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3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201-032",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32,"single","甲將其自有之土地一宗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以擔保新臺幣 600 萬元債務之清償。其後，甲又將該土地設定景觀不動產役權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設定景觀不動產役權，未先徵得乙之同意，故為無效","依物權之排他效力，景觀不動產役權之設定為無效","景觀不動產役權須不致影響乙之擔保債權之優先受償者，始得設定","普通抵押權與景觀不動產役權可在同一土地上，同時存在","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抵押權設定後再設定用益物權之效力，以及物權排他效力之界限。\n【正解理由】《民法》第 866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同法第 866 條第 3 項並就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設準用規定，可見設定抵押權後，所有人仍得於同一不動產上為他人設定物權。又普通抵押權依《民法》第 860 條係不移轉占有而就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支配者為交換價值，與以特定便宜之用為內容之不動產役權支配範圍不同，二者自得同時存在於同一土地，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民法》第 866 條第 1 項並未以抵押權人之同意為後設定物權之生效要件，甲未徵得乙同意而設定景觀不動產役權，仍非無效。\n(B) 錯誤。物權之排他效力所排斥者，係同一標的物上內容互不相容之物權；抵押權不移轉占有而支配交換價值，與景觀不動產役權並無不相容之處，其設定自非無效。\n(C) 錯誤。《民法》第 86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可見立法者所設者為實行時得除去該權利，並非以不影響優先受償為設定之要件。\n(D) 正確。普通抵押權與景觀不動產役權之內容不同，得同時存在於同一土地。\n【涵攝步驟】要件一（先設定之抵押權）→乙就甲之土地取得普通抵押權；要件二（後設定之物權）→丙取得景觀不動產役權；要件三（效力）→依《民法》第 866 條第 1 項但書，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要件四（救濟）→依同法第 866 條第 2 項，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由法院除去該權利後拍賣。\n【記憶點】抵押權管交換價值，不動產役權管使用便宜，兩者可以並存於同一塊地。","物權的排他效力常被誤讀成同一標的物上只能有一個物權，本題正是要把這個誤解拆開。\n先做要件拆解。《民法》第 851 條規定：「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該條以特定便宜之用為核心，其中眺望即為景觀不動產役權的條文依據，並以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為概括規定，是 99 年修正時把地役權擴張為不動產役權的成果。《民法》第 860 條則界定普通抵押權為不移轉占有而就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兩相對照可知，抵押權支配的是交換價值，不動產役權支配的是特定用益，二者的支配內容不同。\n其次是易混淆的鄰條。《民法》第 851-1 條規定：「同一不動產上有不動產役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該條的規範前提，是不動產役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二者併存，處理的是用益物權彼此之間的行使次序；本題另一方為普通抵押權，屬擔保物權，並不落在該條前提之內，本題的依據應是《民法》第 866 條。《民法》第 841-5 條就區分地上權設有同一設計：「同一土地有區分地上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二者為並列的姊妹條文，命題者常把兩條互換測驗。\n第三是抵押權人的保護途徑。抵押人於設定抵押權後仍得就抵押物設定用益物權，《民法》第 866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 86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可見立法者選擇的解方是拍賣時除去，而非設定時禁止，這正是本題 (A)(B)(C) 三個選項共同的破口。\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設定順序對調，或改問法院得否除去該不動產役權後拍賣。\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9-s0201-031",31,"甲以自己所有之房屋，在新臺幣（以下同）1000 萬元範圍內，為乙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9-s0201-033",33,"下列何者並非普通抵押權之效力所及？",{"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9-s0201-030",30,"債務人甲就其所有房地，分別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依次為新臺幣（以…",{"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9-s0201-034",34,"甲男雖有精神病之痼疾，但隱瞞未告知乙女，婚後乙女始發現真相，乙女應如何主張？",{"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9-s0201-029",29,"甲為擔保對乙之新臺幣（以下同）800 萬元欠債，將自有價值 950 萬元之土地設定普…",{"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9-s0201-035",35,"甲與乙分別共有 A 地，甲於民國 106 年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丙，之後甲與乙未…",[],{"id":44,"number":45,"stem":69},"甲以自己所有之房屋，在新臺幣（以下同）1000 萬元範圍內，為乙設定最高…",{"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45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