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2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201-029",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29,"single","甲為擔保對乙之新臺幣（以下同）800 萬元欠債，將自有價值 950 萬元之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雙方約定債務屆清償期，甲若不能清償時，抵押土地之所有權即歸屬於乙所有。債務屆清償期，甲未能清償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乙間之流抵約款違反禁止規定，無效","甲、乙間之流抵約款未經登記，無效","甲之土地所有權不待移轉登記，因流抵約款之成就，即歸屬乙所有","甲之土地所有權應經移轉登記乙後，始成為乙所有","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流抵約款之效力、其登記之作用，以及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所須之要件。\n【正解理由】《民法》第 873-1 條第 1 項規定：「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該項並未使流抵約款無效，僅以登記為對抗第三人之要件。《民法》第 873-1 條第 2 項規定：「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可見所有權並非因約款成就而當然移轉，仍須由抵押人為所有權之移轉並辦畢登記後，土地始歸乙所有，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民法》第 873-1 條第 1 項僅設登記對抗之效果，並未定流抵約款為無效，甲乙間之約款並不因此無效。\n(B) 錯誤。依《民法》第 873-1 條第 1 項，未經登記者僅生不得對抗第三人之效果，於甲乙當事人間仍屬有效。\n(C) 錯誤。《民法》第 873-1 條第 2 項既以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為前提，土地所有權自不因約款成就而當然歸乙；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變動所須之登記要件，詳見《民法》物權編通則相關規定。\n(D) 正確。土地所有權須經移轉登記於乙後，始成為乙所有。\n【涵攝步驟】要件一（流抵約款）→甲乙約定甲不能清償時土地所有權歸乙；要件二（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甲屆期未清償；要件三（登記）→依《民法》第 873-1 條第 1 項未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要件四（所有權移轉）→依《民法》第 873-1 條第 2 項須經請求移轉並辦畢登記。\n【記憶點】流抵約款不是無效，只是沒登記不能對抗第三人；土地要過戶登記完成才真的變成抵押權人的。","《民法》第 873-1 條是抵押權章處理流抵約款的核心條文，共三項，各自承擔不同任務，本題四個選項正好落在前二項。\n先做要件拆解。《民法》第 873-1 條第 1 項的要件有三：其一為當事人有約定；其二為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其三為約定之效果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其法律效果並非無效，而是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這是相當典型的登記對抗主義設計，與登記生效主義不同：未登記者於當事人間仍生效力，只是不能對抗第三人。本題 (A)(B) 兩個選項分別把它誤讀為違反禁止規定而無效、以及未登記即無效，都與該項的效果不符。\n其次是清算義務。《民法》第 873-1 條第 2 項課予抵押權人清算義務：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本題土地價值 950 萬元、擔保債權 800 萬元，超過部分即在該項所定應返還之列。更重要的是，該項的行文以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為前提，可見立法者所設想的是一個仍須履行的移轉行為，而非約款成就即當然發生物權變動，這正是本題 (C)(D) 的分辨點。\n第三是抵押人的最後防線。《民法》第 873-1 條第 3 項規定：「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消滅該抵押權。」該項再次印證所有權移轉是一個尚未完成的程序，否則抵押人不可能還有清償以消滅抵押權的空間。\n第四是易混淆制度的並列。《民法》第 878 條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或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押物。但有害於其他抵押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該條處理的是清償期屆滿後另行訂約取得所有權，與事先約定的流抵條款分屬不同時點。\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土地價值改為低於擔保債權，測驗清算義務的方向。\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9-s0201-028",28,"甲將自有土地一宗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供其作為興建各種運動設施之用，其後，甲又將上述土…",{"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9-s0201-030",30,"債務人甲就其所有房地，分別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依次為新臺幣（以…",{"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9-s0201-027",27,"甲、乙、丙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三人訂定契約將 A 地分為 3 區，分…",{"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9-s0201-031",31,"甲以自己所有之房屋，在新臺幣（以下同）1000 萬元範圍內，為乙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9-s0201-026",26,"甲向 A 銀行貸款並由乙擔任連帶保證人，甲因事業經營遭遇困境而面臨財務危機，無法清償…",{"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9-s0201-032",32,"甲將其自有之土地一宗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以擔保新臺幣 600 萬元債務之清償。其後，…",[],{"id":45,"number":46,"stem":70},"甲將自有土地一宗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供其作為興建各種運動設施之用，其後，…",{"id":49,"number":50,"stem":72},"債務人甲就其所有房地，分別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依次…",80,1789445445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