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5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201-054",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54,"single","關於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非法人團體設有名稱與營業所者，有當事人能力","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非法人團體要件之規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被選定人受選定人特別委任，並附書面聲明者，始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受輔助宣告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時，應得輔助人之同意，且得以言詞聲請書記官記明於筆錄","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非法人團體的當事人能力，以及選定當事人制度與受輔助宣告人的訴訟行為。\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該項所定之要件有二：多數人有共同利益，且不合於非法人團體的要件。本項所述與該項相符，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第 3 項規定：「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該項所定之要件是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本項改以設有名稱與營業所為要件，與該項不合，敘述錯誤。\n(B)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而不具非法人團體之要件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41 條第 1 項得選定一人或數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本項敘述正確。\n(C) 《民事訴訟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選定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該項本文使被選定人本即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其但書則讓選定人得就特定行為加以限制；本項改成須受特別委任並附書面聲明始有其權，與該項相反，敘述錯誤。\n(D) 《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第 3 項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應經輔助人以書面特別同意。」該項所定之同意須以書面為之，本項容許以言詞聲請書記官記明於筆錄，與該項不合，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多數人間有共同利益→是；要件二，是否合於非法人團體之要件→否；效果，得依《民事訴訟法》第 41 條第 1 項選定一人或數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n【記憶點】團體看有沒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不成團體，就走選定當事人這條路。","【要件拆解】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問的是誰可以成為訴訟的主體，後者問的是誰可以自己有效地為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該項把當事人能力接到實體法的權利能力上。《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第 4 項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四項並列可以看出，非法人團體是立法者在權利能力之外特別開的一扇門，而那扇門的鑰匙就是代表人或管理人。\n【選定當事人的配套】《民事訴訟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41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43 條規定：「第四十一條之被選定人中，有因死亡或其他事由喪失其資格者，他被選定人得為全體為訴訟行為。」這三項條文分別處理脫離、更換與資格喪失，構成選定當事人制度的骨架。《民事訴訟法》第 44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之限制，應於第四十二條之文書內表明，或以書狀提出於法院。」該項要求限制須以書面對外表明，這正是選項 C 把書面要求張冠李戴的來源。\n【訴訟能力的接續】《民事訴訟法》第 45 條規定：「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該條把訴訟能力接到實體法的行為能力上。《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第 1 項規定：「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第 2 項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三項合起來，是同意的證明方式、應訴的例外與處分行為的加重要件，選項 D 錯在最後一層。\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非法人團體的認定標準、選定當事人與共同訴訟的區別，或改問訴訟能力欠缺時的補正與追認。\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9-s0201-053",53,"關於訴訟救助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9-s0201-055",55,"甲（住所在臺中市）及乙（住所在彰化縣）二人聯手，將丙從其住家（位於苗栗縣）強押至新竹…",{"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9-s0201-052",52,"下列附條件之訴訟行為，何者合法？",{"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9-s0201-056",56,"關於訴訟之移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9-s0201-051",51,"在甲基於某買賣契約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交付買賣標的物 A 屋之事件（本訴訟） ，關…",{"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9-s0201-057",57,"關於訴訟能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70},"甲（住所在臺中市）及乙（住所在彰化縣）二人聯手，將丙從其住家（位於苗栗縣…",80,1789445445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