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0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201-008",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8,"single","乙委託甲出售其所有之鑽石並授予代理權，甲以乙之名義與丙締結鑽石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若甲受丙詐欺，誤以為鑽石為仿造品而低價出賣給丙，甲得撤銷與丙所為之代理行為","若甲受丙詐欺，誤以為鑽石為仿造品而低價出賣給丙，乙得撤銷與丙之買賣契約","若乙受丙詐欺，指示甲將鑽石低價出賣給丙，甲所為之代理行為無效","若乙受丙詐欺，指示甲將鑽石低價出賣給丙，甲所為之代理行為效力未定","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代理行為的意思瑕疵應就何人決之，以及撤銷權由誰行使。\n【正解理由】《民法》第 105 條本文規定：「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甲受丙詐欺，被詐欺的事實就代理人甲認定；而《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買賣契約的當事人是乙與丙，撤銷權依通說歸屬於本人乙，(B) 敘述正確，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甲受詐欺的事實雖依《民法》第 105 條本文就代理人決之，但契約效力依同法第 103 條第 1 項直接歸屬於乙，得撤銷者依通說為本人乙而非代理人甲。\n(B) 敘述正確；甲受丙詐欺而為低價出賣的意思表示，乙得依《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本文撤銷該買賣契約。\n(C) 敘述錯誤；乙受丙詐欺而指示甲，依《民法》第 105 條但書應就本人決之，其效果是乙得撤銷意思表示，甲在代理權限內所為的代理行為並非無效。\n(D) 敘述錯誤；甲有乙所授與的代理權，其代理行為不生《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所定無代理權而效力未定的問題。\n【涵攝步驟】要件一（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為之）→甲以乙之名義締約，依《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效力歸屬於乙；要件二（意思瑕疵就何人決之）→甲被詐欺者依《民法》第 105 條本文就甲決之，乙指示者依同條但書就乙決之；要件三（撤銷）→依《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本文，由契約當事人乙行使。\n【記憶點】《民法》第 105 條本文決定（瑕疵看誰），同條但書在本人有指示時改看本人；至於（誰能撤銷），因效力依同法第 103 條第 1 項歸屬本人，依通說由本人行使。","一、兩個層次要分開。代理制度在意思瑕疵這一格會產生兩個不同的問題：第一是瑕疵的有無以誰為判斷對象，第二是因瑕疵而生的撤銷權由誰行使。《民法》第 105 條回答的是第一個問題，而第二個問題必須回到《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的效果歸屬，因為撤銷的對象是已生效力的意思表示，而該意思表示的效力歸屬於本人。本題四個選項就是在這兩個層次之間交錯設陷。\n二、要件拆解與但書的觸發條件。《民法》第 105 條但書規定：「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但書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代理權是以法律行為授與的意定代理，而且代理人是依照本人所指示的意思而為表示。題目在 (C)、(D) 特意寫（乙受丙詐欺，指示甲），正是把兩個條件都餵齊，讓考生確認瑕疵應就本人乙決之。\n三、詐欺的相對人問題。《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本題的詐欺人丙同時是買賣契約的相對人，並非第三人，因此不必再檢驗但書的明知或可得而知；這一格常被命題者改寫成（丙的員工詐欺）或（丙的朋友詐欺），屆時但書就會啟動，答案隨之改變。\n四、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106 條本文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該條處理的是代理人與相對人身分重疊的問題，與《民法》第 105 條處理的意思瑕疵分屬不同要件；而《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處理的是根本沒有代理權的情形，效果是效力未定，與本題甲有代理權而意思有瑕疵的情形完全不同，(D) 正是把兩者混為一談。\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組規定常延伸到代理權的授與與基礎關係的區別、複代理、以及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的禁止。作答時把（有沒有代理權）（代理權限內外）（意思有沒有瑕疵）三個問題依序問過一遍，代理題的層次就不會亂。\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9-s0201-007",7,"甲、乙二人，因其父遺產分配之事失和甚久。某日，其母丙病危，召甲乙前來，丙對甲說：「乙…",{"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9-s0201-009",9,"下列關於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起算時，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9-s0201-006",6,"關於動產與不動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9-s0201-010",10,"甲竊走 A 之肥料，灑在自己之土地上。乙竊走 A 之手錶，出售並交付給非因重大過失而…",{"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9-s0201-005",5,"甲酒駕撞上懷孕剛滿 6 個月孕婦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9-s0201-011",11,"甲有名貴秋田犬一隻，價值新臺幣（以下同）10 萬元，某日秋田犬出門後一直沒有回來，甲…",[],{"id":45,"number":46,"stem":70},"甲、乙二人，因其父遺產分配之事失和甚久。某日，其母丙病危，召甲乙前來，丙…",{"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45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