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5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201-051",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51,"single","在甲基於某買賣契約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交付買賣標的物 A 屋之事件（本訴訟）         ，關於準備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審理本訴訟之受命法官整理有關系爭買賣契約已否成立之爭點後，如經合議庭授權即得訊問甲所聲請訊問之證人丙","在本訴訟之爭點為買賣契約已否成立及 A 屋已否由乙交付予甲之情形，如果兩造已合意由受命法官一人就有關該契約已否成立之爭點事實訊問證人丙，則該受命法官就 A 屋已否交付之爭點事實亦得調查證據","在本訴訟之爭點為買賣契約已否成立及 A 屋已否由乙交付予甲之情形，兩造得合意要求受訴法院就該契約已否成立之事實僅訊問證人丙，而就 A 屋已否交付之事實僅訊問證人丁，然後進行本案辯論並為本案判決","本訴訟之受命法官不得容許兩造所委任為訴訟代理人之律師，在其事務所自行協商並整理爭點後向受訴法院陳明","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的界限，以及兩造合意的射程。\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270 條第 3 項柱句規定：「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民事訴訟法》第 270 條第 3 項第 4 款規定：「四、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該項所定者，是受命法官得調查證據的情形。選項 C 所述並不是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而是兩造就受訴法院應行調查之證據方法達成合意，再由受訴法院辯論並判決。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當事人就證據方法所為合意之容許性，《民事訴訟法》就此未設明文，實務與學理則予肯認，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民事訴訟法》第 270 條第 3 項第 4 款規定：「四、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受命法官調查證據須有該項各款所定之情形，而合議庭之授權並非該項各款所列之事由，本項錯誤。\n(B) 兩造之合意既只及於買賣契約已否成立之爭點，依《民事訴訟法》第 270 條第 3 項第 4 款，A 屋已否交付之爭點不得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本項錯誤。\n(C) 兩造合意由受訴法院就各該爭點分別訊問特定證人，再由受訴法院辯論並判決，並未牴觸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之限制，本項正確。\n(D) 《民事訴訟法》第 270-1 條第 2 項規定：「受命法官於行前項程序認為適當時，得暫行退席或命當事人暫行退庭，或指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命當事人就雙方主張之爭點，或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之事項，為簡化之協議，並共同向法院陳明。但指定期間命當事人為協議者，以二次為限。」該項容許當事人自行為簡化之協議並向法院陳明，本項所稱受命法官不得容許，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調查證據之主體→受訴法院；要件二，合意之內容→就特定爭點選擇特定證人；效果，該合意合法。\n【記憶點】受命法官調查證據要對號入座，合意只在合意的那個爭點上有效。","【要件拆解】準備程序的功能，《民事訴訟法》第 270 條第 2 項規定：「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但另經法院命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者，不在此限。」該項本文把準備程序限縮在闡明訴訟關係，但書則開了調查證據的例外，而例外的具體情形再由同條第 3 項逐款列出。這個本文與但書的結構，是本題四個選項共同的背景。\n【逐款引出】《民事訴訟法》第 270 條第 3 項第 1 款規定：「一、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民事訴訟法》第 270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二、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 270 條第 3 項第 3 款規定：「三、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民事訴訟法》第 270 條第 3 項第 4 款規定：「四、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前三款著眼於調查的客觀困難，第 4 款則來自當事人的意思，四者互不相同，合議庭的授權並不在其中。\n【爭點整理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270-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該款是受命法官整理爭點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270-1 條第 3 項規定：「當事人就其主張之爭點，經依第一項第三款或前項為協議者，應受其拘束。但經兩造同意變更，或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或依其他情形協議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該項本文賦予協議拘束力，但書則列出三種解除拘束的情形，與選項 D 所涉的法庭外協議互相銜接。\n【直接審理的要求】《民事訴訟法》第 297 條第 1 項規定：「調查證據之結果，應曉諭當事人為辯論。」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之所以要受限制，正是為了維持受訴法院的直接審理；本題選項 C 的合意由受訴法院自行調查，反而完全符合直接審理的要求。\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受命法官權限之準用範圍、爭點簡化協議的拘束力與解除，或改問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的失權效果。\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9-s0201-050",50,"下列有關遺產繼承之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9-s0201-052",52,"下列附條件之訴訟行為，何者合法？",{"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9-s0201-049",49,"甲男與乙女是夫妻關係，乙女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丙男通姦，生下一子丁。下列何人不得…",{"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9-s0201-053",53,"關於訴訟救助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9-s0201-048",48,"甲借用乙之 A 地建築廠房，約定借期 1 年，乙移居國外後，甲長期占有 A 地未還，…",{"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9-s0201-054",54,"關於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45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