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3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201-031",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31,"single","甲以自己所有之房屋，在新臺幣（以下同）1000 萬元範圍內，為乙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並委請丙擔任保證人，向乙借 500 萬元。於原債權確定前，丙代甲向乙清償 500 萬元。乙對甲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是否隨同移轉於丙？",{"A":16,"B":17,"C":18,"D":19},"丙代甲向乙清償 500 萬元，承受乙對甲之債權，因最高限額抵押權具有從屬性，故最高限額抵押權隨同移轉於丙","丙代甲向乙清償 500 萬元，承受乙對甲之債權，因最高限額抵押權於原債權確定前不具從屬性，故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於丙","丙代甲向乙清償 500 萬元，不承受乙對甲之債權，故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於丙","丙清償甲之債務，是履行保證債務，與最高限額抵押權無關","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最高限額抵押權於原債權確定前之從屬性，以及第三人代為清償時抵押權是否隨同移轉。\n【正解理由】《民法》第 881-6 條第 1 項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亦同。」丙係於原債權確定前代甲向乙清償 500 萬元，雖依保證之規定於清償限度內承受乙對甲之債權，惟最高限額抵押權於原債權確定前不具移轉上之從屬性，仍不隨同移轉於丙，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民法》第 881-6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亦同。」於原債權確定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A) 以從屬性為由認其隨同移轉，與該項所定不符。\n(B) 正確。丙承受債權，惟最高限額抵押權於原債權確定前不隨同移轉。\n(C) 錯誤。《民法》第 749 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丙為保證人並已清償，自於清償限度內承受乙對甲之債權，非不承受。\n(D) 錯誤。丙代甲清償固為履行保證債務，惟其效果一方面依《民法》第 749 條承受債權，另一方面依《民法》第 881-6 條第 1 項決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是否隨同移轉，並非與最高限額抵押權無關。\n【涵攝步驟】要件一（最高限額抵押權）→甲以房屋在 1000 萬元範圍內為乙設定；要件二（原債權確定前）→丙清償時原債權尚未確定；要件三（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丙代甲清償 500 萬元；要件四（效果）→依《民法》第 749 條承受債權，依《民法》第 881-6 條第 1 項抵押權不隨同移轉。\n【記憶點】原債權確定前，最高限額抵押權跟著擔保範圍走，不跟著個別債權走。","最高限額抵押權與普通抵押權最大的差別，在於它擔保的是一定範圍內的不特定債權，因而在原債權確定前不具移轉上的從屬性，本題即以此為軸。\n先做要件拆解。《民法》第 881-1 條第 1 項規定：「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其要件有三：擔保之債權須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須定有最高限額、須以不動產為擔保。既然擔保對象是不特定債權的集合，個別債權的移轉自不應牽動抵押權本身，這是《民法》第 881-6 條第 1 項的立法基礎。\n其次是該項的兩種情形。前段處理債權讓與，後段處理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二者的效果相同，均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民法》第 881-6 條第 2 項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經第三人承擔其債務，而債務人免其責任者，抵押權人就該承擔之部分，不得行使最高限額抵押權。」處理的是債務承擔，方向與第 1 項一致，都是把確定前的個別變動隔離在抵押權之外。\n第三是與保證規定的銜接。《民法》第 749 條使保證人於清償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主債務人之債權，此為法定移轉。本題的關鍵在於：債權雖依該條移轉於丙，擔保物權卻因《民法》第 881-6 條第 1 項而留在原處，形成債權與擔保分離的狀態。若在原債權確定後始行清償，最高限額抵押權已轉為與普通抵押權相同的從屬性，結論即會不同，這正是本題以原債權確定前設定事實的用意。\n第四是易混淆條文的並列。《民法》第 870 條規定：「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該條所揭示者為普通抵押權的從屬性，與最高限額抵押權於確定前的處理並列，可看出立法者對兩種抵押權採取不同的設計。\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清償時點改在原債權確定後，或把丙改為物上保證人。\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9-s0201-030",30,"債務人甲就其所有房地，分別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依次為新臺幣（以…",{"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9-s0201-032",32,"甲將其自有之土地一宗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以擔保新臺幣 600 萬元債務之清償。其後，…",{"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9-s0201-029",29,"甲為擔保對乙之新臺幣（以下同）800 萬元欠債，將自有價值 950 萬元之土地設定普…",{"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9-s0201-033",33,"下列何者並非普通抵押權之效力所及？",{"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9-s0201-028",28,"甲將自有土地一宗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供其作為興建各種運動設施之用，其後，甲又將上述土…",{"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9-s0201-034",34,"甲男雖有精神病之痼疾，但隱瞞未告知乙女，婚後乙女始發現真相，乙女應如何主張？",[],{"id":44,"number":45,"stem":69},"債務人甲就其所有房地，分別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依次…",{"id":48,"number":49,"stem":71},"甲將其自有之土地一宗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以擔保新臺幣 600 萬元債務之…",80,1789445445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