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2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201-020",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20,"single","甲出租 A 屋予乙並交付之，租期 1 年，惟在甲、乙租賃關係存續中，甲又將 A 屋出賣予善意之丙，並為所有權之移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與丙間之買賣契約及移轉 A 屋所有權之行為無效","甲對丙應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乙依法取得終止權，得終止其與甲間之租賃契約","甲對丙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買賣不破租賃對受讓人的效果，以及權利瑕疵擔保與物之瑕疵擔保的區別。\n【正解理由】《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甲已將 A 屋交付乙，其後出賣並移轉所有權予丙，乙的租賃契約對丙繼續存在，丙取得的所有權因而受乙租賃權拘束，屬權利上的負擔；丙為善意，甲不能依《民法》第 351 條免其擔保之責，應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B) 敘述正確，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甲為 A 屋所有人，其與丙的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行為都有效，租賃關係的存在只影響丙取得的權利內容，不影響該買賣與移轉行為的效力。\n(B) 敘述正確；丙取得的所有權因《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而受乙租賃權的拘束，甲對丙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n(C) 敘述錯誤；《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使租賃契約對受讓人繼續存在，乙的租賃關係並未因所有權移轉而消滅，乙也未因此取得終止權。\n(D) 敘述錯誤；物之瑕疵擔保所處理者為標的物價值或效用的減損，見《民法》第 354 條第 1 項本文；本件 A 屋的物理狀態並無瑕疵，所生者是權利上的負擔。\n【涵攝步驟】要件一（租賃物已交付且承租人占有中）→甲已將 A 屋交付乙；要件二（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甲出賣並移轉所有權予丙；要件三（效果）→依《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租賃契約對丙繼續存在；要件四（買受人善意）→丙不知租賃關係，《民法》第 351 條的免責事由不存在，甲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n【記憶點】《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的買賣不破租賃，使受讓人承受租賃關係；受讓人因此取得受拘束的所有權，屬權利瑕疵而非物之瑕疵。","一、買賣不破租賃的射程。《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的要件有二：租賃物已交付、承租人占有中。具備這兩個要件時，租賃契約當然對受讓人繼續存在，不待任何合意或登記。《民法》第 42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本題租期一年且已交付，落在第 1 項的適用範圍內，因此丙必須承受乙的租賃關係。這是題目把（租期 1 年）寫進事實的用意。\n二、承受租賃為何是權利瑕疵。買受人期待取得的是不受第三人權利拘束的所有權；當租賃關係依法對受讓人繼續存在，丙在租期內無法自由使用該屋，其所有權的內容因第三人的權利而縮減。這種因第三人得對買賣標的主張權利所生的瑕疵，屬權利瑕疵，與物本身的品質、效用無關。《民法》第 351 條規定：「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該條以買受人明知為免責事由，反面即是善意買受人受保護，題目寫明丙為善意，正是要餵這個要件。\n三、與物之瑕疵擔保的分界。《民法》第 354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同條第 2 項並就保證品質另設擔保。物之瑕疵處理的是標的物本身的價值或效用減損，其法律效果是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並受《民法》第 356 條第 1 項檢查通知義務的拘束。權利瑕疵則沒有這一套通知義務的設計，(D) 的錯誤就在於把兩套規則接錯。\n四、其餘選項的處理。(A) 想用（無權處分）的印象干擾考生，但甲在出賣時仍是 A 屋所有人，處分權完整，買賣與移轉均為有效；租賃關係的承受是法定效果，不是效力瑕疵。(C) 則把承租人寫成因所有權移轉而取得終止權，與《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使租賃關係繼續存在的設計方向相反。\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格常與《民法》第 425-1 條第 1 項的推定租賃合併命題，也常改問（未經公證且未定期限的不動產租賃）是否仍受保護，答案在《民法》第 425 條第 2 項。作答順序固定為：先檢驗交付與占有、再定租賃是否承受、最後才問出賣人對買受人的擔保責任。\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9-s0201-019",19,"甲出租並交付其房屋與乙，乙不顧雙方所訂該屋不得轉租之特約，竟將該屋之全部轉租給丙。下…",{"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9-s0201-021",21,"甲與乙締結委任契約，約定由甲為乙管理其房屋之出租事宜，且不收取報酬。下列敘述，何者錯…",{"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9-s0201-018",18,"甲出賣 A 地予乙，雙方約定由乙負擔土地增值稅，惟因出賣人甲遲延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9-s0201-022",22,"甲欲將自己甫購買 1 年之汽車贈與乙，乙欣然接受。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9-s0201-017",17,"甲對其所擁有之荒地不加管理，不僅未禁止外人進入，同時又任由他人堆放廢棄物。鄰人乙進入…",{"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9-s0201-023",23,"下列關於貨樣買賣之敘述，何者錯誤？",[],{"id":44,"number":45,"stem":69},"甲出租並交付其房屋與乙，乙不顧雙方所訂該屋不得轉租之特約，竟將該屋之全部…",{"id":48,"number":49,"stem":71},"甲與乙締結委任契約，約定由甲為乙管理其房屋之出租事宜，且不收取報酬。下列…",80,1789445445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