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1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201-016",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16,"single","甲將其對債務人丙之債權讓與給乙，債務人丙對甲亦有債權，且均已屆清償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債務人丙對甲之債權有得主張抵銷之事由，在尚未主張抵銷前，受債權轉讓之通知，丙即不得對乙主張抵銷","債務人丙對甲之債權於受債權轉讓通知時，有得主張抵銷之事由，丙得主張抵銷","債務人丙在債權讓與以前已對其債權人甲主張抵銷，不影響甲對乙債權讓與之效力","甲將其對丙之債權轉讓給乙後，因不再具備「二人互負債務」之抵銷要件，丙不得對受讓人主張抵銷","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債權讓與後，債務人得否以其對讓與人的債權對受讓人主張抵銷。\n【正解理由】《民法》第 299 條第 2 項規定：「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丙對甲有債權，兩筆債權的清償期業已屆至，丙於受讓與通知時已具備抵銷的事由，因而得對受讓人乙主張抵銷，(B) 敘述正確，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依《民法》第 299 條第 2 項，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讓與人有得抵銷的債權者，縱尚未為抵銷的意思表示，仍得對受讓人主張抵銷。\n(B) 敘述正確；丙於受債權轉讓通知時，對甲的債權已屆清償期，依《民法》第 299 條第 2 項得對乙主張抵銷。\n(C) 敘述錯誤；丙在債權讓與以前已對甲主張抵銷者，該債權因抵銷而消滅，甲其後所讓與者已不存在，乙自無從取得該債權。\n(D) 敘述錯誤；《民法》第 299 條第 2 項明定債務人於具備該項要件時得對受讓人主張抵銷，債權讓與後仍有其適用，並不因當事人變動而喪失抵銷的機會。\n【涵攝步驟】要件一（債權讓與並通知）→甲讓與對丙之債權予乙並通知丙；要件二（受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有債權）→丙對甲有債權；要件三（清償期先於或同時屆至）→兩筆債權均已屆清償期；效果→依《民法》第 299 條第 2 項，丙得對乙主張抵銷。\n【記憶點】債權讓與不使債務人喪失既有的抗辯，《民法》第 299 條第 1 項保留受通知時的一切對抗事由，同條第 2 項並就抵銷另設清償期先後的判準。","一、債權讓與不得使債務人的地位變差。這是《民法》第 299 條的立法核心。《民法》第 299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讓與是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的處分行為，債務人並未參與，因此法律以受通知的時點為界，把債務人在該時點所享有的抗辯全部保留下來。第 2 項則把抵銷這一格拉出來單獨處理，因為抵銷不只是抗辯，它還會使債權消滅，需要更精確的判準。\n二、要件拆解與清償期的判準。第 2 項的要件有三：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讓與人有債權、該債權的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與之同時屆至、以及債務人為抵銷的意思表示。本題把兩筆債權都寫成已屆清償期，正是要讓考生確認第二個要件成立。若題目改成債務人的債權清償期晚於所讓與的債權，答案就會翻轉，這是本格最常見的變化。\n三、抵銷的一般要件。《民法》第 334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該項但書並就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當事人有特約者設例外。(D) 的說法是把這一般要件中的（二人互負債務）搬到讓與後的三角關係，忽略了《民法》第 299 條第 2 項本來就是為此設的特別規定。\n四、通知的地位。《民法》第 297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可見通知並非讓與的生效要件，而是對債務人發生效力的要件；同條第 2 項並使讓與字據的提示與通知有同一效力。把《民法》第 297 條與第 299 條連著讀，就能看出通知時點在整個制度裡的樞紐地位。\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格常與債務承擔對照命題，《民法》第 303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讓與換的是債權人、承擔換的是債務人，兩者都以保留原有抗辯為原則，但同項但書就抵銷另設限制。作答時先確定換的是哪一端，再找對應的抗辯保留條文。\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9-s0201-015",15,"關於定金或履約保證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9-s0201-017",17,"甲對其所擁有之荒地不加管理，不僅未禁止外人進入，同時又任由他人堆放廢棄物。鄰人乙進入…",{"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9-s0201-014",14,"甲以電子郵件向好友乙表示欲以新臺幣 5 萬元購買其所珍藏之 A 畫，乙於收信後直接將…",{"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9-s0201-018",18,"甲出賣 A 地予乙，雙方約定由乙負擔土地增值稅，惟因出賣人甲遲延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9-s0201-013",13,"甲在 A 客運公司擔任司機，某日甲違規右轉，撞傷行人乙，乙對甲請求醫藥費、看護費，以…",{"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9-s0201-019",19,"甲出租並交付其房屋與乙，乙不顧雙方所訂該屋不得轉租之特約，竟將該屋之全部轉租給丙。下…",[],{"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70},"甲對其所擁有之荒地不加管理，不僅未禁止外人進入，同時又任由他人堆放廢棄物…",80,1789445445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