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3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201-033",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33,"single","下列何者並非普通抵押權之效力所及？",{"A":16,"B":17,"C":18,"D":19},"附加於抵押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抵押物之從物取得之權利","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普通抵押權效力所及之標的範圍，包括從物、附加不具獨立性之部分、殘餘物與孳息。\n【正解理由】《民法》第 862 條第 2 項規定：「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抵押物之從物已取得之權利，既不受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影響，即非普通抵押權效力所及。本題問何者並非抵押權效力所及，故選 D。\n【逐項排除】\n(A) 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民法》第 862 條第 3 項規定：「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n(B) 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民法》第 862-1 條第 1 項規定：「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亦同。」\n(C) 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民法》第 864 條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與之對抗。」\n(D) 並非抵押權效力所及。《民法》第 862 條第 2 項既明定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該權利自不在抵押權效力範圍之內。\n【涵攝步驟】要件一（從物與從權利）→依《民法》第 862 條第 1 項原則上為抵押權效力所及；要件二（第三人權利取得時點）→設定前取得者依同法第 862 條第 2 項不受影響；要件三（附加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依《民法》第 862 條第 3 項為效力所及；要件四（孳息）→依《民法》第 864 條法定孳息以扣押後為限。\n【記憶點】抵押權吃得到從物、不具獨立性之附加部分、殘餘物與扣押後的孳息，但吃不掉第三人設定前就取得的權利。","抵押權的效力範圍是抵押權章的第一組考點，條文由《民法》第 862 條起連續數條，各自處理不同的客體。\n先做要件拆解。《民法》第 862 條第 1 項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這是原則規定，其射程涵蓋主物之外的從物與從權利。《民法》第 862 條第 2 項則設下時點界線：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此處的關鍵字是設定前，若第三人係於抵押權設定後始就從物取得權利，即無該項之適用，本題 (D) 的敘述正是踩在這個時點上。\n《民法》第 862 條第 3 項處理附加物，其本文使不具獨立性之附加部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書則就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且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民法》第 877 條之併付拍賣規定。這一項的結構是本文加但書，且但書以準用方式處理，考生須注意獨立性與附加時點兩個變數。\n其次是物之變形。《民法》第 862-1 條第 1 項使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以及非依通常用法分離而成為獨立動產之成分，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民法》第 862-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得請求占有該殘餘物或動產，並依質權之規定，行使其權利。」由抵押權轉為依質權規定行使，是相當特殊的權利變形設計。\n第三是孳息的兩條線。《民法》第 863 條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民法》第 864 條則就法定孳息為規定，並以但書課予抵押權人通知義務，未通知者不得對抗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兩條的共同要件都是扣押後，差別在於孳息之種類以及法定孳息另有通知要件。\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第三人取得從物權利的時點改在抵押權設定後，或問未通知承租人時抵押權人得否對租金主張效力。\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9-s0201-032",32,"甲將其自有之土地一宗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以擔保新臺幣 600 萬元債務之清償。其後，…",{"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9-s0201-034",34,"甲男雖有精神病之痼疾，但隱瞞未告知乙女，婚後乙女始發現真相，乙女應如何主張？",{"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9-s0201-031",31,"甲以自己所有之房屋，在新臺幣（以下同）1000 萬元範圍內，為乙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9-s0201-035",35,"甲與乙分別共有 A 地，甲於民國 106 年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丙，之後甲與乙未…",{"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9-s0201-030",30,"債務人甲就其所有房地，分別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依次為新臺幣（以…",{"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9-s0201-036",36,"有關地上權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之情形？",[],{"id":44,"number":45,"stem":69},"甲將其自有之土地一宗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以擔保新臺幣 600 萬元債務之…",{"id":48,"number":49,"stem":71},"甲男雖有精神病之痼疾，但隱瞞未告知乙女，婚後乙女始發現真相，乙女應如何主…",80,1789445445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