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2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201-023",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23,"single","下列關於貨樣買賣之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原則上屬於種類之物買賣","視為出賣人擔保其交付之標的物，與貨樣有同一之品質","依民法規定為要物契約","若標的物之品質與貨樣不同時，買受人得依民法第 364 條規定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貨樣買賣之性質與品質擔保效力，以及種類之物有瑕疵時買受人之另行交付請求權。\n【正解理由】《民法》第 388 條規定：「按照貨樣約定買賣者，視為出賣人擔保其交付之標的物與貨樣有同一之品質。」該條所定者為品質擔保之法律效果，貨樣僅係用以確定標的物品質之樣本，買賣契約仍因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並不以交付貨樣或標的物為成立要件，(C) 稱貨樣買賣依民法規定為要物契約，於法不合。本題問何者錯誤，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正確。貨樣買賣係按照樣本所示之規格品質為交易，其標的物通常僅以種類指示。《民法》第 200 條第 1 項規定：「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貨樣買賣即係以貨樣定其品質，屬種類之物買賣。\n(B) 正確。《民法》第 388 條規定：「按照貨樣約定買賣者，視為出賣人擔保其交付之標的物與貨樣有同一之品質。」該條以視為之立法方式，使出賣人負同一品質之擔保。\n(C) 錯誤。《民法》第 388 條僅就品質擔保設其效果，未以物之交付為契約成立要件，貨樣買賣為諾成契約。\n(D) 正確。《民法》第 364 條第 1 項規定：「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標的物品質與貨樣不同即屬有瑕疵，買受人得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n【涵攝步驟】要件一（按照貨樣約定買賣）→以樣本確定標的物品質；要件二（品質擔保）→依《民法》第 388 條視為出賣人擔保同一品質；要件三（僅指定種類）→依《民法》第 364 條第 1 項得請求另行交付；要件四（契約成立方式）→意思表示合致即成立，非要物契約。\n【記憶點】貨樣定的是品質，不是成立要件；貨樣買賣是諾成的種類之物買賣。","貨樣買賣規定在買賣一節的特種買賣之中，條文只有一項，卻同時牽動買賣通則、種類之債與瑕疵擔保三個區塊。\n先看要件拆解。《民法》第 388 條規定：「按照貨樣約定買賣者，視為出賣人擔保其交付之標的物與貨樣有同一之品質。」其要件有二：其一為當事人係按照貨樣約定買賣，亦即以樣本作為確定品質之基準；其二為法律效果係視為擔保同一品質。所謂視為，係法律所定之擬制，當事人不得舉反證推翻，此與推定不同，是本條在體例上的第一個觀察點。\n其次是與種類之債的銜接。《民法》第 200 條第 1 項規定：「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該項以不能定其品質為適用前提；貨樣買賣既已用樣本把品質定下來，即無中等品質規則的適用餘地，二者形成適用上的先後關係。《民法》第 20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之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時，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種類之債的特定時點亦是常見考法。\n第三是救濟途徑。《民法》第 364 條第 1 項規定：「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而《民法》第 364 條第 2 項規定：「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可見另行交付並不使出賣人脫免擔保。\n本題的陷阱在於契約分類。要物契約以標的物之交付為成立要件，民法中如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即屬其例；買賣則以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而成立。貨樣只是確定品質的方法，並非成立要件，把樣本的交付誤認為成立要件，即是本題所要測驗的地方。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改問試驗買賣或分期付價買賣的性質。\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9-s0201-022",22,"甲欲將自己甫購買 1 年之汽車贈與乙，乙欣然接受。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9-s0201-024",24,"關於承攬之危險負擔，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9-s0201-021",21,"甲與乙締結委任契約，約定由甲為乙管理其房屋之出租事宜，且不收取報酬。下列敘述，何者錯…",{"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9-s0201-025",25,"下列關於合夥之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9-s0201-020",20,"甲出租 A 屋予乙並交付之，租期 1 年，惟在甲、乙租賃關係存續中，甲又將 A 屋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9-s0201-026",26,"甲向 A 銀行貸款並由乙擔任連帶保證人，甲因事業經營遭遇困境而面臨財務危機，無法清償…",[],{"id":44,"number":45,"stem":69},"甲欲將自己甫購買 1 年之汽車贈與乙，乙欣然接受。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45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