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13":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9-s0201-013",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13,"single","甲在 A 客運公司擔任司機，某日甲違規右轉，撞傷行人乙，乙對甲請求醫藥費、看護費，以及精神上損害賠償共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在乙就醫期間 A 客運公司致贈慰問金 2 萬元，乙另外有保意外險 5 萬元，A 對於甲之選任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並無過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可對於 A 客運公司致贈的慰問金 2 萬元及乙的意外險 5 萬元主張損益相抵","甲只能對乙的意外險 5 萬元主張損益相抵","甲只能對 A 客運公司致贈的慰問金 2 萬元主張損益相抵","甲不得對 A 客運公司致贈的慰問金 2 萬元及乙的意外險 5 萬元主張損益相抵","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損益相抵的適用範圍，以及慰問金與保險金是否為同一原因事實所生。\n【正解理由】乙因車禍所生的醫藥費與看護費，《民法》第 193 條第 1 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損益相抵所涉之利益扣除，《民法》定有明文，其適用以損害與利益出於同一原因事實為要件。A 客運公司致贈的慰問金是無償給與，原因是公司對乙的關懷；乙的意外保險金則來自乙與保險人的保險契約及其所繳保費，二者都不是甲之侵權行為所生的利益，依實務見解不得由甲主張損益相抵，(D) 敘述正確，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慰問金與保險金並非甲之侵權行為所生的利益，依實務見解不列為損益相抵的對象。\n(B) 敘述錯誤；乙的意外保險金源於乙自身的保險契約與保險費，依實務見解與甲的加害行為非同一原因事實。\n(C) 敘述錯誤；A 客運公司致贈的慰問金屬無償給與，其目的在慰撫被害人，依實務見解不生損益相抵的效果。\n(D) 敘述正確；甲不得就 A 客運公司致贈的慰問金與乙的意外保險金主張損益相抵，乙依《民法》第 193 條第 1 項所得請求的損害賠償不因此減少。\n【涵攝步驟】要件一（同一原因事實）→慰問金源於無償給與、保險金源於保險契約，二者非甲之違規右轉所生；要件二（受有利益）→乙雖實際受領七萬元，但該利益的原因不同；要件三（扣除）→要件一不具備，甲不得主張扣除。\n【記憶點】損益相抵要求損害與利益出於同一原因事實；第三人的慰問金與被害人自己投保的意外保險金，依實務見解不是加害行為所生的利益。","一、損益相抵的規範位置與功能。損害賠償以填補損害為目的，被害人不應因損害而獲利，因此當同一原因事實同時生損害與利益時，賠償金額應扣除該利益，此即損益相抵，《民法》定有明文。要注意的是，這個制度的關鍵限制寫在（同一原因事實）五個字上：利益必須與損害出於同一個原因，而不是被害人在受害後碰巧得到的任何好處。本題兩筆金錢都通不過這道測試。\n二、慰問金的性質。《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由此可見贈與是獨立的契約類型，其原因是贈與人的無償給與意思，而不是加害人的侵權行為。A 客運公司致贈慰問金，是基於僱用人對被害人的關懷與商譽考量，若因此減輕加害人的賠償責任，等於讓贈與的利益歸於加害人，與贈與的目的相反，實務見解因而否定其為損益相抵的客體。\n三、保險金的性質。意外保險金的對價是被害人自己繳納的保險費，其法律上原因是保險契約，與加害行為分屬兩個法律關係。若允許加害人扣除保險金，等於被害人自費投保的結果由加害人享受，實務見解同樣不予採納。這與另有法律明文設有代位或扣除機制的保險類型不同，考題若改寫成該種保險，答案就會改變。\n四、本題其餘事實的處理。乙請求的醫藥費與看護費，屬《民法》第 193 條第 1 項所稱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至於 A 客運公司的責任，《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題目寫明 A 對甲的選任及監督並無過失，因此 A 得主張免責，賠償責任集中在甲身上，這也解釋了為何四個選項都以甲為主體。\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格常改問（被害人因死亡而節省的生活費得否扣除）（受領社會保險給付得否扣除），也常與被害人與有過失的問題合併命題。作答的固定問句只有一句：這筆利益，是不是由造成損害的那個事實所生？\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ot-retrieved","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9-s0201-012",12,"下列契約何者無效？",{"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9-s0201-014",14,"甲以電子郵件向好友乙表示欲以新臺幣 5 萬元購買其所珍藏之 A 畫，乙於收信後直接將…",{"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9-s0201-011",11,"甲有名貴秋田犬一隻，價值新臺幣（以下同）10 萬元，某日秋田犬出門後一直沒有回來，甲…",{"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9-s0201-015",15,"關於定金或履約保證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9-s0201-010",10,"甲竊走 A 之肥料，灑在自己之土地上。乙竊走 A 之手錶，出售並交付給非因重大過失而…",{"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9-s0201-016",16,"甲將其對債務人丙之債權讓與給乙，債務人丙對甲亦有債權，且均已屆清償期。下列敘述，何者…",[],{"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甲以電子郵件向好友乙表示欲以新臺幣 5 萬元購買其所珍藏之 A 畫，乙於…",80,178944544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