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1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201-010",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10,"single","甲竊走 A 之肥料，灑在自己之土地上。乙竊走 A 之手錶，出售並交付給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情之第三人丙。丁竊走 A 之私房錢新臺幣 10 萬元，並於酒店花用殆盡。戊潛入 A 之家中，偷喝 A 私藏之美酒。A 乃對甲、丙、丁及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其個別所受利益。A 之不當得利返還主張，對下列何人無理由？",{"A":16,"B":17,"C":18,"D":19},"甲","丙","丁","戊","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不當得利的要件，以及善意受讓構成法律上原因。\n【正解理由】《民法》第 179 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丙自乙受讓手錶時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乙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受法律保護而取得所有權，並非無法律上之原因受利益，A 對丙之主張無理由，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有理由；《民法》第 811 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甲因附合取得肥料所有權，A 得依《民法》第 816 條請求償還價額。\n(B) 無理由；《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丙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受利益有法律上之原因。\n(C) 有理由；《民法》第 182 條第 2 項規定：「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丁竊取金錢為惡意受領人，縱花用殆盡仍應償還。\n(D) 有理由；戊潛入 A 家中飲用美酒，同為《民法》第 182 條第 2 項所稱之惡意受領人，其利益雖已消費仍應償還。\n【涵攝步驟】要件一（受利益）→四人各自取得肥料、手錶、金錢與美酒之利益；要件二（致他人受損害）→利益皆源於 A 之財產；要件三（無法律上之原因）→丙依《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本文受保護，此一要件不具備。\n【記憶點】不當得利的關鍵要件是（無法律上之原因）；動產善意受讓依《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本文即為法律上之原因，惡意受領人依同法第 182 條第 2 項仍應償還。","一、四個人分屬三種法律關係。本題把不當得利的要件拆到四個人身上：甲是添附取得、丙是善意受讓取得、丁與戊則是單純的惡意占有並消費。看似複雜，實際上只要逐一檢驗《民法》第 179 條的三個要件，就能把答案定位在唯一具備法律上原因的那一個人身上。\n二、添附與價額償還。《民法》第 811 條使不動產所有人終局取得附合的動產所有權，這是物權法為避免拆解浪費而設的規定，但它只解決物權歸屬，不解決價值歸屬。《民法》第 816 條規定：「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該條把價值調整明白地交回不當得利，因此甲雖依法取得肥料所有權，A 仍得請求償還價額，(A) 因而有理由。\n三、善意受讓的阻卻效果。《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題目寫丙（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情），正是為了讓丙通過但書的檢驗。丙的取得既有物權法上的正當基礎，其與乙之間又有買賣關係，對 A 而言就不是無法律上之原因的得利，這是本題的勝負手。\n四、惡意受領人的返還範圍。《民法》第 182 條第 1 項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所受利益不存在的抗辯以善意為條件，丁與戊是竊取而取得，受領時即知無法律上之原因，因此適用同條第 2 項，須償還受領時所得之利益並附加利息。命題者用（花用殆盡）（偷喝掉）兩個事實，測驗考生會不會誤用第 1 項。\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格常延伸到《民法》第 181 條所定原物返還與價額償還的關係、《民法》第 183 條的第三人返還責任，以及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請求權的競合。解題時先問（有沒有法律上原因），再問（受領人善意或惡意），最後才處理返還範圍，順序顛倒就容易被選項牽著走。\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9-s0201-009",9,"下列關於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起算時，何者錯誤？",{"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9-s0201-011",11,"甲有名貴秋田犬一隻，價值新臺幣（以下同）10 萬元，某日秋田犬出門後一直沒有回來，甲…",{"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9-s0201-008",8,"乙委託甲出售其所有之鑽石並授予代理權，甲以乙之名義與丙締結鑽石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9-s0201-012",12,"下列契約何者無效？",{"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9-s0201-007",7,"甲、乙二人，因其父遺產分配之事失和甚久。某日，其母丙病危，召甲乙前來，丙對甲說：「乙…",{"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9-s0201-013",13,"甲在 A 客運公司擔任司機，某日甲違規右轉，撞傷行人乙，乙對甲請求醫藥費、看護費，以…",[],{"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70},"甲有名貴秋田犬一隻，價值新臺幣（以下同）10 萬元，某日秋田犬出門後一直…",80,1789445445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