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4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201-044",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44,"single","甲乙為夫妻，兩人有一子丙與一女丁，丁未婚無子女，丙有一子戊，丙因故殺死甲並受刑之宣告，乙因此憂傷而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丙對甲喪失繼承權","丙對乙喪失繼承權","丙對丁喪失繼承權","丙對戊喪失繼承權","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喪失繼承權的事由，以及喪失繼承權效力的相對性。\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錯誤者。《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該款所定之事由，是以某一次繼承中的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被害為判斷基準，因此喪失繼承權是對特定的那一次繼承而言。戊之遺產由其父丙優先繼承，甲在戊之繼承中並非應繼承人，繼承人之順序規定於《民法》，其具體條次應以該法現行條文為準。丙殺害甲一事，與丙對戊之繼承權無關，本項所稱丙對戊喪失繼承權，敘述錯誤，故選 D。\n【逐項排除】\n(A) 甲為丙之被繼承人，丙故意致甲於死並受刑之宣告，依《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喪失對甲之繼承權，本項敘述正確。\n(B) 乙為甲之配偶，甲在乙之繼承中為應繼承人；丙致甲於死，依《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丙就乙之繼承亦喪失繼承權，本項敘述正確。\n(C) 丁未婚且無子女，甲在丁之繼承中為應繼承人；丙致甲於死，依《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丙就丁之繼承同樣喪失繼承權，本項敘述正確。\n(D) 戊之繼承中，其父丙為先順序之繼承人，甲並非應繼承人，丙殺害甲不生喪失對戊之繼承權的效果，本項敘述錯誤，為應選之項。\n【涵攝步驟】要件一，行為→丙故意致甲於死並受刑之宣告；要件二，甲在各該次繼承中的地位→對甲自己之繼承為被繼承人，對乙、丁之繼承為應繼承人，對戊之繼承則否；效果，丙就甲、乙、丁之繼承喪失繼承權，就戊之繼承不喪失。\n【記憶點】喪失繼承權是對某一個人喪失，先問死者在那一次繼承裡站在什麼位置。","【要件拆解】《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有兩組被害人：被繼承人與應繼承人。被繼承人是遺產的主體，應繼承人則是那一次繼承中原本會取得應繼分的人。殺害應繼承人之所以同樣喪失繼承權，是因為行為人藉此排除競爭者而使自己的應繼分變大，法律不許他因此得利。本題把甲設定為丙的父親，同時又是乙的配偶、丁的父親，一個被害人牽動三次繼承，戊那一次則刻意斷開。\n【逐款並列】《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民法》第 114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由第 2 項可以看出，宥恕只對第 2 款至第 4 款有適用，第 1 款與第 5 款不在其列。\n【代位繼承的接續】《民法》第 1140 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丙雖對甲喪失繼承權，其子戊仍得代位繼承甲之應繼分，這是喪失繼承權與代位繼承最常合併命題的地方。\n【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1146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該項處理的是繼承權遭他人侵害後的回復請求，與喪失繼承權是相反方向的兩件事，不可互相援引。\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虐待或侮辱經表示不得繼承的認定、宥恕的射程，或改問喪失繼承權之人所生子女得否代位。\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9-s0201-043",43,"甲有乙、丙二子，乙有戊、己二子，丙有一女庚，某日甲與乙出遊不幸同時死亡，甲已喪偶，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9-s0201-045",45,"甲、乙於遲暮之年結婚。甲婚前有子女丙、丁二人，丙未婚無子女，丁有一女戊。乙婚前有子女…",{"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9-s0201-042",42,"甲收養乙時，乙有 22 歲之子丙，18 歲已婚的子丁，17 歲的女戊，以及 5 歲的…",{"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9-s0201-046",46,"被繼承人甲生前於其長子乙結婚時，曾贈與新臺幣（以下同）80 萬元。甲作成有效之遺囑，…",{"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9-s0201-041",41,"甲男與乙女未婚生下一子丙，甲在乙父丁之脅迫下認領丙，甲對丙之認領效力為何？",{"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9-s0201-047",47,"甲男乙女為夫妻，民國 108 年 2 月協議離婚。108 年 3 月 15 日乙女與…",[],{"id":45,"number":46,"stem":70},"甲有乙、丙二子，乙有戊、己二子，丙有一女庚，某日甲與乙出遊不幸同時死亡，…",{"id":49,"number":50,"stem":72},"甲、乙於遲暮之年結婚。甲婚前有子女丙、丁二人，丙未婚無子女，丁有一女戊。…",80,1789445445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