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3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201-030",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30,"single","債務人甲就其所有房地，分別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依次為新臺幣（以下同）200 萬元、160 萬元、12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若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予丁，甲之房地拍賣所得價金為 3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丁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120 萬元","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160 萬元","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135 萬元","丁不足受償之金額為 45 萬元","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抵押權次序之相對拋棄及其對拋棄人、受益人與其他抵押權人分配額之影響。\n【正解理由】《民法》第 870-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者，抵押權人得以下列方法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但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民法》第 870-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乙為丁之利益拋棄第一次序，屬相對拋棄。依實務通說，拋棄人與受益人仍依原次序參與分配，惟二人所得分配額之合計數，由二人按其債權額比例分配。未調整前乙可受償 200 萬元、丁為 0，合計 200 萬元；按 200 萬元與 120 萬元之比例分配，乙得 125 萬元、丁得 75 萬元。丁之債權 120 萬元扣除 75 萬元，不足受償 45 萬元，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丁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75 萬元，非 120 萬元。\n(B) 錯誤。依《民法》第 870-1 條第 1 項但書，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丙仍以第二次序就餘額受償，可受分配 100 萬元，非 160 萬元。\n(C) 錯誤。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125 萬元，非 135 萬元。\n(D) 正確。丁之債權額 120 萬元，受分配 75 萬元，不足受償之金額為 45 萬元。\n【涵攝步驟】步驟一：《民法》第 874 條規定：「抵押物賣得之價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各抵押權成立之次序分配之。其次序相同者，依債權額比例分配之。」本題三個次序各異，適用該條前段；其句首所稱法律另有規定即指步驟二的第 870-1 條。未調整前，價金 300 萬元依該條前段所定次序分配，乙 200 萬元、丙 100 萬元、丁 0 元；步驟二：乙依《民法》第 870-1 條第 1 項第 2 款為丁之利益拋棄其次序，乙丁合計可受分配 200 萬元；步驟三：依前述實務通說，按乙 200 萬元與丁 120 萬元之債權比例分配，乙 125 萬元、丁 75 萬元；步驟四：丙依同項但書不受影響，仍為 100 萬元；步驟五：丁不足受償 120 萬元減 75 萬元等於 45 萬元。\n【記憶點】相對拋棄在拋棄人與受益人之間重分配，中間次序的抵押權人不受影響。","抵押權次序的調整規定在《民法》第 870-1 條，共四項，是抵押權章計算題的主戰場。\n先做要件拆解。《民法》第 870-1 條第 1 項柱句設定適用前提為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並以但書明定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這是全部計算的鐵律。其下三款分別為：第 1 款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第 2 款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第 3 款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第 1 款是次序讓與，第 2 款是相對拋棄，第 3 款是絕對拋棄，三者的計算方式各異，命題者最常在此換字。\n其次是本題的分辨點所在。條文只寫出調整的方法，並未逐字寫出相對拋棄的計算公式；拋棄人與受益人依原次序參與分配、再就合計金額按債權額比例分配，係實務通說所採的計算方式，並非條文字面可直接讀出。準備此類題型時，必須把三種調整方式的計算模型分別記熟。\n第三是配套規定。《民法》第 870-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抵押權次序之讓與或拋棄，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並應於登記前，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該項採登記生效主義，與抵押權本身的設定相同。《民法》第 870-1 條第 3 項規定：「因第一項調整而受利益之抵押權人，亦得實行調整前次序在先之抵押權。」使受益人取得實行權能。《民法》第 870-1 條第 4 項則處理有第三人不動產為同一債權擔保時的責任消滅。\n第四是對保證人的保護。《民法》第 870-2 條規定：「調整可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有保證人者，於因調整後所失優先受償之利益限度內，保證人免其責任。但經該保證人同意調整者，不在此限。」該條與本題但書所定他抵押權人不受影響，同屬避免調整行為外溢損及第三人的設計。\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相對拋棄改為次序讓與，或改為對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的絕對拋棄。\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9-s0201-029",29,"甲為擔保對乙之新臺幣（以下同）800 萬元欠債，將自有價值 950 萬元之土地設定普…",{"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9-s0201-031",31,"甲以自己所有之房屋，在新臺幣（以下同）1000 萬元範圍內，為乙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9-s0201-028",28,"甲將自有土地一宗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供其作為興建各種運動設施之用，其後，甲又將上述土…",{"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9-s0201-032",32,"甲將其自有之土地一宗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以擔保新臺幣 600 萬元債務之清償。其後，…",{"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9-s0201-027",27,"甲、乙、丙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三人訂定契約將 A 地分為 3 區，分…",{"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9-s0201-033",33,"下列何者並非普通抵押權之效力所及？",[],{"id":45,"number":46,"stem":70},"甲為擔保對乙之新臺幣（以下同）800 萬元欠債，將自有價值 950 萬元…",{"id":49,"number":50,"stem":72},"甲以自己所有之房屋，在新臺幣（以下同）1000 萬元範圍內，為乙設定最高…",80,1789445445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