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1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201-017",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17,"single","甲對其所擁有之荒地不加管理，不僅未禁止外人進入，同時又任由他人堆放廢棄物。鄰人乙進入該荒地閒逛，身體卻不慎被廢鐵絲所刺傷。此時甲是否應對乙負擔損害賠償責任？",{"A":16,"B":17,"C":18,"D":19},"甲對乙不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甲對乙並無積極之侵害行為","甲對乙不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乙乃係自負風險之行為","甲對乙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甲之行為乃係違反作為義務之不作為","甲對乙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甲對乙成立締約上過失","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侵權行為中的不作為侵害，以及違反作為義務的認定。\n【正解理由】《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項所稱的侵害，在行為人負有防止危險的作為義務時，得以不作為的方式實現。甲對其荒地不加管理，既未禁止外人進入，又任由他人堆放廢棄物，依實務所承認的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其怠於管理即屬違反作為義務的不作為，乙因而被廢鐵絲刺傷，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C) 敘述正確，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所稱之侵害行為，並不以積極舉動為限，行為人負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者，同樣構成侵害。\n(B) 敘述錯誤；乙進入未設任何禁止標示的荒地閒逛，題示事實並未顯示乙認識並自願承擔受傷的風險，自負風險之說不足以免除甲的責任。\n(C) 敘述正確；甲既開放荒地又任令危險物堆置，對進入者負有防止危險的作為義務，其不作為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成立侵權行為。\n(D) 敘述錯誤；締約上過失發生於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之際，甲乙之間並無締約磋商關係，《民法》第 245-1 條第 1 項所定之情形並未發生。\n【涵攝步驟】要件一（行為）→甲怠於管理荒地，屬不作為；要件二（作為義務）→甲開啟並維持危險源，依實務見解負有防止危險的義務；要件三（不法侵害權利）→乙之身體權受侵害；要件四（因果關係與過失）→甲未盡管理義務而致乙受傷，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負賠償責任。\n【記憶點】《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的侵害行為包含不作為，其前置問題是行為人有沒有作為義務；開啟或維持危險源者，依實務見解負有防止危險的義務。","一、本題的分辨點不完全在條文字面。《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只寫（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並未說明不作為在什麼條件下等同於侵害。填補這個空白的是實務與學說發展出的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開啟或維持某一危險源、或對某一空間有事實上管領力之人，對可能因此受害的第三人負有防止危險的義務，違反此義務的不作為即該當侵權行為的行為要件。本題四個選項的取捨，靠的正是這一層實務見解。\n二、要件拆解與本題的事實鋪陳。題目給了三個事實：荒地屬甲所有、甲未禁止外人進入、甲任由他人堆放廢棄物。第一個事實建立管領力，第二個事實使外人進入成為可預見，第三個事實則是危險源的形成。三者疊加，甲的作為義務就被具體化為（除去或警示廢棄物中的危險）。乙因廢鐵絲刺傷，損害與義務違反間的因果關係也隨之成立。\n三、與工作物責任的對照。《民法》第 191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該項處理的是建築物或工作物，並在但書設有推定過失的免責機制。本題的廢棄物並非甲所設置的工作物，因此回到《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的一般侵權行為；把兩條並列，可以看出立法者對（物）與（行為）兩種責任來源的不同設計。\n四、自負風險與締約上過失為何不成立。自負風險以被害人認識危險並自願承擔為前提，本題乙只是進入一片沒有任何警示的荒地閒逛，難認有承擔受傷風險的意思。至於締約上過失，《民法》第 245-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其適用前置於契約磋商關係，甲乙之間並無此關係，(D) 因而不能成立。\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格常改寫成商場地面濕滑、社區泳池未設救生員、工地未設圍籬等事實，問所有人或管理人是否負責。作答的固定順序是：先問誰開啟或管領危險源，再問其作為義務的內容，最後才問有無違反。\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9-s0201-016",16,"甲將其對債務人丙之債權讓與給乙，債務人丙對甲亦有債權，且均已屆清償期。下列敘述，何者…",{"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9-s0201-018",18,"甲出賣 A 地予乙，雙方約定由乙負擔土地增值稅，惟因出賣人甲遲延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9-s0201-015",15,"關於定金或履約保證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9-s0201-019",19,"甲出租並交付其房屋與乙，乙不顧雙方所訂該屋不得轉租之特約，竟將該屋之全部轉租給丙。下…",{"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9-s0201-014",14,"甲以電子郵件向好友乙表示欲以新臺幣 5 萬元購買其所珍藏之 A 畫，乙於收信後直接將…",{"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9-s0201-020",20,"甲出租 A 屋予乙並交付之，租期 1 年，惟在甲、乙租賃關係存續中，甲又將 A 屋出…",[],{"id":45,"number":46,"stem":70},"甲將其對債務人丙之債權讓與給乙，債務人丙對甲亦有債權，且均已屆清償期。下…",{"id":49,"number":50,"stem":72},"甲出賣 A 地予乙，雙方約定由乙負擔土地增值稅，惟因出賣人甲遲延辦理所有…",80,1789445445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