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4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201-043",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43,"single","甲有乙、丙二子，乙有戊、己二子，丙有一女庚，某日甲與乙出遊不幸同時死亡，甲已喪偶，遺有財產新臺幣（以下同）1200 萬元，應如何分配？",{"A":16,"B":17,"C":18,"D":19},"丙得 1200 萬元","丙得 400 萬元，戊得 400 萬元，己得 400 萬元","丙得 600 萬元，戊得 300 萬元，己得 300 萬元","丙得 300 萬元，戊得 300 萬元，己得 300 萬元，庚得 300 萬元","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被繼承人與其子同時死亡時的繼承人範圍，以及代位取得應繼分的計算。\n【正解理由】《民法》第 1147 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甲死亡時繼承即行開始，繼承人的資格也以該時點認定。《民法》第 11 條規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甲與乙既推定為同時死亡，《民法》第 6 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乙於甲之繼承開始時已無權利能力，不能取得甲之遺產。乙不能繼承並不等於乙這一房被排除，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戊、己得代位取得乙之應繼分，代位繼承之要件與範圍規定於《民法》，其具體條次應以該法現行條文為準。甲之遺產 1200 萬元，丙取得 600 萬元，乙之 600 萬元由戊、己均分而各得 300 萬元，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本項把 1200 萬元全歸丙一人，等於否定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得代位取得乙之應繼分，與代位繼承之制度不合，錯誤。\n(B) 本項將 1200 萬元由丙、戊、己按人數平分，係把戊、己當成與丙同一輩分而各自取得一份；代位人所取得者為被代位人乙的那一份，本項錯誤。\n(C) 丙取得自己的 600 萬元，戊、己就乙之 600 萬元再行均分，各得 300 萬元，本項正確。\n(D) 庚之父丙尚生存，丙自己即為繼承人，庚無從代位取得任何應繼分，本項將庚列為分配對象，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繼承開始→甲死亡；要件二，乙之地位→與甲推定同時死亡，於繼承開始時已無權利能力；要件三，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戊、己；效果，丙 600 萬元，戊、己各 300 萬元。\n【記憶點】代位人領的是被代位人那一份，不是自己另算一份。","【要件拆解】本題有三個環節要分開處理：繼承何時開始、乙能不能繼承甲、乙的那一份由誰取得。《民法》第 1147 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資格的判斷時點就固定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同時死亡的推定則把先後順序這個變數消滅掉，《民法》第 11 條規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其效果是兩人互相不繼承對方的遺產。\n【權利能力的位置】《民法》第 6 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乙既與甲推定為同時死亡，於甲之繼承開始時已不具權利能力，也就不可能取得繼承人的地位。命題者把陷阱設在這裡：考生若以為乙不能繼承等於乙這一房出局，就會選擇由丙獨得的選項。實際上乙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戊、己得代位取得乙原本的應繼分，代位繼承的要件與範圍規定於《民法》，其具體條次應以該法現行條文為準。\n【數字怎麼算】先定分母：甲之第一順序繼承人為乙、丙二人，遺產 1200 萬元按人數平均，各為 600 萬元。再定代位：乙那一份 600 萬元由戊、己二人取得，各 300 萬元。丙自己生存，其女庚並無代位的餘地，所以庚在本題完全不出現在分配名單上。這個結構是代位繼承最典型的考法，數字只要分成兩層就不會錯。\n【易混淆條文對照】遺產分配另有一組加減的規定，與本題並列但不適用。《民法》第 1173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本題並無生前特種贈與的事實，不生歸扣問題；考題很喜歡把歸扣與代位合併命題，判斷時要先把兩者拆開。\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成乙先於甲死亡、或改問拋棄繼承時應繼分之歸屬（其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判斷方式仍然是先確定繼承開始時點，再確定各房的份額。\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9-s0201-042",42,"甲收養乙時，乙有 22 歲之子丙，18 歲已婚的子丁，17 歲的女戊，以及 5 歲的…",{"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9-s0201-044",44,"甲乙為夫妻，兩人有一子丙與一女丁，丁未婚無子女，丙有一子戊，丙因故殺死甲並受刑之宣告…",{"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9-s0201-041",41,"甲男與乙女未婚生下一子丙，甲在乙父丁之脅迫下認領丙，甲對丙之認領效力為何？",{"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9-s0201-045",45,"甲、乙於遲暮之年結婚。甲婚前有子女丙、丁二人，丙未婚無子女，丁有一女戊。乙婚前有子女…",{"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9-s0201-040",40,"甲死亡時，其遺產僅有 A 電腦，並無負擔任何債務。繼承人為其唯一之子女乙。乙有唯一子…",{"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9-s0201-046",46,"被繼承人甲生前於其長子乙結婚時，曾贈與新臺幣（以下同）80 萬元。甲作成有效之遺囑，…",[],{"id":45,"number":46,"stem":70},"甲收養乙時，乙有 22 歲之子丙，18 歲已婚的子丁，17 歲的女戊，以…",{"id":49,"number":50,"stem":72},"甲乙為夫妻，兩人有一子丙與一女丁，丁未婚無子女，丙有一子戊，丙因故殺死甲…",80,1789445445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