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5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201-056",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56,"single","關於訴訟之移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法院就繫屬事件之全部或一部無管轄權者，被告無聲請移送訴訟之權利","法院依職權所為移送訴訟之裁定，原告及被告均得抗告","法院認為繫屬事件之全部無管轄權者，在移送訴訟前，應停止一切訴訟程序之進行，不得為任何處分","原告就清償借款事件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起訴，但被告不抗辯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法院不得再為移送訴訟之裁定","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移送訴訟的發動方式、移送前的必要處分，以及應訴管轄的效果。\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錯誤者。《民事訴訟法》第 29 條規定：「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處分。」該條要求法院於移送前遇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分，並未使原法院停止一切訴訟程序。本項卻稱應停止一切訴訟程序、不得為任何處分，與該條不合，敘述錯誤，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該項之發動方式為原告聲請與法院依職權，並未賦予被告聲請移送之權利，本項所述正確。\n(B) 《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3 項規定：「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該項所限制者僅為駁回聲請之裁定，依職權所為之移送裁定不在其內。至於《民事訴訟法》第 483 條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該條本文之不得抗告本身即設有例外（除別有規定外），而移送裁定使訴訟自原法院脫離，實務不以單純中間裁定看待，兩造均得抗告，本項正確。\n(C) 法院於移送前遇有急迫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 29 條仍應為必要之處分，本項所稱不得為任何處分，敘述錯誤，為應選之項。\n(D) 《民事訴訟法》第 25 條規定：「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受訴法院既因應訴取得管轄權，即無再依《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1 項移送之餘地，本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法院認無管轄權而應移送→是；要件二，移送前有無急迫情形→若有；效果，依《民事訴訟法》第 29 條仍應為必要之處分，而非停止一切程序。\n【記憶點】移送不是把案子凍結，急迫的事該做還是要做。","【要件拆解】移送訴訟制度處理的是管轄錯誤的補救，其設計有三個環節：由誰發動、移送前的空窗期怎麼辦、移送後的效果如何。三者分別由不同條文承擔，考題最喜歡把它們互相調包。\n【同條各項的分工】《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該項處理的是定型化合意管轄顯失公平的情形，其聲請人是該條款的他造；惟依同項但書，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時，他造並無該項之聲請權。該項與第 1 項無管轄權的移送是兩組不同的規定。\n【移送的效果】《民事訴訟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民事訴訟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該項本文禁止再移送，其但書則就專屬管轄留一個出口。《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視為該訴訟自始即繫屬於受移送之法院。」該項使繫屬溯及，這也是移送與駁回起訴最重要的差別。\n【移送裁定為什麼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 483 條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單看這一句，移送裁定似乎也是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而不得抗告，這正是 (B) 最容易被推翻的地方。但該條本文之禁止自己就留了例外（除別有規定外），而《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3 項只把「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定為不得聲明不服，並未及於移送裁定本身。應誠實指出：本題可引之《民事訴訟法》條文裡，沒有一條逐字寫出移送之裁定得抗告這一句；(B) 的正面依據是上述反面解釋與實務通說——移送裁定使訴訟自原法院脫離，不是單純的中間裁定。抗告向誰提出，則見《民事訴訟法》第 486 條第 1 項規定：「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n【應訴管轄的界限】《民事訴訟法》第 25 條所定之應訴管轄，以被告不抗辯無管轄權並為本案言詞辯論為要件；其適用範圍不及於專屬管轄，這是實務與學理一致的見解，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本題選項 D 所舉的清償借款事件並非專屬管轄事件，因而落在該條的射程內。\n【急迫處分的意義】《民事訴訟法》第 29 條所定之必要處分，發生在原法院已認自己無管轄權、卻尚未完成移送的空窗期；若此時一律停止一切程序，證據可能滅失、保全的時機可能錯過。\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移送裁定確定後的羈束力，或駁回移送聲請的救濟。\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9-s0201-055",55,"甲（住所在臺中市）及乙（住所在彰化縣）二人聯手，將丙從其住家（位於苗栗縣）強押至新竹…",{"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9-s0201-057",57,"關於訴訟能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9-s0201-054",54,"關於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9-s0201-058",58,"關於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之失權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9-s0201-053",53,"關於訴訟救助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9-s0201-059",59,"下列事項，何者應由當事人負舉證責任？",[],{"id":45,"number":46,"stem":70},"甲（住所在臺中市）及乙（住所在彰化縣）二人聯手，將丙從其住家（位於苗栗縣…",{"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45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