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2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201-026",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26,"single","甲向 A 銀行貸款並由乙擔任連帶保證人，甲因事業經營遭遇困境而面臨財務危機，無法清償對 A 銀行之貸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A 銀行得直接向乙請求履行保證責任","A 銀行須先聲請強制執行甲之財產仍有不足時，A 銀行才得以向乙請求履行保證責任","即使 A 銀行未聲請強制執行，乙仍可先主張先訴抗辯權","因甲未受破產宣告，所以保證人乙仍無須負保證之責","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普通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及其喪失事由，以及連帶保證人責任之發生時點。\n【正解理由】《民法》第 745 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此即先訴抗辯權。惟《民法》第 746 條柱句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民法》第 746 條第 1 款規定：「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乙既擔任連帶保證人，依實務見解，其約定與主債務人負同一之清償責任，即屬拋棄先訴抗辯權，A 銀行自得於甲不履行債務時直接向乙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乙為連帶保證人，不得主張《民法》第 745 條所定先訴抗辯權，A 銀行得直接向其請求。\n(B) 錯誤。《民法》第 745 條所定須先就主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之限制，於普通保證人始有適用；乙為連帶保證人，A 銀行毋庸先聲請強制執行甲之財產。\n(C) 錯誤。乙既為連帶保證人而不得主張《民法》第 745 條之先訴抗辯權，縱 A 銀行未聲請強制執行，乙亦不得先為主張。\n(D) 錯誤。《民法》第 746 條第 2 款規定：「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該款所定者為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之事由之一，保證責任之發生並不以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為要件。\n【涵攝步驟】要件一（保證契約）→乙為甲對 A 銀行債務之保證人；要件二（主債務人不履行）→甲無法清償貸款；要件三（連帶保證）→依實務見解不得主張《民法》第 745 條之先訴抗辯權；要件四（請求對象）→A 銀行得直接向乙請求履行保證責任。\n【記憶點】先訴抗辯權是普通保證人的盾；連帶保證人一開始就沒有這面盾。","保證一節的核心是保證債務的補充性，而連帶保證正是把補充性拿掉的那一種保證，本題四個選項都圍繞這一點。\n先做要件拆解。保證債務的補充性，表現在《民法》第 745 條所定先訴抗辯權之上：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保證人得拒絕清償。該條所處理者為抗辯權之有無，並未把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列為保證責任發生之要件，這一點直接推翻本題 (D) 的敘述。\n其次是先訴抗辯權的定位。《民法》第 745 條所定者為抗辯權，並非保證債務之成立要件；債權人縱未先對主債務人強制執行，其請求權仍存在，只是保證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 746 條則以列舉方式規定該抗辯權喪失的情形，其第 1 款為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第 2 款為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第 3 款為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三款之中，第 1 款是意定的，第 2 款與第 3 款則是法定的事實狀態。\n第三是本題的分辨點所在。連帶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其法律依據並非條文字面直接規定，而是由當事人約定與主債務人負同一責任，實務見解認其屬於《民法》第 746 條第 1 款所稱拋棄先訴抗辯權，或逕依連帶債務之法理處理。換言之，本題的關鍵並不在條文的逐字閱讀，而在對連帶保證性質的掌握，這是準備時必須另行補上的實務層次。\n第四是易混淆制度的並列。《民法》第 749 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保證人清償後取得對主債務人的求償地位；《民法》第 750 條第 1 項則就保證人請求主債務人除去保證責任設有規定。二者都是保證人的保護手段，與先訴抗辯權分屬不同階段。\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乙改為普通保證人，此時 (B) 即為正確；或把甲改為已受破產宣告。\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9-s0201-025",25,"下列關於合夥之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9-s0201-027",27,"甲、乙、丙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三人訂定契約將 A 地分為 3 區，分…",{"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9-s0201-024",24,"關於承攬之危險負擔，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9-s0201-028",28,"甲將自有土地一宗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供其作為興建各種運動設施之用，其後，甲又將上述土…",{"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9-s0201-023",23,"下列關於貨樣買賣之敘述，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9-s0201-029",29,"甲為擔保對乙之新臺幣（以下同）800 萬元欠債，將自有價值 950 萬元之土地設定普…",[],{"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甲、乙、丙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三人訂定契約將 A 地分為…",80,1789445445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