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1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201-012",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12,"single","下列契約何者無效？",{"A":16,"B":17,"C":18,"D":19},"甲向乙購買預售屋 1 間","乙不知其房屋已於地震中震毀而滅失，而將該屋出售予甲","甲被乙脅迫將房屋出賣予乙","甲基於乙之不實陳述，而購買乙之房屋","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自始客觀給付不能的契約無效，以及意思表示瑕疵僅生得撤銷的效果。\n【正解理由】《民法》第 247 條第 1 項規定：「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該項所預設者，正是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的契約無效。乙的房屋在訂約前已因地震震毀而滅失，其出售給付自始客觀不能，該買賣契約無效，(B) 為無效之契約，故選 B。\n【逐項排除】\n(A) 契約有效；甲向乙購買預售屋，標的物於訂約時尚未建成，屬將來給付，並非自始不能，買賣契約有效成立。\n(B) 契約無效；乙之房屋已滅失，其給付自始客觀不能，依《民法》第 247 條第 1 項所預設的法律狀態，該契約無效。\n(C) 契約得撤銷而非無效；《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甲被乙脅迫所為的意思表示得撤銷，於撤銷前仍有效。\n(D) 契約得撤銷而非無效；乙的不實陳述構成詐欺，甲依《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本文得撤銷其意思表示，該契約在撤銷前有效。\n【涵攝步驟】要件一（給付不能）→房屋已滅失，給付客觀上不可能；要件二（自始）→滅失發生在訂約之前；要件三（效果）→契約無效，並由《民法》第 247 條第 1 項處理信賴利益的賠償。\n【記憶點】自始客觀不能的契約無效，其信賴利益賠償定於《民法》第 247 條第 1 項；脅迫與詐欺則依同法第 92 條第 1 項本文生得撤銷的效果，撤銷前契約仍有效。","一、無效與得撤銷的分界。本題把三種瑕疵排在一起：給付不能、脅迫、詐欺。前者是標的的問題，後二者是意思形成過程的問題。《民法》對標的自始客觀不能採無效的設計，是因為法律無法強令當事人為不可能之給付；而對意思瑕疵則採得撤銷，是因為瑕疵只影響表意人一方，是否維持效力交由表意人自己決定。認清這道分界，四個選項就能一眼分流。\n二、要件拆解與《民法》第 247 條的角色。該條第 1 項本身不是宣告無效的規定，而是在無效的前提上處理締約上過失的賠償責任，其文字明白寫著（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因而反映了自始客觀不能導致無效的法律狀態。《民法》第 247 條第 2 項並規定：「給付一部不能，而契約就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者，或依選擇而定之數宗給付中有一宗給付不能者，準用前項之規定。」同條第 3 項則設二年的短期時效。可見立法者對不能的處理是分層的：先定契約效力，再定賠償責任，最後定期間。\n三、預售屋為何有效。預售屋買賣的標的在訂約時尚未建成，屬於將來可能發生的給付，並不是客觀上永遠不能實現的給付，因此不落入自始客觀不能的範疇。這一格常與種類之債、未來物買賣一起考，關鍵在於（現在做不到）與（永遠做不到）是兩件事。\n四、撤銷的效果與善後。《民法》第 114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因此撤銷後的結果在效力上與無效相同，但兩者的路徑不同：無效是當然、自始、確定的，得撤銷則需要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且受《民法》第 93 條除斥期間的拘束。撤銷後的返還與賠償，再接到《民法》第 114 條第 2 項準用同法第 113 條。(C)、(D) 之所以錯，正是把需要行使撤銷權的情形直接寫成無效。\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格常改問（出賣他人之物）的效力，答案是債權契約有效而處分行為效力未定；也常改問一部不能時的處理。作答時把（標的不能／意思瑕疵／處分權欠缺）三種瑕疵各自的效果背成一組，題目再怎麼換事實都能對號入座。\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9-s0201-011",11,"甲有名貴秋田犬一隻，價值新臺幣（以下同）10 萬元，某日秋田犬出門後一直沒有回來，甲…",{"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9-s0201-013",13,"甲在 A 客運公司擔任司機，某日甲違規右轉，撞傷行人乙，乙對甲請求醫藥費、看護費，以…",{"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9-s0201-010",10,"甲竊走 A 之肥料，灑在自己之土地上。乙竊走 A 之手錶，出售並交付給非因重大過失而…",{"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9-s0201-014",14,"甲以電子郵件向好友乙表示欲以新臺幣 5 萬元購買其所珍藏之 A 畫，乙於收信後直接將…",{"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9-s0201-009",9,"下列關於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起算時，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9-s0201-015",15,"關於定金或履約保證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4,"number":45,"stem":69},"甲有名貴秋田犬一隻，價值新臺幣（以下同）10 萬元，某日秋田犬出門後一直…",{"id":48,"number":49,"stem":71},"甲在 A 客運公司擔任司機，某日甲違規右轉，撞傷行人乙，乙對甲請求醫藥費…",80,1789445445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