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5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201-052",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52,"single","下列附條件之訴訟行為，何者合法？",{"A":16,"B":17,"C":18,"D":19},"訴之預備合併","附條件之撤回起訴","以抗告無理由為條件之減縮聲明","上訴之預備撤回","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訴訟行為得否附條件，以及訴之預備合併何以合法。\n【正解理由】訴訟行為以程序安定為要求，附條件將使訴訟狀態陷於不確定；例外則是以同一訴訟程序內部即可判明之事項為條件。訴之預備合併，是原告以主位聲明無理由為條件而為備位聲明，該條件成就與否於同一程序中隨即可以判明。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訴訟行為附條件之容許性，《民事訴訟法》就此未設明文。《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預備合併所表明者，即為有先後順序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故選 A。\n【逐項排除】\n(A) 訴之預備合併之條件於同一程序內即可判明，其備位聲明仍屬《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項合法，為正確選項。\n(B) 《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第 1 項規定：「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附條件將使訴訟繫屬是否存在懸而未決，本項不合法。\n(C) 《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減縮聲明直接變動審判範圍，本項卻以抗告有無理由為條件，其成就繫於另一程序，訴訟狀態因而不明，本項不合法。\n(D) 《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1 項規定：「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3 項規定：「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撤回上訴既生喪失上訴權之效果，其意思表示尤須明確，本項不合法。\n【涵攝步驟】要件一，條件成就與否能否於同一程序內判明→預備合併可以，其餘三者繫於程序外之事由；效果，四者之中訴之預備合併合法。\n【記憶點】條件的答案在同一個程序裡找得到就可以，要跑到別的程序去等，就不行。","【要件拆解】禁止訴訟行為附條件的理由，不在條文而在程序法的基本要求：法院與對造必須隨時知道訴訟繫屬的範圍、聲明的內容與審級的狀態。凡是使這三者陷於不確定的條件，就不被容許；反之，條件的成否若於同一程序中即可判明，程序安定並未受害，因而例外容許。本題的四個選項就是照這一條線排出來的。\n【聲明的形式要求】《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預備合併是在同一訴狀內表明兩組訴訟標的與兩個聲明，並定其審判順序，形式上仍然符合起訴應表明事項的要求。《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該項本文與但書各款所處理的，是訴之變更追加的容許性，與訴訟行為得否附條件是不同層次的問題，不可互相援引。\n【撤回的效果】《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第 2 項規定：「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第 4 項規定：「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由這兩項可以看出，法律對撤回的方式與同意與否設有明確的時點規定，正說明撤回的效果不容許懸而未決。上訴撤回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4 項規定：「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n【實務見解的位置】訴之預備合併的合法性、備位之訴的審判順序、以及第一審就備位之訴未為裁判時上訴審如何處理，條文都沒有正面規定，向來由實務見解與學理填補。考生在這一題要記住的是判斷的那一條線，而不是去找一個並不存在的條號。\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選擇合併與競合合併的區別、備位之訴的上訴移審效力，或改問附條件的證據聲請與撤回自認。\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9-s0201-051",51,"在甲基於某買賣契約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交付買賣標的物 A 屋之事件（本訴訟） ，關…",{"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9-s0201-053",53,"關於訴訟救助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9-s0201-050",50,"下列有關遺產繼承之敘述，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9-s0201-054",54,"關於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9-s0201-049",49,"甲男與乙女是夫妻關係，乙女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丙男通姦，生下一子丁。下列何人不得…",{"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9-s0201-055",55,"甲（住所在臺中市）及乙（住所在彰化縣）二人聯手，將丙從其住家（位於苗栗縣）強押至新竹…",[],{"id":45,"number":46,"stem":70},"在甲基於某買賣契約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交付買賣標的物 A 屋之事件（本…",{"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45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