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3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201-036",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36,"single","有關地上權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之情形？",{"A":16,"B":17,"C":18,"D":19},"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上權地租","約定地上權之使用方法","不得讓與地上權之約定","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人拋棄地上權","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地上權章中採登記對抗主義之各種約定，以及地上權拋棄之規定。\n【正解理由】《民法》第 834 條規定：「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該條就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人拋棄權利一事，僅規定其得隨時為之，並未設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之限制，與 (A)(B)(C) 三者均屬地上權章明定登記對抗要件之情形不同。本題問何者不屬於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之情形，故選 D。\n【逐項排除】\n(A) 屬之。《民法》第 836-1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n(B) 屬之。《民法》第 836-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約定之使用方法，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n(C) 屬之。《民法》第 83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該項所承接者為《民法》第 838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契約另有約定而不得讓與地上權或設定抵押權之情形。\n(D) 不屬之。《民法》第 834 條僅規定無支付地租約定之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未設登記對抗之限制。\n【涵攝步驟】要件一（已預付地租）→依《民法》第 836-1 條須登記始得對抗受讓土地所有權之人；要件二（約定使用方法）→依《民法》第 836-2 條第 2 項須登記始得對抗第三人；要件三（不得讓與之約定）→依《民法》第 838 條第 2 項須登記始得對抗第三人；要件四（無地租之拋棄）→依《民法》第 834 條得隨時為之，不涉登記對抗。\n【記憶點】地上權章的登記對抗，管的是預付地租、使用方法、不得讓與之約定，以及區分地上權相互間使用收益限制之約定；無地租的拋棄不在其中。","地上權章在 99 年修正時新增多條登記對抗規定，把當事人間的特別約定與第三人的信賴切開，本題即是把這些條文排成一列比對。\n先做要件拆解。《民法》第 836-1 條處理的是地租已預付而土地所有權讓與的情形，未登記者，地上權人不得以已預付對抗新所有人。《民法》第 836-2 條第 1 項規定：「地上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該項課予地上權人使用方法上的義務，第 2 項再就其中約定之使用方法設登記對抗要件。《民法》第 838 條第 1 項規定：「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本文揭示處分自由，但書允許以契約限制，第 2 項則使該限制須經登記始能對抗第三人。三條的共同結構都是先有一個當事人間的特別約定，再以登記作為外部效力的門檻。\n其次是拋棄的規定群。《民法》第 834 條所定者為無地租約定時的隨時拋棄；《民法》第 835 條第 1 項規定：「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民法》第 835 條第 2 項規定：「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可見立法者以有無地租、有無期限，以及《民法》第 835 條第 3 項所定事由可否歸責為變數，就拋棄設有不同門檻。拋棄本身係使物權消滅的單獨行為，其規範重點在於對土地所有人的補償，而非對第三人的公示，這正是 (D) 與其他三個選項在體例上的差別。\n第三是易混淆條文的並列。《民法》第 836 條第 1 項處理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總額時土地所有人的終止權，並要求已設定抵押權者應同時通知抵押權人；《民法》第 836 條第 2 項則就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使受讓人與讓與人就積欠地租連帶負責。這兩項同樣以登記為分界，可與本題三個登記對抗條文一併記憶。此外，地上權章第二節區分地上權中，《民法》第 841-2 條第 1 項容許區分地上權人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民法》第 841-2 條第 2 項並規定：「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是本章第四處登記對抗規定，僅因非本題選項而未列入比較。\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選項換成地租之調整或存續期間之約定。\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9-s0201-035",35,"甲與乙分別共有 A 地，甲於民國 106 年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丙，之後甲與乙未…",{"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9-s0201-037",37,"甲男有妻乙、女兒丙、女婿丁、母戊、兄己，均為成年、有經濟能力且與甲男同居。甲不能維持…",{"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9-s0201-034",34,"甲男雖有精神病之痼疾，但隱瞞未告知乙女，婚後乙女始發現真相，乙女應如何主張？",{"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9-s0201-038",38,"甲與乙為兄弟，乙與丙女結婚，甲收養丁為養女，後來，丁與戊男結婚，甲則與己女結婚，己在…",{"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9-s0201-033",33,"下列何者並非普通抵押權之效力所及？",{"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9-s0201-039",39,"下列何者並非被繼承人得預先以遺囑指定者？",[],{"id":44,"number":45,"stem":69},"甲與乙分別共有 A 地，甲於民國 106 年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丙，…",{"id":48,"number":49,"stem":71},"甲男有妻乙、女兒丙、女婿丁、母戊、兄己，均為成年、有經濟能力且與甲男同居…",80,1789445445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