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4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201-045",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45,"single","甲、乙於遲暮之年結婚。甲婚前有子女丙、丁二人，丙未婚無子女，丁有一女戊。乙婚前有子女己一人。甲、乙結婚不久後，甲、丁相繼死亡。之後，丙作成遺囑，將全部財產遺贈庚基金會。丙死亡時遺產價值新臺幣（以下同）600 萬元。何人得向庚主張若干金額之特留分扣減？",{"A":16,"B":17,"C":18,"D":19},"乙得主張扣減 300 萬元","戊得主張扣減 300 萬元","戊得主張扣減 200 萬元","無人得主張特留分扣減","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特留分扣減權的主體，須先確定何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n【正解理由】《民法》第 1225 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得行使扣減權者，為應得特留分之人。《民法》第 1223 條柱句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該條把特留分繫於繼承人的身分。丙未婚且無子女，並無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其父甲已先於丙死亡；其兄弟姊妹丁亦已死亡。乙為甲之配偶，與丙之間並無血親關係；己為乙之子，與丙亦無血親關係；戊為丁之女，並非丙之兄弟姊妹，而代位繼承之範圍規定於《民法》，其具體條次應以該法現行條文為準，兄弟姊妹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在其中。丙死亡時無人具備得主張特留分之地位，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乙為甲之配偶，於丙而言為姻親而非血親，並非《民法》第 1223 條所稱之繼承人，不得依《民法》第 1225 條主張扣減，本項錯誤。\n(B) 戊為丁之女，並非丙之兄弟姊妹，亦不因丁先死亡而取得丙之繼承人地位，其無特留分可資扣減，本項所稱得扣減 300 萬元，錯誤。\n(C) 本項與 (B) 同樣以戊為扣減權人，僅金額不同；戊既非丙之繼承人，依《民法》第 1225 條即無扣減之餘地，本項錯誤。\n(D) 丙之遺產雖以遺囑全部遺贈庚基金會，惟丙死亡時並無應得特留分之人存在，無人得依《民法》第 1225 條主張扣減，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遺贈→丙以遺囑將全部財產遺贈庚；要件二，是否有應得特留分之人→丙無配偶、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父已死亡，兄弟姊妹丁已死亡；效果，無人得主張特留分扣減。\n【記憶點】先問誰是繼承人，再問特留分，最後才問扣減；第一步是空的，後兩步就不必算。","【要件拆解】特留分扣減的判斷有固定的三層次序：先確定繼承人為何人，再依身分定其特留分比例，最後看遺贈是否使其應得之數不足。本題把丙的親屬關係鋪得很滿，實際上每一個人都在繼承人之外，考的就是考生會不會被人數迷惑而跳過第一層。\n【逐款並列】《民法》第 1223 條第 1 款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民法》第 1223 條第 2 款規定：「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民法》第 1223 條第 3 款規定：「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民法》第 1223 條第 4 款規定：「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民法》第 1223 條第 5 款規定：「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各款所列的都是身分，而不是親等的遠近，所以判斷時要逐一比對題示人物與各款身分是否相符。\n【遺囑自由的界限】《民法》第 1187 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該條把遺囑自由與特留分的關係寫成一句：特留分是遺囑自由的外框，框內遺囑人可以任意處分。本題丙既無應得特留分之人，這個外框就不存在，全部遺贈庚基金會的遺囑得以完全實現。\n【計算基準的位置】《民法》第 1224 條規定：「特留分，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該條指出特留分不是就遺產表面金額計算，而是先依歸扣的規定算出應繼財產、再扣除債務。本題不必進入這一層，但它是同一組考點裡最常搭配出現的規定。\n【易混淆之處】特留分與應繼分是兩個層次：應繼分是無遺囑時的分配比例，特留分則是遺囑自由的底線，兩者的計算基礎與功能都不同，不可互相代換。本題還有一個容易混淆的地方，就是把姻親當成繼承人；乙與丙之間因甲的婚姻而生姻親關係，姻親並不因此取得繼承地位。\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成被繼承人尚有生存配偶或父母，此時扣減權人就出現；也常改問遺贈與應繼分指定的區別、扣減的順序，或改問受遺贈人有數人時如何按比例扣減。\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9-s0201-044",44,"甲乙為夫妻，兩人有一子丙與一女丁，丁未婚無子女，丙有一子戊，丙因故殺死甲並受刑之宣告…",{"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9-s0201-046",46,"被繼承人甲生前於其長子乙結婚時，曾贈與新臺幣（以下同）80 萬元。甲作成有效之遺囑，…",{"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9-s0201-043",43,"甲有乙、丙二子，乙有戊、己二子，丙有一女庚，某日甲與乙出遊不幸同時死亡，甲已喪偶，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9-s0201-047",47,"甲男乙女為夫妻，民國 108 年 2 月協議離婚。108 年 3 月 15 日乙女與…",{"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9-s0201-042",42,"甲收養乙時，乙有 22 歲之子丙，18 歲已婚的子丁，17 歲的女戊，以及 5 歲的…",{"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9-s0201-048",48,"甲借用乙之 A 地建築廠房，約定借期 1 年，乙移居國外後，甲長期占有 A 地未還，…",[],{"id":45,"number":46,"stem":70},"甲乙為夫妻，兩人有一子丙與一女丁，丁未婚無子女，丙有一子戊，丙因故殺死甲…",{"id":49,"number":50,"stem":72},"被繼承人甲生前於其長子乙結婚時，曾贈與新臺幣（以下同）80 萬元。甲作成…",80,1789445445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