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5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0},{"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201-055",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55,"single","甲（住所在臺中市）及乙（住所在彰化縣）二人聯手，將丙從其住家（位於苗栗縣）強押至新竹縣山區毆打及囚禁。如嗣後丙因該妨害自由及傷害事件，以甲、乙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二人負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關於土地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僅臺灣臺中、彰化二地方法院有管轄權","僅臺灣苗栗、新竹二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臺灣臺中、彰化、苗栗、新竹四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僅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有管轄權","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共同被告的土地管轄，特別審判籍與共同管轄法院的關係。\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丙遭強押之住家在苗栗、遭毆打及囚禁之處在新竹，兩地都是本件侵權行為地。《民事訴訟法》第 20 條規定：「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甲、乙之住所分別在臺中與彰化，依該條本文原本各該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轄權；惟依《民事訴訟法》第 15 條第 1 項，甲、乙二人就本件有共同的侵權行為地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依該條但書管轄即集中於該共同管轄法院，故選 B。\n【逐項排除】\n(A) 臺中、彰化為甲、乙之住所地，依《民事訴訟法》第 20 條但書，管轄已由共同管轄法院承擔，本項敘述錯誤。\n(B) 苗栗與新竹均為本件侵權行為地，且為甲、乙共同之管轄法院所在，依《民事訴訟法》第 20 條但書由該二法院管轄，本項敘述正確。\n(C) 本項使四個法院俱有管轄權，係未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20 條但書之結果，敘述錯誤。\n(D) 《民事訴訟法》第 21 條規定：「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本件侵權行為地散在苗栗與新竹，依該條兩地法院俱有管轄權，本項把苗栗排除，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訴訟類型→因侵權行為涉訟；要件二，行為地→苗栗與新竹；要件三，共同被告之住所地→臺中與彰化，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效果，依《民事訴訟法》第 20 條但書由苗栗、新竹二地方法院管轄。\n【記憶點】共同被告住所分散時，找得到共同管轄法院，但書就把管轄收攏過去。","【要件拆解】土地管轄的判斷順序是：先看有無專屬管轄，再看普通審判籍，最後看特別審判籍；共同訴訟則多一層集中的問題。《民事訴訟法》第 20 條的結構正是本文加但書：本文讓各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轄權，但書在有共同管轄法院時把管轄集中過去。本題把兩名被告的住所拆到臺中與彰化，又把行為地拆到苗栗與新竹，就是要測驗考生會不會停在本文而漏掉但書。\n【侵權行為地的認定】依實務見解，《民事訴訟法》第 15 條第 1 項所稱行為地，兼指加害行為地與結果發生地。本件甲、乙先在苗栗強押丙，再於新竹毆打及囚禁，妨害自由與傷害的行為分別發生在兩地，兩地因而都是行為地。《民事訴訟法》第 21 條規定：「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該條處理的正是同一據以定管轄之地散在數個管轄區域的情形，所以苗栗、新竹二法院並存，不能只留其中之一。\n【同條其餘各項的並列】《民事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或加害航空器被扣留地之法院管轄。」三項並列，可以看出立法者處理侵權行為管轄的一貫作法，都是就損害發生的具體地點增設可供選擇的法院。\n【實體法的基礎】《民法》第 185 條第 1 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甲、乙聯手為之，丙得請求二人連帶賠償，程序上因而以共同被告起訴，管轄的集中問題也才會發生。\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合意管轄與應訴管轄的競合、專屬管轄的優先，或改成被告住所地與債務履行地並存時原告的選擇權。\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9-s0201-054",54,"關於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9-s0201-056",56,"關於訴訟之移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9-s0201-053",53,"關於訴訟救助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9-s0201-057",57,"關於訴訟能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9-s0201-052",52,"下列附條件之訴訟行為，何者合法？",{"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9-s0201-058",58,"關於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之失權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45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