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2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201-022",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22,"single","甲欲將自己甫購買 1 年之汽車贈與乙，乙欣然接受。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未於約定時間移轉汽車所有權與乙，致乙需租賃汽車代步，乙得向甲請求賠償租賃之費用","甲因重大過失致該汽車滅失，甲對乙負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責任","若甲乙之贈與契約未經公證且非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於尚未移轉該汽車所有權之前，甲得撤銷該贈與","乙駕駛該汽車，因剎車失靈導致車禍，甲對於剎車系統之瑕疵如有故意不告知或保證無瑕疵，始對乙負賠償責任","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贈與人之給付遲延責任範圍、任意撤銷權與贈與物之瑕疵擔保。\n【正解理由】本題之贈與未經公證，亦非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甲於移轉汽車所有權前既得撤銷贈與，自不因未按時移轉而負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縱使本題贈與經公證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民法》第 409 條第 2 項亦規定：「前項情形，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結論亦同。本題問何者錯誤，故選 A。\n【逐項排除】\n(A) 錯誤。甲依《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於移轉汽車所有權前仍得撤銷贈與，不負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乙所支出之租賃費用不得請求。\n(B) 正確。《民法》第 410 條規定：「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給付不能之責任。」甲因重大過失致汽車滅失，已達該條所定歸責程度。\n(C) 正確。《民法》第 40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本題二者均不具備，甲於移轉所有權前得撤銷贈與。\n(D) 正確。《民法》第 411 條規定：「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n【涵攝步驟】要件一（贈與契約成立）→甲允贈汽車、乙允受；要件二（未經公證且非道德義務）→適用《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之任意撤銷權；要件三（給付遲延）→甲於移轉所有權前仍得撤銷贈與，乙不得請求租賃費用；要件四（瑕疵擔保）→依《民法》第 411 條但書，須故意不告知或保證無瑕疵。\n【記憶點】贈與人責任處處減輕：權利移轉前得依《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任意撤銷、給付不能看故意與重大過失、瑕疵原則上不擔保。","贈與是無償契約，民法對贈與人的責任採全面減輕的立法，本題四個選項恰好把減輕的四個面向排成一列。\n第一個面向是任意撤銷權。《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而《民法》第 40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二項合讀可知，撤銷權的有無取決於是否經公證或是否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本題二者皆無，甲仍握有撤銷權。\n第二個面向是給付遲延的效果。《民法》第 409 條第 1 項規定：「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該項自己把適用對象寫成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民法》第 40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其開頭的前項情形承接的也是同一個範圍。本題之贈與未經公證，亦非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依《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甲尚得撤銷，並不適用《民法》第 409 條；(A) 之所以錯誤，依據是《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的任意撤銷權，而不是《民法》第 409 條第 2 項。經公證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才走《民法》第 409 條，此時受贈人得請求者為贈與物之交付或其價額，不及於另行支出之替代費用。\n第三個面向是責任程度。《民法》第 410 條把贈與人給付不能之責任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與一般債務人應負抽象輕過失責任的體例不同，二者係就不同契約類型分別規定。\n第四個面向是瑕疵擔保。《民法》第 411 條先設不負擔保責任之原則，再以但書就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證無瑕疵之情形課予損害賠償義務，其保護對象為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n又本題汽車係甲購買 1 年之物，屬既存之特定物，甲於移轉所有權前仍握有撤銷權，與贈與物已交付之情形不同，這是判斷本題各項責任有無的第一道關卡，宜先於個別責任規定加以確認。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贈與改為經公證，此時甲不得撤銷，乙得請求交付汽車，但仍不得請求租車費用；或把重大過失改為輕過失，甲即不負給付不能責任。\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9-s0201-021",21,"甲與乙締結委任契約，約定由甲為乙管理其房屋之出租事宜，且不收取報酬。下列敘述，何者錯…",{"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9-s0201-023",23,"下列關於貨樣買賣之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9-s0201-020",20,"甲出租 A 屋予乙並交付之，租期 1 年，惟在甲、乙租賃關係存續中，甲又將 A 屋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9-s0201-024",24,"關於承攬之危險負擔，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9-s0201-019",19,"甲出租並交付其房屋與乙，乙不顧雙方所訂該屋不得轉租之特約，竟將該屋之全部轉租給丙。下…",{"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9-s0201-025",25,"下列關於合夥之敘述，何者錯誤？",[],{"id":44,"number":45,"stem":69},"甲與乙締結委任契約，約定由甲為乙管理其房屋之出租事宜，且不收取報酬。下列…",{"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45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