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4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201-046",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46,"single","被繼承人甲生前於其長子乙結婚時，曾贈與新臺幣（以下同）80 萬元。甲作成有效之遺囑，載明全部遺產由次子丙單獨取得。甲死亡時，有積極財產 100 萬元，無債務；甲之繼承人為乙和丙。甲之 100萬元遺產應如何分配？",{"A":16,"B":17,"C":18,"D":19},"乙、丙平均分配 100 萬元之遺產，每人得 50 萬元","乙得 25 萬元，丙得 75 萬元","乙得 10 萬元，丙得 90 萬元","100 萬元之遺產全數歸屬丙","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結婚時所受生前特種贈與的歸扣，以及特留分是否受侵害的計算。\n【正解理由】《民法》第 1173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乙於結婚時受贈 80 萬元，甲並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故應繼遺產為 100 萬元加 80 萬元共 180 萬元。《民法》第 1141 條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乙、丙之應繼分各為 90 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此一比例規定於《民法》，其具體條次應以該法現行條文為準，乙之特留分即為 45 萬元。乙生前已受贈 80 萬元，已超過其特留分，並無不足之數可資扣減，甲之遺囑既載明全部遺產由丙單獨取得，100 萬元全數歸屬丙，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本項由乙、丙各得 50 萬元，等於完全不理會甲所立之有效遺囑，錯誤。\n(B) 本項所得之 25 萬元，係以 100 萬元為基礎計算乙之特留分，未依《民法》第 1173 條第 1 項將 80 萬元加入應繼遺產，計算基礎錯誤。\n(C) 本項所得之 10 萬元，係《民法》第 117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在無遺囑時之分割結果；本題甲已以遺囑指定全部遺產由丙取得，且乙所受之贈與已逾其特留分，本項錯誤。\n(D) 乙之特留分未受侵害，遺囑得以完全實現，100 萬元全數歸屬丙，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生前特種贈與→乙因結婚受贈 80 萬元；要件二，應繼遺產→100 萬元加 80 萬元為 180 萬元；要件三，乙之應繼分 90 萬元、特留分 45 萬元；效果，乙所受贈與已逾特留分，無扣減之餘地。\n【記憶點】結婚時拿過的要先加回去，再看特留分缺不缺。","【要件拆解】《民法》第 1173 條第 1 項的要件有三：受贈人須為繼承人、贈與須發生於繼承開始前、原因須為結婚、分居或營業三者之一。三者齊備才生歸扣，而其但書又把被繼承人於贈與時反對的情形排除掉。本題把贈與原因寫成結婚、金額寫成 80 萬元，就是要讓考生把它加回應繼遺產再算一次。\n【同條各項的層次】《民法》第 117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民法》第 1173 條第 3 項規定：「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第 1 項是加回去，第 2 項是扣下來，第 3 項則固定計價時點。這三項合起來，使生前已經拿過的繼承人不能再就同一筆利益重複受益。\n【遺囑與特留分的關係】本題的遺囑把全部遺產指定由丙取得，乙能主張的只剩特留分。《民法》第 1225 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該條的關鍵字是應得之數不足；乙的特留分為 45 萬元，而其生前已取得 80 萬元，並無不足，扣減的前提根本沒有成立。\n【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1148-1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該項與歸扣長得很像，射程卻完全不同：它是為了計算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權人所負的責任範圍，看的是二年內的任何贈與；歸扣則是繼承人相互間的公平問題，看的是結婚、分居或營業三種原因而無時間限制。兩條並列可以看出立法者在不同問題上各自設了一把尺。\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贈與原因不屬三者之一時如何處理、被繼承人有反對意思表示時的效果，或改成生前贈與金額低於特留分而發生扣減。\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9-s0201-045",45,"甲、乙於遲暮之年結婚。甲婚前有子女丙、丁二人，丙未婚無子女，丁有一女戊。乙婚前有子女…",{"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9-s0201-047",47,"甲男乙女為夫妻，民國 108 年 2 月協議離婚。108 年 3 月 15 日乙女與…",{"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9-s0201-044",44,"甲乙為夫妻，兩人有一子丙與一女丁，丁未婚無子女，丙有一子戊，丙因故殺死甲並受刑之宣告…",{"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9-s0201-048",48,"甲借用乙之 A 地建築廠房，約定借期 1 年，乙移居國外後，甲長期占有 A 地未還，…",{"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9-s0201-043",43,"甲有乙、丙二子，乙有戊、己二子，丙有一女庚，某日甲與乙出遊不幸同時死亡，甲已喪偶，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9-s0201-049",49,"甲男與乙女是夫妻關係，乙女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丙男通姦，生下一子丁。下列何人不得…",[],{"id":45,"number":46,"stem":70},"甲、乙於遲暮之年結婚。甲婚前有子女丙、丁二人，丙未婚無子女，丁有一女戊。…",{"id":49,"number":50,"stem":72},"甲男乙女為夫妻，民國 108 年 2 月協議離婚。108 年 3 月 1…",80,1789445445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