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2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0},{"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201-024",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24,"single","關於承攬之危險負擔，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工作物於定作人受領遲延中毀損滅失，承攬人不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定作人受領工作後，工作物毀損滅失，定作人有給付報酬的義務","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工作物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瑕疵而毀損滅失者，雖承攬人已告知瑕疵，仍不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仍應負責","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承攬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負擔，以及各該情形下之報酬請求權。\n【正解理由】《民法》第 508 條第 1 項規定：「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該項以受領為危險移轉之分界點，受領後危險由定作人負擔，承攬人依《民法》第 490 條第 1 項之報酬請求權不因工作物嗣後毀損滅失而受影響，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依《民法》第 508 條第 1 項，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危險由定作人負擔，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不因該毀損滅失而消滅，仍得請求報酬。\n(B) 正確。定作人受領工作後，危險依《民法》第 508 條第 1 項已移轉於定作人，定作人仍應依《民法》第 490 條第 1 項給付報酬。\n(C) 錯誤。《民法》第 509 條規定：「於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因其所供給材料之瑕疵或其指示不適當，致工作毀損、滅失或不能完成者，承攬人如及時將材料之瑕疵或指示不適當之情事通知定作人時，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之償還，定作人有過失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承攬人既已告知瑕疵，自得請求已服勞務之報酬。\n(D) 錯誤。《民法》第 508 條第 2 項規定：「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n【涵攝步驟】要件一（工作毀損滅失）→承攬之工作物；要件二（受領與否）→受領前承攬人負擔，受領後定作人負擔；要件三（受領遲延）→危險提前移轉於定作人；要件四（受領前、材料瑕疵致工作毀損滅失並及時通知）→依《民法》第 509 條得請求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n【記憶點】承攬的危險以受領為界，受領遲延則提前移轉；《民法》第 509 條限於受領工作前因材料瑕疵或指示不適當致工作毀損、滅失或不能完成並及時通知，給的是報酬與墊款，定作人有過失者另有損害賠償。","承攬的危險負擔規定集中在《民法》第 508 條與第 509 條，兩條分別處理工作本身與定作人所供給材料的風險，體例相當工整。\n先做要件拆解。《民法》第 508 條第 1 項規定：「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該項有三段：原則是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反面推之，受領後由定作人負擔；例外是受領遲延時提前把危險移轉於定作人。此處的分界點是受領，不是工作完成，也不是報酬支付，命題者最常在這三者之間換字。《民法》第 508 條第 2 項則把材料的風險與工作的風險分開處理，材料由定作人供給者，因不可抗力毀損滅失時承攬人不負其責，理由在於材料本屬定作人所有。\n其次是報酬請求權的連動。《民法》第 490 條第 1 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以工作完成為對價，一旦危險已移轉於定作人，工作物事後滅失即不影響已發生之報酬請求權，這是本題 (A)(B) 兩個選項的共同軸。\n第三是易混淆條文的並列。《民法》第 509 條處理受領前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瑕疵或指示不適當致工作毀損、滅失或不能完成之情形，其效果為承攬人得請求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之償還，定作人有過失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但均以及時通知為條件；而《民法》第 511 條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二者都會使承攬人取得部分報酬或賠償，但發動原因與計算基礎不同。另《民法》第 512 條第 2 項規定：「工作已完成之部分，於定作人為有用者，定作人有受領及給付相當報酬之義務。」是承攬人個人技能為要素時之特別規定。\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及時通知刪去，此時承攬人不得依《民法》第 509 條請求報酬；或把不可抗力改為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9-s0201-023",23,"下列關於貨樣買賣之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9-s0201-025",25,"下列關於合夥之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9-s0201-022",22,"甲欲將自己甫購買 1 年之汽車贈與乙，乙欣然接受。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9-s0201-026",26,"甲向 A 銀行貸款並由乙擔任連帶保證人，甲因事業經營遭遇困境而面臨財務危機，無法清償…",{"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9-s0201-021",21,"甲與乙締結委任契約，約定由甲為乙管理其房屋之出租事宜，且不收取報酬。下列敘述，何者錯…",{"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9-s0201-027",27,"甲、乙、丙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三人訂定契約將 A 地分為 3 區，分…",[],{"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45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