201-008",8,"乙委託甲出售其所有之鑽石並授予代理權，甲以乙之名義與丙締結鑽石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9-s0201-003",3,"下列何者，並非消滅時效之客體？",{"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9-s0201-009",9,"下列關於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起算時，何者錯誤？",[],{"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70},"甲、乙二人，因其父遺產分配之事失和甚久。某日，其母丙病危，召甲乙前來，丙…",80,1789445445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