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4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201-049",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49,"single","甲男與乙女是夫妻關係，乙女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丙男通姦，生下一子丁。下列何人不得提起否認甲丁父子關係之訴？",{"A":16,"B":17,"C":18,"D":19},"甲","乙","丙","丁","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否認子女之訴的原告適格，何人得推翻婚生推定。\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不得提起否認之訴之人。《民法》第 106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該項所定得提起否認之訴之人，為該婚姻關係中的夫妻之一方以及該子女。甲為乙之夫、乙為妻、丁為該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三人都在該項所列之內。丙雖為丁血緣上之生父，惟其既非該婚姻關係中的夫或妻，亦非該子女，不在該項所列之人之中，故選 C。\n【逐項排除】\n(A) 甲為乙之夫，屬《民法》第 1063 條第 2 項所稱夫妻之一方，得提起否認甲丁父子關係之訴，本項所指之人有原告適格。\n(B) 乙為甲之妻，同屬《民法》第 1063 條第 2 項所稱夫妻之一方，亦得提起該訴，本項所指之人有原告適格。\n(C) 丙為丁血緣上之生父，並非該婚姻關係中的夫或妻，也不是該子女，依《民法》第 1063 條第 2 項不得提起否認之訴，本項為應選之項。\n(D) 丁為該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民法》第 1063 條第 2 項明列子女得提起否認之訴，本項所指之人有原告適格。\n【涵攝步驟】要件一，婚生推定是否成立→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之丁受推定為甲之婚生子女；要件二，欲推翻推定者之身分→丙為第三人；效果，丙不在《民法》第 1063 條第 2 項所列之人之內，不得提起否認之訴。\n【記憶點】否認之訴的門只對夫、妻與子女開，血緣上的生父站在門外。","【要件拆解】婚生推定制度的設計，是先以婚姻關係推定父子關係，再把推翻推定的權限交給少數特定之人，藉此維護子女身分的安定。《民法》第 1063 條第 2 項因而同時規定了兩件事：誰可以提起，以及要證明什麼。證明的內容是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證明的主體則是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血緣上的生父雖然與訴訟結果關係密切，卻不在其中。\n【起訴期間】《民法》第 1063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該項本文以知悉時起算二年，但書則就未成年時知悉的子女另開一段期間，兩者要一併記憶。\n【程序法上的接續】《家事事件法》第 64 條第 1 項規定：「否認子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該項是原告範圍的例外擴張，其前提是原本有權提起之人死亡，而擴張的對象是繼承權被侵害之人，仍然不包括血緣上的生父。《家事事件法》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於一年內為之。」該項就此另定一年的期間。\n【第三人可用的途徑】《家事事件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該項處理的是確認之訴，與否認之訴是不同的訴訟類型，兩者的當事人與要件各自獨立。至於丙若欲與丁建立法律上的父子關係，須循認領的途徑（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而不是先去推翻甲與丁的關係。\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子女於成年後提起否認之訴的期間、被告如何排列，或改成夫在期間內死亡而由繼承權被侵害之人起訴。\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9-s0201-048",48,"甲借用乙之 A 地建築廠房，約定借期 1 年，乙移居國外後，甲長期占有 A 地未還，…",{"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9-s0201-050",50,"下列有關遺產繼承之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9-s0201-047",47,"甲男乙女為夫妻，民國 108 年 2 月協議離婚。108 年 3 月 15 日乙女與…",{"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9-s0201-051",51,"在甲基於某買賣契約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交付買賣標的物 A 屋之事件（本訴訟） ，關…",{"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9-s0201-046",46,"被繼承人甲生前於其長子乙結婚時，曾贈與新臺幣（以下同）80 萬元。甲作成有效之遺囑，…",{"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9-s0201-052",52,"下列附條件之訴訟行為，何者合法？",[],{"id":44,"number":45,"stem":69},"甲借用乙之 A 地建築廠房，約定借期 1 年，乙移居國外後，甲長期占有 …",{"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45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