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0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201-007",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7,"single","甲、乙二人，因其父遺產分配之事失和甚久。某日，其母丙病危，召甲乙前來，丙對甲說：「乙有 4 個孩子要養，負擔很重，你可否將分得之丁公司的股票贈送給他？」甲內心不願意但為安慰丙，即對乙表示願意贈與股票，乙立即允受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贈與之意思表示非出於真意，故無效","甲贈與之意思表示雖非出於真意，乙不知甲內心實無贈與之意，甲之贈與意思表示仍有效","如乙明知甲內心實無贈與之意，甲贈與之意思表示仍有效","如乙明知甲內心實無贈與之意，甲乙間之贈與是通謀虛偽表示，故無效","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心中保留）的效力及其與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區別。\n【正解理由】《民法》第 86 條規定：「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甲內心不願贈與，卻為安慰母親丙而對乙表示願意贈與股票，屬單獨虛偽意思表示；乙不知甲內心實無贈與之意，該條但書的情形並未發生，甲的贈與意思表示依該條本文有效，(B) 敘述正確，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依《民法》第 86 條本文，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甲的贈與意思表示並非無效。\n(B) 敘述正確；乙不知甲內心實無贈與之意，甲的意思表示依《民法》第 86 條本文有效，乙允受後贈與契約成立。\n(C) 敘述錯誤；《民法》第 86 條但書規定：「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乙若明知甲內心實無贈與之意，甲的意思表示即不再依本文維持效力。\n(D) 敘述錯誤；《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以雙方就作假有合意為要件，本件乙是真意允受贈與，並未與甲通謀。\n【涵攝步驟】要件一（表意人無欲受拘束之意）→甲內心不願贈與；要件二（仍為意思表示）→甲對乙表示願贈與股票；要件三（相對人是否明知）→乙不知情，《民法》第 86 條但書不適用；效果→依同條本文，該意思表示有效。\n【記憶點】心中保留依《民法》第 86 條本文有效，相對人明知時才落入同條但書；雙方一起作假才是同法第 87 條第 1 項本文的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一、制度定位。意思與表示不一致的類型，《民法》總則分成三格處理：單獨虛偽意思表示見《民法》第 86 條，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見《民法》第 87 條，錯誤則見《民法》第 88 條。三者的差別在於不一致由誰造成、對方知不知情。心中保留是表意人自己故意造成的不一致，法律為保護信賴表示外觀的相對人，原則上讓表示發生效力，這與錯誤場合表意人得撤銷的處理方向相反。\n二、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民法》第 86 條的三個要件是：表意人為意思表示、表意人無欲受該意思表示拘束、以及相對人是否明知。本題把動機寫得很飽滿，甲是為了安慰病危的母親才表示願贈，這種情感壓力屬於動機層面，並不影響表示行為的成立。命題者用 (A) 引誘考生把（非出於真意）直接連到無效，但條文寫的正好是（不因之無效）。(C) 則把但書的效果寫反，明知的情形依但書不再維持本文的效力。\n三、與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界線。《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第 87 條第 2 項規定：「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通謀的重點在於雙方對（這只是作假）有共同認識；相對人單純明知表意人無受拘束之意，並不等於雙方合意作假，因此 (D) 把心中保留而相對人明知的情形套上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是錯置制度。這一格是歷屆最常出現的誘答。\n四、贈與的後續問題。本件如贈與契約有效成立，接下來要處理的是《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以及同條第 2 項就經公證或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排除撤銷。股票在移轉前，甲原則上仍有撤銷贈與的空間，這是把總則的效力問題接到債編各論的常見延伸。\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除本題的贈與外，心中保留也常出現在戲謔行為、應酬性承諾的事實中；而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則多與借名登記、假買賣真擔保合併命題，並接到《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但書的善意第三人保護。答題時先問（不一致是誰造成的），再問（對方知不知情），兩問即可定位條文。\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9-s0201-006",6,"關於動產與不動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9-s0201-008",8,"乙委託甲出售其所有之鑽石並授予代理權，甲以乙之名義與丙締結鑽石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9-s0201-005",5,"甲酒駕撞上懷孕剛滿 6 個月孕婦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9-s0201-009",9,"下列關於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起算時，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9-s0201-004",4,"關於法人之總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9-s0201-010",10,"甲竊走 A 之肥料，灑在自己之土地上。乙竊走 A 之手錶，出售並交付給非因重大過失而…",[],{"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70},"乙委託甲出售其所有之鑽石並授予代理權，甲以乙之名義與丙締結鑽石買賣契約，…",80,1789445445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