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4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201-042",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42,"single","甲收養乙時，乙有 22 歲之子丙，18 歲已婚的子丁，17 歲的女戊，以及 5 歲的養子己，何人須在法院收養認可前表示同意，方能成為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A":16,"B":17,"C":18,"D":19},"丙與戊","丙與丁","丁與戊","戊與己","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收養之效力及於養子女既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時，何人須表示同意。\n【正解理由】《民法》第 1077 條第 4 項規定：「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乙被甲收養時已有丙、丁、戊、己四名直系血親卑親屬。丙 22 歲為成年人，丁 18 歲雖未成年但已結婚，二人都落在該項但書所定須表示同意的範圍；戊 17 歲且未婚、己 5 歲，屬於該項本文所稱未成年且未結婚之人，收養之效力當然及之，無庸表示同意。須表示同意者為丙與丁，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戊為 17 歲未婚之人，依《民法》第 1077 條第 4 項本文，收養之效力當然及於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戊無庸表示同意，本項列入戊而漏列丁，錯誤。\n(B) 丙已成年、丁已結婚，二人均須依《民法》第 1077 條第 4 項但書於收養認可前表示同意，收養之效力始及於其身，本項正確。\n(C) 丁須表示同意固然無誤，惟戊未成年且未結婚，依《民法》第 1077 條第 4 項本文無庸同意，本項錯誤。\n(D) 己為乙之養子女，《民法》第 1077 條第 1 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己因而為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且未成年並未結婚，依同法第 1077 條第 4 項本文無庸同意，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乙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丙、丁、戊、己；要件二，各該人是否已成年或已結婚→丙已成年、丁已結婚，戊、己則否；效果，丙與丁須於收養認可前表示同意。\n【記憶點】未成年又未結婚的跟著走，已成年或已結婚的要自己點頭。","【要件拆解】《民法》第 1077 條第 4 項把養子女既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分成兩組：未成年且未結婚者，收養之效力當然及之；已成年或已結婚者，須於收養認可前表示同意，效力始及於其身。本題把丁設定成 18 歲已婚，正是要測驗考生會不會只看年齡而忽略已結婚這個要件；戊 17 歲未婚則是相對照的設計，己 5 歲的養子女又多繞了一層擬制。\n【同條各項的分工】《民法》第 1077 條第 1 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該項是收養擬制效力的基礎，己雖是乙之養子女，於乙而言仍屬直系血親卑親屬。《民法》第 1077 條第 2 項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該項處理的是與本生家庭關係之停止，並以但書保留繼親收養的情形。《民法》第 1077 條第 5 項規定：「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該項把同意的方式與附款限制接了回去。\n【被準用的規定】《民法》第 1076-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民法》第 1076-1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丙、丁所為之同意即須依此二項為之，並在收養認可前完成。\n【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1076-2 條第 2 項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該項規範的是被收養者本人這一側的同意，與本題所問養子女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的同意，是兩組不同的規定，各有各的適用對象，不可互相援引。\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法院不予認可之事由，《民法》第 1079 條第 2 項規定：「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也常改問收養無效之事由或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關係之停止與回復。\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9-s0201-041",41,"甲男與乙女未婚生下一子丙，甲在乙父丁之脅迫下認領丙，甲對丙之認領效力為何？",{"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9-s0201-043",43,"甲有乙、丙二子，乙有戊、己二子，丙有一女庚，某日甲與乙出遊不幸同時死亡，甲已喪偶，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9-s0201-040",40,"甲死亡時，其遺產僅有 A 電腦，並無負擔任何債務。繼承人為其唯一之子女乙。乙有唯一子…",{"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9-s0201-044",44,"甲乙為夫妻，兩人有一子丙與一女丁，丁未婚無子女，丙有一子戊，丙因故殺死甲並受刑之宣告…",{"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9-s0201-039",39,"下列何者並非被繼承人得預先以遺囑指定者？",{"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9-s0201-045",45,"甲、乙於遲暮之年結婚。甲婚前有子女丙、丁二人，丙未婚無子女，丁有一女戊。乙婚前有子女…",[],{"id":44,"number":45,"stem":69},"甲男與乙女未婚生下一子丙，甲在乙父丁之脅迫下認領丙，甲對丙之認領效力為何…",{"id":48,"number":49,"stem":71},"甲有乙、丙二子，乙有戊、己二子，丙有一女庚，某日甲與乙出遊不幸同時死亡，…",80,1789445445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