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2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201-025",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25,"single","下列關於合夥之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合夥人得為勞務出資","合夥人以不動產出資時，不限於移轉所有權，亦得為合夥經營設定地上權","合夥契約得約定合夥人中之一人不負擔出資之義務","合夥之決算與分配利益，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為之","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合夥契約之成立要素、出資之種類與方式，以及合夥之決算與利益分配時期。\n【正解理由】《民法》第 667 條第 1 項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互約出資係合夥契約之成立要素，全體合夥人均負出資義務，始足以形成共同事業之基礎，故合夥契約不得約定合夥人中之一人不負擔出資之義務，(C) 之敘述於法不合。本題問何者錯誤，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正確。《民法》第 66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勞務出資已明定於該項。\n(B) 正確。《民法》第 667 條第 2 項所稱其他財產權，不以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為限；合夥人以不動產出資時，為合夥經營設定地上權而使合夥取得用益物權，亦屬以其他財產權出資。\n(C) 錯誤。依《民法》第 667 條第 1 項，合夥以二人以上互約出資為要素，約定其中一人不負出資義務，即與該項所定之互約出資不合。\n(D) 正確。《民法》第 676 條規定：「合夥之決算及分配利益，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為之。」\n【涵攝步驟】要件一（二人以上）→合夥須有二人以上之當事人；要件二（互約出資）→全體合夥人均須負出資義務；要件三（出資之標的）→依《民法》第 667 條第 2 項得為金錢、其他財產權、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要件四（決算分配時期）→依《民法》第 676 條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於每屆事務年度終為之。\n【記憶點】合夥的核心是互約出資，出資方式可以很寬，但不出資的合夥人不存在。","合夥一節的條文對出資採取極寬的認定，卻對是否出資本身毫無讓步，本題正是踩在這條界線上。\n先看要件拆解。《民法》第 667 條第 1 項界定合夥為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其要件有三：當事人二人以上、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所謂互約出資，係指全體當事人相互負擔出資義務，這是合夥與其他共同事業型態的分水嶺。《民法》第 66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出資的標的極為寬廣，金錢以外之財產權、勞務、信用乃至其他利益均可。《民法》第 667 條第 3 項規定：「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該項正說明立法者預設每一位合夥人都有可估定之出資額。\n其次是出資與合夥財產的關係。《民法》第 668 條規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以不動產出資時，究係移轉所有權而使之成為公同共有，抑或僅為合夥經營設定地上權而使合夥取得用益，屬於出資內容之約定範圍，二者均在《民法》第 667 條第 2 項所定其他財產權之列。\n第三是損益分配的並列規定。《民法》第 677 條第 1 項規定：「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民法》第 677 條第 3 項規定：「以勞務為出資之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受損失之分配。」可見勞務出資者仍是出資人，只是在損失分配上另有處理，這與不負出資義務是兩件事，本題 (A)(C) 兩選項的差別即在此。至於分配時期，《民法》第 676 條採每屆事務年度終為之，並容許契約另有訂定。\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問合夥人得否約定不受利益分配，或問未估定價額之勞務出資如何計算出資額。\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9-s0201-024",24,"關於承攬之危險負擔，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9-s0201-026",26,"甲向 A 銀行貸款並由乙擔任連帶保證人，甲因事業經營遭遇困境而面臨財務危機，無法清償…",{"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9-s0201-023",23,"下列關於貨樣買賣之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9-s0201-027",27,"甲、乙、丙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三人訂定契約將 A 地分為 3 區，分…",{"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9-s0201-022",22,"甲欲將自己甫購買 1 年之汽車贈與乙，乙欣然接受。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9-s0201-028",28,"甲將自有土地一宗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供其作為興建各種運動設施之用，其後，甲又將上述土…",[],{"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70},"甲向 A 銀行貸款並由乙擔任連帶保證人，甲因事業經營遭遇困境而面臨財務危…",80,1789445445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