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48":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9-s0201-048",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48,"single","甲借用乙之 A 地建築廠房，約定借期 1 年，乙移居國外後，甲長期占有 A 地未還，經 25 年過後，甲擬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關於本案時效取得問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須變更借用 A 地意思，而改以行使地上權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達 20 年以上，始能符合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規定","甲符合時效取得要件後，若地政機關尚未受理其地上權登記申請，此時甲仍只有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若地政機關尚未受理甲之地上權登記申請，乙對甲依民法第 767 條請求返還土地時，法院無庸就甲是否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要件進行實體審酌","若地政機關已受理甲之地上權登記申請，在未為登記前，甲占用 A 地仍無正當權源，法院亦不得為時效取得之實體上裁判","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時效取得地上權的要件，以及登記申請與法院實體審酌之間的關係。\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錯誤者。《民法》第 769 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該條所定的法律效果是取得登記請求權，而不是直接取得物權；地上權之時效取得係準用取得時效之規定而生，其具體條次應以該法現行條文為準。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見解：占有人已向地政機關申請地上權登記者，於登記完成前，法院就其是否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仍應為實體上之審酌。本項卻把已申請登記的情形一併排除在實體裁判之外，敘述錯誤，故選 D。\n【逐項排除】\n(A) 甲原係基於借用關係而占有 A 地，其占有欠缺行使地上權之意思；依《民法》第 769 條所示之取得時效結構，須以一定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並經法定期間，本項敘述正確。\n(B) 《民法》第 769 條所定之效果為得請求登記，占有人於登記完成前尚未取得物權；本項所稱甲此時仍只有地上權登記請求權，敘述正確。\n(C) 依實務見解，占有人尚未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時，法院於所有人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請求返還土地之訴訟中，無庸就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為實體審酌，本項敘述正確。\n(D) 地政機關已受理登記申請後，法院即應就時效取得之要件為實體上之裁判，本項一律否定實體裁判，敘述錯誤，為應選之項。\n【涵攝步驟】要件一，占有之意思→須自借用之意思變更為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要件二，占有態樣與期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逾 20 年；要件三，登記申請之有無→已受理申請；效果，法院應為實體上之審酌。\n【記憶點】時效完成先拿到的是登記請求權，有沒有去申請登記，決定法院要不要實體審。","【要件拆解】取得時效的要件可以拆成占有之意思、占有之態樣、占有之期間與客體四項。《民法》第 769 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該條把四項一次列齊，而地上權的時效取得則是準用這一組規定，把以所有之意思換成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本題甲的占有始於借用，屬於他主占有，若不變更意思，時效根本不會開始進行。\n【相鄰條文的並列】《民法》第 770 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該條把期間縮短，代價是占有之始須善意並無過失，兩條各有各的要件組合。《民法》第 77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該款把占有意思的變更列為時效中斷事由，正好從反方向印證占有意思在取得時效中的地位。\n【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四個選項真正要分辨的，不是條文文字，而是登記申請與法院審判之間的分工。土地登記由地政機關受理，法院則處理民事紛爭；在占有人尚未提出登記申請時，法院於所有人請求返還土地的訴訟中不必先行認定時效取得的要件，但占有人一旦提出申請，該登記請求權是否存在就成為判斷占有有無正當權源的前提，法院即應為實體上的審酌。這一組分辨點來自實務見解，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n【所有人這一側的請求權】《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乙依該項請求返還 A 地時，甲是否無權占有，正是本題各選項的共同焦點。\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時效取得地上權的登記程序、占有意思變更的舉證，或改成占有人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而土地為已登記之不動產。\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ot-retrieved","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9-s0201-047",47,"甲男乙女為夫妻，民國 108 年 2 月協議離婚。108 年 3 月 15 日乙女與…",{"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9-s0201-049",49,"甲男與乙女是夫妻關係，乙女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丙男通姦，生下一子丁。下列何人不得…",{"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9-s0201-046",46,"被繼承人甲生前於其長子乙結婚時，曾贈與新臺幣（以下同）80 萬元。甲作成有效之遺囑，…",{"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9-s0201-050",50,"下列有關遺產繼承之敘述，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9-s0201-045",45,"甲、乙於遲暮之年結婚。甲婚前有子女丙、丁二人，丙未婚無子女，丁有一女戊。乙婚前有子女…",{"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9-s0201-051",51,"在甲基於某買賣契約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交付買賣標的物 A 屋之事件（本訴訟） ，關…",[],{"id":46,"number":47,"stem":71},"甲男乙女為夫妻，民國 108 年 2 月協議離婚。108 年 3 月 1…",{"id":50,"number":51,"stem":73},"甲男與乙女是夫妻關係，乙女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丙男通姦，生下一子丁。…",80,1789445445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