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3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201-039",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39,"single","下列何者並非被繼承人得預先以遺囑指定者？",{"A":16,"B":17,"C":18,"D":19},"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之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無人承認繼承時的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被繼承人以遺囑託他人代定遺產分割方法","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被繼承人得否以遺囑預先指定監護人、遺囑執行人、遺產分割方法，以及無人承認繼承時遺產管理人之產生方式。\n【正解理由】《民法》第 1177 條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民法》第 1178 條第 2 項規定：「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可見無人承認繼承時之遺產管理人，係由親屬會議選定或由法院選任，並非被繼承人得以遺囑預先指定之事項，故選 B。\n【逐項排除】\n(A) 得預先指定。《民法》第 1093 條第 1 項規定：「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n(B) 不得預先指定。無人承認繼承時之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 1177 條由親屬會議選定，或依《民法》第 1178 條第 2 項由法院選任。\n(C) 得預先指定。《民法》第 1209 條第 1 項規定：「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n(D) 得預先指定。《民法》第 1165 條第 1 項規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n【涵攝步驟】要件一（遺囑指定監護人）→依《民法》第 1093 條第 1 項以最後行使負擔親權之父或母為限；要件二（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依《民法》第 1209 條第 1 項得指定或委託他人指定；要件三（遺囑定分割方法）→依《民法》第 1165 條第 1 項得自定或託他人代定；要件四（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 1177 條與第 1178 條第 2 項由親屬會議選定或法院選任。\n【記憶點】遺囑可以指定監護人、遺囑執行人與分割方法；無人承認繼承的遺產管理人則由親屬會議選定或法院選任。","遺囑的作用在於使被繼承人的意思延伸到死亡之後，但民法對於哪些事項容許以遺囑預先安排，設有明確的界線，本題即在測驗這條界線。\n先做要件拆解。《民法》第 1093 條第 1 項所定遺囑指定監護人，其主體限於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並非任何被繼承人皆可為之。《民法》第 109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其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民法》第 1093 條第 3 項規定：「於前項期限內，監護人未向法院報告者，視為拒絕就職。」可見遺囑指定監護人後仍有報告程序，未報告者視為拒絕就職，屆時即回到《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所定法定監護人順序。\n其次是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民法》第 1177 條把選定權交給親屬會議，並課予向法院報明的義務；《民法》第 1178 條第 1 項規定：「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第 2 項則在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逾期未選定時，開放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選任。整個制度的設計是在繼承人有無不明的情況下，由具有公信力的機關介入，並非由被繼承人單方預先決定，這是本題 (B) 的關鍵。\n第三是遺囑執行人與分割方法。《民法》第 1209 條第 2 項規定：「受前項委託者，應即指定遺囑執行人，並通知繼承人。」《民法》第 1165 條第 2 項規定：「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二者都顯示立法者容許被繼承人就遺產的執行與分配預作安排，只是設有期間或程序上的限制。\n第四是易混淆制度的並列。遺產管理人與遺囑執行人常被混淆：前者處理繼承人有無不明的遺產，後者執行遺囑內容；產生方式與職務內容均不相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問遺囑得否指定應繼分、或得否指定親屬會議會員。\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9-s0201-038",38,"甲與乙為兄弟，乙與丙女結婚，甲收養丁為養女，後來，丁與戊男結婚，甲則與己女結婚，己在…",{"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9-s0201-040",40,"甲死亡時，其遺產僅有 A 電腦，並無負擔任何債務。繼承人為其唯一之子女乙。乙有唯一子…",{"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9-s0201-037",37,"甲男有妻乙、女兒丙、女婿丁、母戊、兄己，均為成年、有經濟能力且與甲男同居。甲不能維持…",{"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9-s0201-041",41,"甲男與乙女未婚生下一子丙，甲在乙父丁之脅迫下認領丙，甲對丙之認領效力為何？",{"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9-s0201-036",36,"有關地上權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之情形？",{"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9-s0201-042",42,"甲收養乙時，乙有 22 歲之子丙，18 歲已婚的子丁，17 歲的女戊，以及 5 歲的…",[],{"id":44,"number":45,"stem":69},"甲與乙為兄弟，乙與丙女結婚，甲收養丁為養女，後來，丁與戊男結婚，甲則與己…",{"id":48,"number":49,"stem":71},"甲死亡時，其遺產僅有 A 電腦，並無負擔任何債務。繼承人為其唯一之子女乙…",80,1789445445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