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5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0},{"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201-057",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57,"single","關於訴訟能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獨立營業經法定代理人允許者，對於業務範圍以外之其他財產權訴訟並無訴訟能力","受監護宣告之人，就一切訴訟均無訴訟能力","滿 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仍有訴訟能力","受輔助宣告之人被訴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即得為應訴之訴訟行為","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訴訟能力的判斷標準，以及身分及人身自由事件的程序能力特則。\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錯誤者。《民事訴訟法》第 45 條規定：「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民法》第 15 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受監護宣告之人原則上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固無訴訟能力；惟《家事事件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而能證明其有意思能力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亦有程序能力。」受監護宣告之人如能證明其有意思能力，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仍有程序能力。本項將其一概否定，敘述錯誤，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85 條第 1 項規定：「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該項所賦予之行為能力以其營業為範圍，依《民事訴訟法》第 45 條，就業務範圍以外之財產權訴訟即無訴訟能力，本項敘述正確。\n(B) 受監護宣告之人依《家事事件法》第 14 條第 3 項於一定條件下仍有程序能力，本項所稱就一切訴訟均無訴訟能力，敘述錯誤，為應選之項。\n(C) 《家事事件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有程序能力。」本項敘述正確。\n(D) 《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第 2 項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本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該人之行為能力狀態→受監護宣告而無行為能力；要件二，事件類型→有關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要件三，有無意思能力→能證明者；效果，仍有程序能力，並非一切訴訟均無訴訟能力。\n【記憶點】財產事件看行為能力，身分與人身自由事件另有一把尺。","【要件拆解】訴訟能力的原則規定把判斷完全交給實體法上的行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 45 條規定：「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而家事事件涉及當事人自身的身分與人身自由，若一律以行為能力為準，本人反而無從在攸關自己的程序中發聲，因此另設程序能力的特則。本題把選項寫成一切訴訟均無訴訟能力，就是要測驗考生知不知道這個特則的存在。\n【特則的三層結構】《家事事件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程序能力。」該項與訴訟能力的原則規定相同。《家事事件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有程序能力。」該項以年齡為判準。《家事事件法》第 14 條第 3 項則以意思能力為判準，把受監護宣告之人納進來。三項由寬到窄逐層鋪陳，第 2 項與第 3 項都限於有關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n【程序上的保護配套】《家事事件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該項使法院得為程序能力受限的當事人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時，必要者，法院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該項則是陳述意見時的陪同機制。有能力發聲與發聲時受保護，是兩件配套的事。\n【受輔助宣告之人】《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為訴訟行為。」該款把訴訟行為列入應經輔助人同意之列。《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第 1 項規定：「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第 2 項則就應訴設有例外，因為被訴並非受輔助宣告之人自己發動，若仍須取得同意，將使其無從防禦。\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程序監理人的選任要件、未成年人在親子事件中的程序能力，或改問訴訟能力欠缺時的補正與追認。\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9-s0201-056",56,"關於訴訟之移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9-s0201-058",58,"關於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之失權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9-s0201-055",55,"甲（住所在臺中市）及乙（住所在彰化縣）二人聯手，將丙從其住家（位於苗栗縣）強押至新竹…",{"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9-s0201-059",59,"下列事項，何者應由當事人負舉證責任？",{"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9-s0201-054",54,"關於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9-s0201-060",60,"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乙給付新臺幣（以下同）180 萬元予原告甲，陳稱…",[],{"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45289]