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5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201-050",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50,"single","下列有關遺產繼承之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繼承之標的包括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被繼承人遺有債務，而繼承人有數人時，各繼承人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遺產屬於各繼承人分別共有，各繼承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無人承認繼承之情形，被選定之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繼承之標的、繼承人之責任、分割前遺產之共有型態，以及遺產管理人之報酬。\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錯誤者。《民法》第 1151 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分割前的遺產屬公同共有，各繼承人並無應有部分可供自由處分。《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該項規範的是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分屬兩種不同的共有型態。本項既把分割前的遺產說成分別共有，又謂各繼承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與《民法》第 1151 條不合，敘述錯誤，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1148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本項與該項本文及但書相符，敘述正確。\n(B) 《民法》第 1153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本項與該項相符，敘述正確。\n(C) 分割前之遺產依《民法》第 1151 條為公同共有，本項改稱分別共有並謂得自由處分應有部分，敘述錯誤，為應選之項。\n(D) 《民法》第 1183 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本項所稱被選定之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與該條相符，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繼承人有數人→是；要件二，遺產是否已分割→尚未分割；效果，依《民法》第 1151 條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非分別共有。\n【記憶點】分割前是公同共有，沒有應有部分可以拿去賣。","【要件拆解】本題四個選項分別落在繼承的四個不同階段：承受的範圍、對外的責任、分割前的權利狀態、無人承認繼承時的管理。四者各有各的條文，考的是考生能不能把它們對號入座，而不是單一條文的細節。\n【承受與責任的兩層】《民法》第 1148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該項本文界定承受的範圍，但書把專屬性的權利義務排除。《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該項是限定責任的原則規定。《民法》第 1153 條第 2 項規定：「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對外連帶、對內按應繼分分擔，是兩個方向的規定，不可互相取代。\n【兩種共有的對照】《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分別共有的結構是：應有部分可以自由處分，共有物本身的處分則須全體同意。公同共有則連應有部分都不存在，《民法》第 1151 條把分割前的遺產定性為公同共有，正是要讓遺產在分割前維持整體性。本題選項 C 把兩種共有的特徵混在一起，是最典型的陷阱寫法。\n【無人承認繼承的程序】《民法》第 1177 條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民法》第 1178 條第 2 項規定：「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遺產管理人有由親屬會議選定與由法院選任兩條路徑，而《民法》第 1183 條的報酬請求權對兩者同其適用。\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限定繼承的效果、遺產分割的方法，或改問遺產管理人的職務範圍與清償順序。\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9-s0201-049",49,"甲男與乙女是夫妻關係，乙女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丙男通姦，生下一子丁。下列何人不得…",{"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9-s0201-051",51,"在甲基於某買賣契約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交付買賣標的物 A 屋之事件（本訴訟） ，關…",{"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9-s0201-048",48,"甲借用乙之 A 地建築廠房，約定借期 1 年，乙移居國外後，甲長期占有 A 地未還，…",{"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9-s0201-052",52,"下列附條件之訴訟行為，何者合法？",{"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9-s0201-047",47,"甲男乙女為夫妻，民國 108 年 2 月協議離婚。108 年 3 月 15 日乙女與…",{"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9-s0201-053",53,"關於訴訟救助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4,"number":45,"stem":69},"甲男與乙女是夫妻關係，乙女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丙男通姦，生下一子丁。…",{"id":48,"number":49,"stem":71},"在甲基於某買賣契約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交付買賣標的物 A 屋之事件（本…",80,1789445445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