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1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201-011",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11,"single","甲有名貴秋田犬一隻，價值新臺幣（以下同）10 萬元，某日秋田犬出門後一直沒有回來，甲乃在社區公布欄公告，懸賞尋獲該秋田犬者，致贈 1000 元。乙不知有公告，但從撿到的秋田犬項圈得知其為甲所有，乃立即將該秋田犬還給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乙得向甲請求拾得遺失物之報酬","甲公告懸賞之行為為事實行為，不論乙是否有看到公告，甲均要支付 1000 元給乙","乙沒看到公告，甲不用給乙 1000 元","懸賞廣告為契約之一種，須對特定人為之始有效力","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拾得遺失物的報酬請求權，以及懸賞廣告的性質與適用範圍。\n【正解理由】《民法》第 805 條第 2 項規定：「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乙拾得秋田犬並返還於有受領權之甲，得依該項本文向甲請求拾得遺失物之報酬，(A) 敘述正確，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乙為拾得人，甲為有受領權之人，乙得依《民法》第 805 條第 2 項本文請求報酬。\n(B) 敘述錯誤；《民法》第 164 條第 1 項規定：「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懸賞廣告是以廣告方式所為的意思表示，並非事實行為。\n(C) 敘述錯誤；《民法》第 164 條第 4 項規定：「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乙雖未見公告，仍在準用之列。\n(D) 敘述錯誤；依《民法》第 164 條第 1 項之定義，懸賞廣告是以廣告向不特定人聲明給與報酬，該項所定的效力並不以對特定人為之為要件。\n【涵攝步驟】要件一（遺失物）→秋田犬走失而脫離甲之占有；要件二（拾得並返還於有受領權之人）→乙撿得後立即還給甲；要件三（報酬上限）→依《民法》第 805 條第 2 項但書，報酬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本件秋田犬價值十萬元，報酬上限為一萬元。\n【記憶點】拾得遺失物的報酬請求權定於《民法》第 805 條第 2 項，其上限依同項但書為物之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而懸賞廣告依同法第 164 條第 4 項，對不知有廣告而完成行為之人準用之。","一、兩條請求權基礎並存。本題的事實同時具備遺失物拾得與懸賞廣告兩個要素，因此先要分辨乙可以主張什麼。拾得遺失物的報酬請求權是法定的，以拾得、通知或返還、以及有受領權之人認領為基礎，不以拾得人知道有懸賞為必要，但《民法》第 805-1 條另定有不得請求報酬的情形；懸賞廣告的報酬請求權則來自廣告人的聲明。命題者把懸賞金額一千元設在遺失物報酬上限一萬元之下，就是要讓考生看出兩條途徑的差別。\n二、報酬的上限與消滅。《民法》第 805 條第 3 項規定：「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民法》第 805 條第 4 項規定：「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可見報酬請求權雖是法定，仍設有公平調整機制與短期的行使期間；同條第 5 項另賦予拾得人留置權，作為報酬受償的擔保。這幾項常被拆成獨立選項考。\n三、懸賞廣告的性質爭議。學說上有契約說與單獨行為說之爭：契約說認為廣告是要約，完成行為是承諾；單獨行為說認為廣告本身即發生債之關係。《民法》第 164 條第 4 項對不知有廣告而完成行為之人設準用規定，被認為是立法者對單獨行為說的傾斜，因為不知有廣告者不可能為承諾。無論採何說，懸賞廣告都是以廣告為之的意思表示，(B) 把它寫成事實行為，是性質判斷上的根本錯誤。\n四、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165-1 條規定：「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於一定期間內為通知，而經評定為優等之人給與報酬者，為優等懸賞廣告。廣告人於評定完成時，負給付報酬之義務。」優等懸賞廣告要有一定期間與評定程序，與一般懸賞廣告以最先完成者取得報酬的設計不同，後者見《民法》第 164 條第 2 項。兩條放在一起讀，可以看出立法者對報酬歸屬所設計的兩套規則。\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格常改問（數人同時完成行為時報酬如何分配），答案在《民法》第 164 條第 2 項；也常改問拾得人未通知招領而逕自占有時的效果。作答時先定性事實屬遺失物拾得或懸賞廣告，再選條文，不要一看到公告就直接跳到懸賞廣告。\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9-s0201-010",10,"甲竊走 A 之肥料，灑在自己之土地上。乙竊走 A 之手錶，出售並交付給非因重大過失而…",{"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9-s0201-012",12,"下列契約何者無效？",{"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9-s0201-009",9,"下列關於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起算時，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9-s0201-013",13,"甲在 A 客運公司擔任司機，某日甲違規右轉，撞傷行人乙，乙對甲請求醫藥費、看護費，以…",{"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9-s0201-008",8,"乙委託甲出售其所有之鑽石並授予代理權，甲以乙之名義與丙締結鑽石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9-s0201-014",14,"甲以電子郵件向好友乙表示欲以新臺幣 5 萬元購買其所珍藏之 A 畫，乙於收信後直接將…",[],{"id":44,"number":45,"stem":69},"甲竊走 A 之肥料，灑在自己之土地上。乙竊走 A 之手錶，出售並交付給非…",{"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45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