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3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201-034",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34,"single","甲男雖有精神病之痼疾，但隱瞞未告知乙女，婚後乙女始發現真相，乙女應如何主張？",{"A":16,"B":17,"C":18,"D":19},"甲男因無告知之義務，故乙女不得撤銷該婚姻","乙女因婚前並未調查清楚，故不得撤銷該婚姻","乙女得於發現真相後，即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精神病不可歸責於甲，故乙女不得撤銷該婚姻","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因被詐欺而結婚之撤銷權，其行使期間與行使方式。\n【正解理由】《民法》第 997 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甲男有精神病之痼疾而隱瞞未告知乙女，係就足以影響他方締結婚姻意願之重要事項施用詐術，乙女婚後始發現真相，自得於發見詐欺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民法》第 997 條所定撤銷原因為因被詐欺而結婚，隱瞞足以影響結婚意願之重大疾病即該當詐欺，不因是否另有法定告知義務而異其結論。\n(B) 錯誤。《民法》第 997 條所定要件為被詐欺而結婚並於發見後六個月內請求，並未將受詐欺人婚前是否調查列為要件。\n(C) 正確。乙女於婚後發現真相，得依《民法》第 997 條於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n(D) 錯誤。《民法》第 997 條所定撤銷權繫於他方是否施用詐術，而非疾病本身是否可歸責於他方當事人。\n【涵攝步驟】要件一（因被詐欺而結婚）→甲男隱瞞精神病痼疾未告知乙女，致乙女陷於錯誤而結婚；要件二（發見詐欺）→乙女婚後始發現真相；要件三（六個月內）→自發見詐欺時起算；要件四（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撤銷須以訴為之，非以意思表示為之。\n【記憶點】婚姻因被詐欺而締結者，撤銷期間自發見詐欺起算六個月，並以向法院請求之方式為之。","婚姻的撤銷原因規定在《民法》第 989 條至第 997 條，其撤銷權人與期間逐條設計而並不一致——《民法》第 989 條就只以但書設事件型的阻卻事由，未定任何期間；本題考的是其中的詐欺型。\n先做要件拆解。《民法》第 997 條的要件有四：其一為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亦即結婚之意思決定受到不法干擾；其二為撤銷權人為受詐欺或受脅迫之一方；其三為期間，自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起算六個月；其四為行使方式，須向法院請求。第四個要件是婚姻撤銷與一般法律行為撤銷最大的差別：一般意思表示之撤銷以意思表示為之即可，婚姻之撤銷則須經法院裁判，本題 (C) 特別寫出向法院請求，即在測驗此點。\n其次是易混淆條文的並列。《民法》第 995 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其期間為三年，起算點為知悉不能治之時。《民法》第 996 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其撤銷權人為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之一方，起算點為常態回復。本題事實是甲男有精神病痼疾而隱瞞，若誤把它讀成《民法》第 996 條的情形，撤銷權人就會變成甲男而非乙女，方向完全相反，這是本題最大的陷阱。\n第三是分辨點的位置。隱瞞重大疾病是否構成《民法》第 997 條所稱詐欺，條文本身並未逐字界定，其判斷有賴實務對詐欺概念在身分行為上的操作，考生準備時應把常見類型一併掌握。\n第四是撤銷權人的對照。《民法》第 989 條規定：「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該條之撤銷權人及於法定代理人，並以但書設有阻卻撤銷之事由；《民法》第 991 條規定：「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結婚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其撤銷權人又有不同。這兩條並列可見立法者就各撤銷原因分別設計權利人，而期間之有無與長短也隨之不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時間拉長至發現後逾六個月，測驗除斥期間；或把事實改為結婚時處於精神錯亂狀態。\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9-s0201-033",33,"下列何者並非普通抵押權之效力所及？",{"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9-s0201-035",35,"甲與乙分別共有 A 地，甲於民國 106 年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丙，之後甲與乙未…",{"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9-s0201-032",32,"甲將其自有之土地一宗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以擔保新臺幣 600 萬元債務之清償。其後，…",{"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9-s0201-036",36,"有關地上權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之情形？",{"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9-s0201-031",31,"甲以自己所有之房屋，在新臺幣（以下同）1000 萬元範圍內，為乙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9-s0201-037",37,"甲男有妻乙、女兒丙、女婿丁、母戊、兄己，均為成年、有經濟能力且與甲男同居。甲不能維持…",[],{"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甲與乙分別共有 A 地，甲於民國 106 年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丙，…",80,1789445445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