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0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201-009",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9,"single","下列關於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起算時，何者錯誤？",{"A":16,"B":17,"C":18,"D":19},"貸與人對於借用人未定有返還期限之消費借用物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自契約成立時起算","出租人對於承租人返還租賃物之請求權，自租賃關係消滅時起算","附有停止條件之請求權，若當事人無特約，自條件成就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及各類請求權可行使時點的判斷。\n【正解理由】《民法》第 128 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未定返還期限的消費借貸，貸與人須先定一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催告，該期限屆滿後返還請求權才可行使，時效自該時起算，並非自契約成立時起算，(A) 敘述錯誤，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民法》第 478 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未定返還期限者，貸與人的返還請求權於催告所定相當期限屆滿後始可行使。\n(B) 敘述正確；《民法》第 455 條前段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出租人的返還請求權於租賃關係消滅時可行使，依同法第 128 條前段其時效自該時起算。\n(C) 敘述正確；《民法》第 99 條第 1 項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附停止條件的請求權於條件成就時始可行使，當事人無特約者，其時效自條件成就時起算。\n(D) 敘述正確；《民法》第 128 條後段規定：「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債務人為違反不作為義務的行為時，債權人的請求權才可行使。\n【涵攝步驟】步驟一，定位請求權為消費借貸物返還請求權。步驟二，依《民法》第 478 條，未定返還期限者須經催告並經相當期限屆滿。步驟三，套《民法》第 128 條前段，時效自可行使時起算。\n【記憶點】《民法》第 128 條前段的起算點是（可行使時），未定返還期限的消費借貸依同法第 478 條要先催告並經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屆滿。","一、起算點的統一判準。《民法》第 128 條把消滅時效的起算綁在（請求權可行使時），因此所有變化題的解法都是同一句話：先找出這個請求權在什麼時點法律上可以行使。所謂可行使，指的是沒有法律上的障礙，例如期限未到、條件未成就、或應先為催告而尚未催告；至於權利人主觀上不知道自己有權利，或事實上有困難，並不影響起算。這是本題四個選項共同的骨架。\n二、消費借貸的返還期限。《民法》第 478 條把未定返還期限的情形寫得很細：借用人得隨時返還，是為借用人設的權利；貸與人則須定一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催告返還。這個一個月以上的期間是法定的緩衝，目的在讓借用人有籌措同種同量之物的時間。因此貸與人的返還請求權在催告所定期限屆滿前，法律上還不能行使，(A) 把起算點提前到契約成立時，正好落在條文所設緩衝的反面。\n三、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的對照。《民法》第 455 條後段規定：「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返還義務的發生時點是租賃關係終止後，因此出租人的返還請求權自租賃關係消滅時起算時效，(B) 與條文相符。可以一併記住《民法》第 456 條第 1 項所定二年的短期時效，那一項涵蓋出租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承租人的費用償還請求權與工作物取回權，客體不同，不要與返還請求權混用。\n四、條件與不作為的兩格。附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依《民法》第 99 條第 1 項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權利在此之前尚未發生，自無可行使可言；同條第 3 項並允許當事人以特約另定條件成就的效果發生時點，因此 (C) 特別寫明（當事人無特約）。至於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權利人平時沒有東西可以請求，直到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而為行為，請求權才有內容，這正是《民法》第 128 條後段單獨立法的理由。\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一考點常與時效中斷、不完成合併命題，例如《民法》第 137 條第 1 項規定：「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也常改問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雙軌時效。答題順序固定為：先定請求權、再定可行使時點、最後才問期間長短。\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9-s0201-008",8,"乙委託甲出售其所有之鑽石並授予代理權，甲以乙之名義與丙締結鑽石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9-s0201-010",10,"甲竊走 A 之肥料，灑在自己之土地上。乙竊走 A 之手錶，出售並交付給非因重大過失而…",{"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9-s0201-007",7,"甲、乙二人，因其父遺產分配之事失和甚久。某日，其母丙病危，召甲乙前來，丙對甲說：「乙…",{"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9-s0201-011",11,"甲有名貴秋田犬一隻，價值新臺幣（以下同）10 萬元，某日秋田犬出門後一直沒有回來，甲…",{"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9-s0201-006",6,"關於動產與不動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9-s0201-012",12,"下列契約何者無效？",[],{"id":44,"number":45,"stem":69},"乙委託甲出售其所有之鑽石並授予代理權，甲以乙之名義與丙締結鑽石買賣契約，…",{"id":48,"number":49,"stem":71},"甲竊走 A 之肥料，灑在自己之土地上。乙竊走 A 之手錶，出售並交付給非…",80,1789445445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