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5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0},{"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201-053",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53,"single","關於訴訟救助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外國人不能向我國法院聲請訴訟救助","訴訟救助聲請人應釋明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若本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法院，則訴訟救助應向第二審法院聲請","訴訟救助僅限於原告得為聲請，被告並無聲請權","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訴訟救助的聲請法院、聲請人的釋明範圍與得聲請之主體。\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10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該項把聲請的對象定在受訴法院。本訴訟既然現繫屬於第二審法院，受訴法院即為第二審法院，訴訟救助之聲請自應向第二審法院為之，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民事訴訟法》第 108 條規定：「對於外國人准予訴訟救助，以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在其國得受訴訟救助者為限。」該條所設者是互惠的限制，並非外國人不得向我國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本項敘述錯誤。\n(B) 《民事訴訟法》第 109 條第 2 項規定：「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聲請人應釋明者為無資力之事由；至於顯無勝訴之望，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但書是法院不應准許救助的事由，並非聲請人的釋明對象，本項敘述錯誤。\n(C) 本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109 條第 1 項，訴訟救助應向第二審法院聲請，本項敘述正確。\n(D) 《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該項所定之聲請人為當事人，原告與被告都包括在內，本項把被告排除在外，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要件二，本訴訟之繫屬審級→第二審法院；效果，應向第二審法院聲請。\n【記憶點】訴訟救助跟著受訴法院走，案子在哪一審，就向哪一審聲請。","【要件拆解】訴訟救助的要件有二：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以及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的結構是本文加但書，本文設積極要件並課予法院准許的義務，但書則設消極要件。《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該項把資力的認定基準寫明，避免法院僅看名下財產的形式數字。\n【釋明的分配】《民事訴訟法》第 109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釋明，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該項前段提供釋明的替代方法，後段則就保證書應載明之事項一併設有規定。把第 1 項至第 3 項合起來看，聲請的對象、應釋明的事項與釋明的替代方式各自分工，選項 B 的錯誤就在於把釋明的客體換成了勝訴之望。\n【准許後的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110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11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 11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民事訴訟法》第 1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由這三款可以看出，訴訟救助的效力是暫免而非免除。《民事訴訟法》第 111 條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該條把效力延伸到其他程序。\n【事後的調整與收取】《民事訴訟法》第 113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力能支出訴訟費用而受訴訟救助或其後力能支出者，法院應以裁定撤銷救助，並命其補交暫免之費用。」《民事訴訟法》第 112 條規定：「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因受救助人死亡而消滅。」兩條分別處理資力回復與受救助人死亡的情形。\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駁回救助聲請後的裁判費處理、保證書人的責任，或改問訴訟救助之效力是否及於強制執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9-s0201-052",52,"下列附條件之訴訟行為，何者合法？",{"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9-s0201-054",54,"關於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9-s0201-051",51,"在甲基於某買賣契約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交付買賣標的物 A 屋之事件（本訴訟） ，關…",{"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9-s0201-055",55,"甲（住所在臺中市）及乙（住所在彰化縣）二人聯手，將丙從其住家（位於苗栗縣）強押至新竹…",{"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9-s0201-050",50,"下列有關遺產繼承之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9-s0201-056",56,"關於訴訟之移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45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